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使用证可以公积金贷款吗

当前位置:首页 > 房产知识 来源:威海房产网时间:2023-03-20 11:24:37

土地可以抵押贷款吗

土地使用证可以抵押贷款的。\x0d\x0a土地使用证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x0d\x0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可见,土地使用证在中国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中国的土地分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和国家所有土地,所以土地使用证也包括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x0d\x0a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证内各项数据和编号,如单位名称、四至、土地数量、位置、土地变更等,必须与土地登记表相一致。土地使用证附图可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底

农村民房有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可以抵押贷款吗?

农村民房有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的可以抵押贷款。

1、农村自建房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一般是可做抵押办贷款的。在这里所指的手续,最重要的就是房屋的产权证。目前我国有部分农村自建房,是仅有土地使用证而没有房屋产权证的,这种情况是无法办贷款的。

2、农村自建房能否做抵押办贷款,还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如该房屋的使用年限、刚房屋所处的地理位置、变现价值等。若是该房屋年限较久或位置不佳,变现价值较低的话,即使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也是无法用作抵押获得贷款的。

拓展资料:

银行抵押

一、个人住房贷款

1.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

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是银行信贷资金所发放的自营贷款,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购买本市城镇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产权住房为抵押物,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而向银行申请的住房商业性贷款。

2.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政策性的住房公积金所发放的委托贷款,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城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以其所拥有的产权住房为抵押物,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而向银行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3.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凡符合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同时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办理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同时还可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即借款人以所购本市城镇自住住房作为抵押物可同时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这种贷款方式简称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异地公积金贷款自建房,可以么郑州的公积金缴费地,在老家自建房,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一般来说,办理异地公积金贷款,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公积金缴存地支持异地贷款业务,二是实际购房城市也接受公积金异地贷款。 举个例子:公积金缴存地为郑州,职工却想在洛阳买房,自建房等,那么,就必须满足上述两个条件,郑州公积金管理中心支持,洛阳公积金管理中心也接受。 具体贷款政策可以向两地公积金中心咨询,除了贷款,郑州公积金中心还支持自建房提取。 根据规定,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一处自建住房只能提取一次。 提取金额不足的,建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可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累计提取金额不能超过职工已支付建设费用。 (一)城市、镇自建房:1、提取人的身份证;2、《

农村自建房怎么贷款

一、申请农村自建房贷款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借款人申请贷款建造的房屋,需经地方村镇建设部门批准,符合地方发展规划。
(二)借款人需提供村镇建设部门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
(三)借款人要有不低于规定的自有资金比例,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且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能提供具有足够代偿能力的个人或单位作为贷款保证,或能以有效资产作抵(质)押。
(五)借款人应在贷款信用社(部)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二、农村自建房贷款资料
1.农村自建房贷款人的身份证以及户口簿,同时还要提交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
2.农村自建房贷款人的生产经营、家庭经济稳定收入实际情况。
3.农村自建房贷款人的借款用途。
4.抵押物清单、抵押物使用状况及房屋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属证明文件。
5.农村自建房贷款人对抵押物的权属状况、抵押状况、同意贷款银行对处置抵押物等作出的承诺。
6.农村自建房贷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农村房屋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7.农村自建房贷款人同意银行处置抵押房屋的书面证明。
8.需除农村自建房贷款人以外的第三方提供担保,同时要出具第三方担保函等相关文件资料。
9.农村自建房共有人同意房子抵押的书面意见。
10.在农村自建房当地的农村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
11.农村自建房所在当地的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农村自建房贷款期限以及额度
1.农村自建房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职工实际可享受的公积金贷款额度;农村自建房贷款担保方式是为抵押的,农村自建房贷款不得超过总建造费用的60%,农村自建房贷款担保方式为保证的,不可以超过房屋总建造费用的50%。
2.农村自建房贷款期限不能超过二十年而且不超过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龄。
四、农村自建房贷款流程
1.由申请农村自建房贷款人先为其农村住房巴黎房产证,如果农村自建房贷款人的农村自建房本来就有房屋房产证可以省去这一步骤。
2.然后提交农村自建房贷款申请书,经过贷款银行同意之后,可以以农村自建房贷款人农村房屋作为抵押,到房产部门处办理房子评估、登记、受押以及核发房屋他项权证,连同农村自建房贷款人拥有使用权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房产证一起作为贷款抵押物,签订农村自建房贷款人服务还贷承诺书。
3.后由贷款银行办理放贷手续。农村自建房贷款额度一般是控制在农村房屋估值的70%以内。

济南提取公积金需要什么材料

法律分析: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均需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及提取证明材料。

身份证明材料: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提取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盖章的《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提取证明材料中没有记载提取申请人姓名的须再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取得《外国人永久居住证》的以《外国人永久居住证》作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其他人代办提取的,还须出具提取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证明材料:

(一)购房提取应提供的材料:

1、购买本市自有住房的,应提供所购住房的《不动产登记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未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的,应提供在济南市不动产登记系统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原件和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购房全款发票或全款《济南市房地产企业预收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2、根据房改政策有关规定购买本市自有住房的,应提供所购住房的《不动产登记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与有效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或房改分配表与有效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3、购买本市拆迁安置自有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缴纳房屋差价款的有效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异地购买自有住房的,提供所购住房的《不动产登记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明和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购房全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商品房销售合同》原件。

(二)建造、翻建、大修提取应提供的材料:

1、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镇级及以上相关部门批准建造、翻建、大修的批准文件,《不动产登记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或《工程预算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2、列入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由居民个人承担的费用,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时职工应提供交费凭证和项目实施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偿还购买自有住房贷款本息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职工偿还自有住房商业银行住房贷款首次提取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借款人的个人征信报告、在济南市不动产登记系统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住房借款合同》原件,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满一年(最近十二期)的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2、职工偿还自有住房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再次提取的,应提供本项第1款除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借款人的个人征信报告以外的所有材料。

3、职工偿还本市本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只需按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提供身份证明材料;职工偿还公积金中心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规定提供材料。

(四)租房提取材料:租赁商品房提取的,单身职工提供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并现场签订《个人婚姻状况声明》;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原件。单身职工或夫妻两人中有公积金缴存地在济阳、商河、平阴、章丘的,单身职工、夫妻两人均需提供由该缴存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原件。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提取的,需提供公租房租赁合同原件和租金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支付住宅维修资金应提供的证明材料:所购买房产的《不动产登记证书》或已在济南市不动产登记系统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原件,2018年3月7日后开具的支付住宅维修资金的有效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业费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物业服务费发票等原件及复印件。

(七)缴存职工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以支付物业费,每人每年只能申请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1000元,按规定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办理;申请人也可在公积金中心网站办事大厅在线办理本业务,公积金中心定期将提取金额支付至个人账户;次年如需提取的,应重新办理。

(八)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失业证或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九)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非本市户籍职工的,应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户口簿、本人的社保转移单或异地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参保凭证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2、职工户籍迁出济南行政区的,应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和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迁移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十)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移民批准文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职工正式退休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退休证或单位批准其退休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十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或民政部门发放的残疾证(1-4级)以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十三)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医院或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经公证部门公证的遗产继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继承或遗赠有争议的,还应提供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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