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公摊面积应怎样处理?房屋公摊面积被人占用怎么处理

当前位置:首页 > 房产知识 来源:威海房产网时间:2023-09-27 11:24:38

公摊面积被邻居占用了怎么办?

1、业主可以向小区物业反映投诉,要求物业在一定期限内联系邻居作出处理,尽快退出对公摊面积的使用。2、可以向当地居委会、街道、住建局反映情况,要求介入处理。3、向所在地区的城市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和市政12345热线反映,要求处理。并可以通知媒体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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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摊面积被邻居占用了怎么办
1,向物业反映投诉,要物业限期处理。并且留好证据证明。在违章前期处理比后期更好。
2,物业不作为的话,向居委,街道,甚至住建局反映。并且留好投诉回执。
3,向地区城建,城管和市政12345热线反映,要求处理。并可以通知媒体跟进。
其实,小区违建物业责任最大。现在许多地方的小区物业,要管好小区装修和违建是比较容易的。装修一般都要报建才能放行的,如果物业不开这个口子,哪儿可以装修,不报建材料都进不来,就谈不上违建了。
二、房屋公摊面积包括哪些
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还包括套(单元)与公共建筑之间分隔墙及外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建筑面积。根据规定,以下共有建筑面积应单独设置户室不进行分摊,但应分摊仅为本幢服务的相应共有建筑面积。如为多幢服务的管理用房、警卫室;独立使用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车棚、车库等;为公共事业服务的配套用房;避难层 (室)及结构转换层可独立使用的部分。“多幢服务的配电间、水泵房等设备用房;消防避难层(室)及结构转换层;幢与幢之间相连的通廊”,这些共有建筑面积应单独设置户室不进行分摊,也不分摊其他共有建筑面积。
对于小区内的公摊面积,这可以说是属于全体业主所有,而并非是某个业主所有的,因而每个业主对公摊面积部分都享有使用权,但在行使自己对公摊面积的使用权时,不得妨害其他业主同时使用,否则的话就会对其他业主的合法权利造成损害。面对这样的情况,权利遭受损害的业主也应该采取恰当的措施来处理。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邻居占用楼道公摊面积如何处理

一、邻居占用楼道公摊面积如何处理
1、邻居占用楼道公摊面积的处理如下:
(1)业主可要求邻居停止占用行为,恢复楼道原状;
(2)如邻居继续占有公共楼道,可向小区物业投诉,要求协助解决邻居强占公共楼道问题;
(3)如小区无物业或物业处理无效果,可向业委会投诉反馈,要求敦促邻居停止占用行为,恢复楼道原状;
(4)如小区无业委会或业委会处理无效果,可向社区管理部门等投诉。例如向社区居委会投诉,向房产管理部门投诉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二、楼道被邻居占用,起诉需要哪些材料
1、起诉状,起诉状应包含,当事人双方的详细信息,如姓名,地址等,起诉事由,起诉的请求等。起诉状可以自己写也可以找律师代写,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复印副本;
2、准备证据资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和邻居发生纠纷的所有对己方有利证据及复印件、及其他可能有帮助的证据及证人名单等。然后,带上诉讼费,到法院立案庭立案。

私占公摊面积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公摊面积是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拥有和使用的,公摊面积是不允许私自侵占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邻居占用公摊面积怎么处理

邻居占用公摊面积其他业主可以向物业举报,由物业服务企业制止、发出整改通知;或者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同时可以向城乡规划部门举报,由城乡规划部门责令拆除。

小区公摊面积被私人占用怎么起诉

法律分析:首先向物业反映此情况,由物业进行管理,如物业处理不了,可由小区业主委员会起诉占用公摊面积的业主,如业主委员会未成立,可以个别小区业主的名义起诉,占用公摊面积的业主侵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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