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产房使用权的法律性质如何界定?

当前位置:首页 > 房产知识 来源:威海房产网时间:2023-07-25 08:15:27

公房使用权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一、公房使用权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所谓的公房使用权,应是指我国城镇居民以名义上的租赁,实质上的福利分配所取得的对“国家”所有的 房屋租赁 权。它包括产权属于房产管理部门直管公房和产权属于单位所有的自管公房,这种单位福利分房制度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福利住房分配特色的体现。 通常公房使用权的承租人,均是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所分得的房屋面积大小与其 工龄 、职务级别、贡献大小、家庭人口等诸多因素密切相关,由此建立起的职工与单位或者国家房产管理部门之间的房屋承租关系,但住房的所有权仍归单位所有,职工以支付低租金使用。 公房使用权由于具备使用权人对公房的实际控制权、支配权,所有人的权利被虚化、弱化,使用权没有期限限制,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受到使用权人的限制,以及公房还凝结着职工的劳动价值,基本符合用益物权特征,因此属于用益物权。 二、哪些情况下公房不能出售? 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2、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3、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 拆迁 公告范围内的; 4、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5、已 抵押 且未经 抵押权 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6、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8、法律、 法规 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综上所述,在福利分房时代,很多居民拿到了政府分的公房,有的没有产权而有使用权,对于公房使用权的性质,应该认定是有益物权。使用公房的人对房屋有实际的控制权和支配权,这样所有人的权利被虚化。公房不能随意买卖,对于产权共有的,其它产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出售。

如何认定公房使用权,公房使用权有哪些形式

一、 如何认定公房使用权 公有住房是指产权属于房管部门所有的直管公房或产权属于单位所有的自管公房。无论哪种形式的公房,传统意义认为产权人对住房的所有权与实际控制权是分离的,其分得住房后,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永久地居住使用,但只享有承租、使用和占有权,而不享有交易、出租和处分权。 作为特定环境下形成的公有住房使用权,其法律性质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公有住房使用权是一种债权。可从以下两方面予以佐证:从法律规定的权义看,出租人须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保持租赁物符合居住条件,承租人须按期缴纳租金,房屋所有权的变动不影响租赁等。这种公有住房使用权“乃系对于他人之物,得为使用受益之权利,并非如物权之直接支

什么是公产房

法律分析:公产房是指国家(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城市政府)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公产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拥有权、占有权、处分权、收益权)归国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两类房均为使用权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登记办法》 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公有住房使用权能否继承

法律分析:公房使用权是一种特殊性质的财产权,涵盖了占有、使用、收益、有限制的处分等权能,在法律属性界定上更接近于用益物权。从维护现有权利体系和尊重合法财产的角度出发,公房使用权可纳入遗产范围予以继承。同时,公房使用权的法定继承,可参照遗产的继承规则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请问已购公有住房房产证性质是什么?

已购公有住房房产证性质为已购公有住房(房改房)产权,房屋产权性质是指房产的所有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房屋各项权益的总和,即房屋所有者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房屋产权由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组成,房屋所有权的期限为永久,而土地使用权根据有关法规为40、50年或70年不等,到期后可重新缴纳土地出让金获得土地使用权。
按照房屋产权性质的划分主要区别是土地的由来,主要可分为私产平房、已购公房、经济适用房、商品房等类型。已购公房(房改房)产权是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的房屋(包括:成本价购买、标准价购买及标准价优惠产权购买)或者是部分通过集资建房性质购买的房屋。房屋产权性质不同所销售的对象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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