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随母可以分得征地赔偿吗

当前位置:首页 > 房产知识 来源:威海房产网时间:2023-05-31 08:15:23

随母落户的子女能否分得征地补偿款

孩子可以落父亲的户口,也可以落母亲的户口,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孩子就随母落户。刚好母亲那边有出现土地征收的情况,此时一些人就关心该外孙补偿款的问题,随母落户的子女能否分得征地补偿款呢?看看我收集的资料。
一、随母落户的子女能否分得征地补偿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从司法实践来看,认定个人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主要看三个方面:
一是户籍;
二是生活在集体经济组织并以集体组织所有土地为生活保障;
三是对集体经济组织负有义务为补充判断标准。随母落户的子女能得到征地补偿款。

二、被征收土地农民享有的权利
1、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受违法行为的侵害;(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
2、在征地依法报批前,政府应将预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预征知情权)
3、预征土地现状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调查结果确认权)
4、经农户申请,国土资源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申请预征听证权)
5、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为各级政府在征地报批时的必备材料;(参与报批权)
6、土地征收批复文件下达后10日内,人民政府应将批复结果公告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民;(批复结果知情权)
7、土地补偿征收公告后45日内,由国土资源局对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土地补偿知情权)
8、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时,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进一步核准。(调查结果核准权)
9、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方案听证权)
随母落户的子女能否分得征地补偿款呢?具体要看征地补偿款分配方式,如果是按户口上的人口分配,那户口上所有人都可以获得征地补偿款。

户口在娘家,拆迁有补偿吗

户口在娘家,拆迁有补偿。女方嫁给了家庭所在村集体经济以外的人,婚后仍然将户口保留在本村集体以内,由于户口性质没有产生变更,户口还保留在同一个村集体之内,所以女方也是同样有资格获得拆迁补偿的。女方出嫁后并未将户口迁出,在嫁入的其他集体内不享有土地和房屋所有权。大多数地区拆迁时,都是选择以户口为赔偿衡量基础,在拆迁地无户口证明,则无法进行补偿。女方出嫁后依然生活在本村集体内的,户口在哪便享受哪里的拆迁补偿。迁入了夫家则在娘家不能再次享受一次的拆迁权益,没有迁到夫家的,在娘家获得拆迁补偿。女方已经出嫁,要户口还在原来的所在地,是可以获得拆迁补偿。而未出嫁的女儿户口一般都是在父母家中,是肯定可以在拆迁时获得一定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拆迁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前房产在婚后被拆迁,获得相应的拆迁补偿利益,离婚的时候一方主张是自己的婚前个人房产的自然演变,而另一方就主张自己作为配偶以及家庭成员,根据拆迁政策是对拆迁补偿利益享有权利的。婚前个人财产,拆迁行为发生在婚前,拆迁补偿利益的确定也发生在婚前,但是在婚后才发放拆迁补偿款或者是取得拆迁安置房,则因为整个拆迁的过程都是发生在婚前,配偶本身就没有参与整个的拆迁,也不是拆迁所要考量的因素。

孩子户口随母亲有权分补偿款

法律分析:能。主要看三个方面:一是户籍;二是生活在集体经济组织并以集体组织所有土地为生活保障;三是对集体经济组织负有义务为补充判断标准。随母落户的子女能得到征地补偿款。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出嫁女户口在娘家,可以分到娘家的土地补偿款吗?

假如出嫁女的户口还是在娘家的话,是可以按照法律来说的话,是完全可以分到娘家的一个土地的补偿款的,其次的话,你要看土地的户主是谁,最主要是由她说了算的,其实的话,这个的话都是一家人,还是要好好商量的,没必要为了一点点钱财,搞得大家的关系都不好。

出嫁女户口迁出婆家分了地,娘家土地赔偿金怎么分

娘家土地赔偿金不能分。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因此,出嫁以后,户口不在当地的农村了,相应的权利也就没有了。有些地方,就算户口在娘家,嫁的也是农村的,那么也不能拿到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应当以该成员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为基本判断依据。如果是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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