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犯法吗?谁能说说呢?

当前位置:首页 > 房产知识 来源:威海房产网时间:2023-07-03 08:15:31

租廉租房犯法吗

犯法。廉租房是政府以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二十四条 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廉租房出租犯法吗

法律分析:廉租房是不能转租的,廉租房住户若擅自将租住的廉租房转租,严重违反了廉租住房管理规定,会受到严肃处理。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是给予居民的一项福利政策。依据相关管理办法,如果以虚报、瞒报廉租住房申请规定中相关信息等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擅自对廉租住房进行装修和扩建、加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或使用性质的,也将被取消住房保障资格,退出住房保障。

以下几种情形,会被取消廉租住房的居住权:1、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如果未按规定时间入住的;2、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3、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4、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5、利用租住的廉租住房从事违法活动的;6、其他违反廉租住房管理规定行为的。若进行廉租房出租,则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取消其保障资格、解除《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法律依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二十四条 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廉租房出租犯法吗

法律主观:

不能。 廉租房 是属于国家的补贴性住房,住户只有使用权,没有处分权,且廉租房只能由符合特定条件的家庭居住。 对骗取廉租住房保障、恶意欠租、无正当理由长期空置,违规转租、出借、调换和转让廉租住房等行为,可以收回廉租房。

法律客观: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人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

廉租房出租犯法吗

法律分析:犯法。廉租房是政府以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法律依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

我租别人的公租房住我犯法吗

租别人的公租房不违法,但涉嫌违规。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六条规定:承租人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转租行为触犯政策红线,惩罚都是很严厉的。

房产知识本月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