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公租房会收回吗
一、离婚了公租房会收回吗
1、离婚后公租房一般是不会收回的,但如果有以下情形的,公租房会被收回:
(1)名下有其他大产权房;违规转租盈利;
(2)违规改变用途;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且不恢复的;
(4)不及时缴纳房租;
(5)从事违法活动;
(6)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半年以上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离婚起诉流程怎么走
离婚起诉流程如下:
1、提起诉讼申请;
2、准予立案后,由立案庭发出立案通知书,凭立案通知书缴纳诉讼费,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由民事庭进行审理;
4、受案后,向另一方发出传票;
5、由法院进行调解;
6、法院通过开庭审理,作出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夫妻离婚廉租房会收走吗
符合享受 廉租房 待遇的条件就不会收走。对家庭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二十四条 已领取租赁 住房补贴 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夫妻离婚廉租房会收走吗
法律分析:看具体情况定。只要符合享受廉租房待遇的条件就不会收走。夫妻双方可以协商由哪一方继续居住廉租房,并对另一方给予一定的补偿。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选择去法院起诉分割廉租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离婚了公租房会收回吗
离婚了公租房是否会收回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定。
离婚后公租房一般是不会收回的,但如果有以下情形的,公租房会被收回:
1、名下有其他大产权房;违规转租盈利;
2、违规改变用途;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且不恢复的;
4、不及时缴纳房租;
5、从事违法活动;
6、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半年以上等。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进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的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包括一些退休老人及残疾人。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2、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
第三条 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
(一)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二)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三)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四)照顾无过错一方。第四条 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离婚了公租房会收回吗
离婚后公租房一般是不会收回的,但如果有以下情形的,公租房会被收回:(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