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06年贷款买的房子,现在还在还月供 ,当时没有用公积金还贷,现在可以用吗?

当前位置:首页 > 房产知识 来源:威海房产网时间:2023-06-22 08:15:52

我买房时没用住房公积金过后可以用吗?

不可以,因为你买房之前没缴纳公积金,因此买房时无法申请公积金贷款,现在你缴纳了2年的公积金,可以用于缴费后再次买房或者是原有房子的装修,这样的情况下是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的。

买过房但是没使用公积金贷款以后买房可以用公积金贷款吗?

可以。申请“商贷转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应同时符合下列7个条件:1、 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2、 借款人必须是原住房贷款的借款人或配偶(需为买受人);3、 原商业性购房贷款未结清且银行同意借款人提前结清贷款;4、 原商业性购房贷款还款一年(含)以上、信用记录良好且无逾期贷款余额;5、 所购房产已取得当地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且为钢混结构;6、 所购房产可以设定抵押权的商业贷款可以转公积金贷款;7、 未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买房的时候没有公积金,以后有了可以用吗

法律分析:买房子时没有公积金,那么后来即使我们交了公积金,这种情况下我们也是没有办法使用公积金的,因为我们跟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的时候,是按照商业贷款的利率来签订的,这个时候我们是不能再使用公积金了的。但是,我们可以去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将每个月的公积金取出来还贷款,去银行打一个还款流水单就可以了。不过,利率是商业贷款的利率。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如果开始没用公积金贷款买房,以后有了公积金可以用来还房贷嘛?

没用公积金贷款买房,以后有了住房公积金,是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来偿还贷款的。

以广州为例,根据广州住房公积金中心下发的《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十条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在实际支付购房款两年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可以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第十一条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在购房贷款发放后提出申请,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本息。

(一)使用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人均应当办理按月还贷,直至贷款结清。

在按月还贷期间,提取人可以提取一次账户余额,提取时需先留存所购住房6个月的月还款额,提取金额不超过提取人申请贷款时的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实际支付的首期房款。同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也可以用于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结清后,每年可以提取一次,至累计提取金额达到可提取总额。

(二)提取人使用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外的贷款方式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选择以下任一方式提取,至累计提取金额达到可提取总额:

1、每半年可以提取一次。

2、在还款期内,可以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按月提取偿还贷款。

扩展资料: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参考资料来源:广州住房公积金中心——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买房子没有使用公积金贷款,可以提取公积金吗?

买房子没有使用公积金贷款,可以提取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用于房屋的储金。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中的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不仅仅限于购房,在租房、装修房屋、修建房屋等等情况下,其实只要满足了规定的条件,那都是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来使用的。另外,在购房的时候,如果购房者的资金不足而需要按揭贷款的话,在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时候,也是可以用自己的公积金来申请贷款的,此时的房贷利率就要相对低一些。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根据相关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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