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遗失房子可以交易吗?

当前位置:首页 > 房产知识 来源:威海房产网时间:2024-02-15 17:15:00

房产证丢失可以正常买卖吗

房产证丢失仍可以正常进行买卖。已签订了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

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房产证丢失可以正常买卖吗

房产证丢失可以正常买卖。
但是需要先补办房产证,房产证补办的方法如下:
1、房屋权利人持身份证到市房管局,填写房产证遗失声明。
2、房屋权利人到房产档案馆查档,缴纳查档册费后,由房地局发出临时收据,对申请遗失事项进行内部查档校核。
3、房屋权利人在报上刊登权属证书遗失声明,待遗失声明见报后,房屋权利人持报刊和临时收据到房管局交给原件经办人,一个月内没有异议者,即可向测绘所申请勘丈。
4、6个月后,房管部门发布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公告。
5、房屋权利人持刊登遗失声明和作废公告的原版报纸、身份证等资料到市房产交易管理处办理遗失登记发证手续。
6、若经审批同意补发权证者,经缮证、校对后,房屋权利人将收到领证通知,凭“登记收件收据”领证即可。
关于这些问题的资料,就整理到这里,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我国法律在逐步完善中,也期待可以帮助到更多的人。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房产证丢失可以正常买卖吗

一、房产证丢失可以正常买卖吗
1、房产证丢失补办可以正常买卖。房产证是对该房拥有所有权的证明,房产证丢失的房屋存在没有产权证明的障碍,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到房管局申请办理补证手续后方能依法登记办理买卖过户手续。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二、房产证丢失后如何补办
1、房屋权利人应持身份证到市房管局,填写房产证遗失声明;
2、到房产档案馆查档并出具房产权属证明房产档案馆收取查档费用;
3、在所在地日报上刊登权属证书遗失声明;
4、6个月后,房管部门在所在地日报发布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公告两次登报费用,由报社收取;
5、房屋权利人持刊登遗失声明和作废公告的原版报纸、身份证及复印件等资料到市房产交易管理处办理遗失登记发证手续。

房产证遗失可以买卖房子吗?

法律分析:房产证丢失,房子能卖,但是需要先补办房产证。房产证补办也不麻烦:

1、房主到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核心填写房产遗失声明,然后索要一份房本复印件;

2、在能够每天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证明(注意:需产权人姓名、物业地址、权证号);

3、20天后,你只要想房管局提交登记申请就可以补办了。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 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产证丢了房子还能卖吗

房产证丢了的房子是可以卖的。房产证丢了需要到房屋登记机构补办房产证,具体如下:
1、房屋权利人持身份证到市房管局,填写房产证遗失声明;
2、房屋权利人到房产档案馆查档,缴纳查档册费后,由房地局发出临时收据,对申请遗失事项进行内部查档校核;
3、房屋权利人在报上刊登权属证书遗失声明,一个月内没有异议者,即可向测绘所申请勘丈;
4、6个月后,房管部门发布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公告。从而即可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程序。
办理补证和转移登记这两个程序可以同时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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