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在哪里开未征收证明
村委会或者居委会。济南在村委会或者居委会就可以开未征收证明。济南,别称泉城,是山东省省会、副省级市、济南都市圈核心城市,国务院批复确定的环渤海地区南翼的中心城市。
我是未征地农转居怎么办理土地证
未征地农转居是属于城镇户口也就是居民户口,未征地农转居就是没有征过土地的居民家庭户口,户口性质与原来一致,如果已经有房产证,可以直接凭借房产证办理土地证。未享受拆迁安置证明在哪里开
未享受拆迁安置证明在居委会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具相关证明。
拿拆迁安置房需要以下手续:
1、先给该安置房办理房产证,然后才可以进行过户,办理房产证的条件是房产住满5年。办理房产证后可以按照正常的流程进行过户。
2、先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当地房地产交易中心可买到),在合同里面都写明你们双方的约定,比如怎么付款,分几次付款,一般都是签了买卖合同首付给他3成,然后去房地产交易中心过户,过户当日付6成,等你拿到产证后给他最后的1成。
3、过户的手续不复杂,只要双方的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户口本、结婚证、税费缴纳凭证、合同还有房产证,就可以去过户了。注意的是双方当事人一定都要到场,要签字的,如一方不去的话要去公证处作委托的。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怎么去夫家村委会开没有享受过土地待遇证明
直接去村委会起草盖章就可以了。 格式如下: 证+++++明+++我村xx组村民周xx,女,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该村民在本村从未享受过征收拆迁安置等一切待遇,特此证明。 下面写上日期,然后签字,一般村委会签字盖章就可以,能有乡政府的签字盖章更好 扩展资料: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对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即使符合要求进行买卖,也只能转让使用权,不能转让所有权。未享受拆迁补偿证明在哪开
大家都知道,在日常生活中,拆迁是可以获得一笔拆迁补偿款的,然而拆迁补偿款具体数额的多少是根据国家给予的一定标准来定的。那么,未享受拆迁补偿证明在哪里开?以下就让为大家带来未享受拆迁补偿证明在哪里开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一、未享受拆迁补偿证明在哪里开
当事人未享受房改房,住房补贴政策等的证明:
1、先应由当事人工作单位出具在该单位工作期间是否享受过房改房、住房补贴,以及城镇住房保障政策等的相关证明;
2、再按该单位性质交同级房改办核实后出具审查意见;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一个户口可以享受两次拆迁补偿吗
一般不能。根据地方规定,一个人不能在一个城市享受两次动迁安置,除非是你的产权房。拆迁问题需要根据当地具体的拆迁政策及实际情况分析确定的。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拆迁未享受证明需要什么手续
1、如果当事人有工作单位,先应由当事人工作单位出具在该单位工作期间是否享受过房改房、住房补贴,以及城镇住房保障政策等的相关证明,再按该单位性质交同级房改办核实后出具审查意见。
2、如果当事人没有工作单位,可以到居委会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具相关证明,或者到镇政府的相关部门开具证明。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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