马鞍山廉租房可以买吗?我想买一套廉租房不知道国家政策是否允许?

当前位置:首页 > 房产知识 来源:威海房产网时间:2024-08-27 08:15:35

廉租房可以购买吗

法律分析:廉租房可以购买,但是廉租房物权仍属于政府所有是,是不能办理过户手续。1、廉租房有产权,但是产权所有人一般情况下都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名下。承租人只有租住使用权,没有房屋所有权。2、廉租房是不能买卖的,它的物权属于政府所有。符合廉租房申请条件的个人只有使用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廉租房可以买卖吗?合法吗

法律分析:不可以,不合法。中国的廉租房只租不售,出租给城镇居民中最低收入者。廉租房的来源主要是腾退的旧公房等。是国家和当地政府为了解决城市中低经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而建的普通住宅,并且廉租房无继承权。

法律依据:《廉租房保障办法》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廉租房能够买吗

不能购买廉租房的。法律明确规定,廉租房只租不售,廉租房的物权属于政府所有,符合廉租房申请条件的个人只有租住使用权,没有房屋所有权。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
【法律依据】
《廉租房保障办法》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廉租住房紧缺的城市,应当通过新建和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

廉租房可以购买吗

廉租房能买。但是廉租房物权仍属于政府所有,购买人只拥有使用权,是不能办理过户手续。不办理过户手续的不动产不发生法律效力,因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
只有以下申请廉租房的条件,方可申请:
1、提出申请。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住房情况等证明材料。
2、受理初审。申请人按要求填写城市居民廉租住房家庭情况核定表,并由相关单位盖章;在受理提交申请5日内,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进行调查,评议;街道组织于10天内公示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以及工作单位,并进行初审。
3、复审。街道乡镇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以及配售方案;在5个工作日内复审申请资料,确定配售方案,并在5天内公示。
4、配租。市住房保障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符合条件的,进行摇号配租配售,摇中的进行配租廉租房,未摇中的继续轮候或者取消资格。
而且廉租房与经济适用房并不相同:
1、廉租房没有产权,房子不属于自己的。而经济适用房是可以办产权的,办了产权,在法律上就认可了这个房子属于自己的了,经济适用房在办理了产权以后,还可以卖掉。
2、经济适用房是政府限定住房面积以及销售价格,面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超10平方米,家庭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家庭资产不超48万元。而廉租房是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超7.5平方米,家庭资产不超过40万元,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住房。
3、廉租房是由政府出资建好后,出租给住房困难户,低租金租给住房困难户,经济适用房是由政府发放租金补贴给住房困难户,由他们租赁社会房屋居住;经济适用房有继承权,产权限制取消前为有限产权继承,产权限制取消后为完全产权,廉租房无继承权。
法律依据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二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廉租房可以买卖吗

廉租房不可以买卖。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只租不售。
法律依据
《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第四条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渠道、审核准入程序,提高效率,方便群众。各地可以在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程度、收入水平、申请顺序、保障需求以及房源等情况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轮候排序规则,统一轮候配租。已建成并分配入住的廉租住房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其租金水平仍按原有租金标准执行;已建成未入住的廉租住房以及在建的廉租住房项目建成后,要优先解决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剩余房源统一按公共租赁住房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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