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怎么提取住房公积金?

当前位置:首页 > 房产知识 来源:威海房产网时间:2024-04-03 11:25:19

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公积金怎么提取

(1)向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属实后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2)缴存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
(3)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将转账支票交回单位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按所列金额给付职工现金。
提取公积金需要什么材料
1、权利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和户口本;
2、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
3、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4、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5、贷款合同及以及其他家庭财产证明等。
具体规定如下:
1、职工在离休、退休之前,与单位中止劳动关系且不符合支取条件的,单位应当在中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到承办银行办理转移手续,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转入市集中封存帐户。
2、职工与新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承办银行办理转移手续,由银行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从市集中封存户转入新单位,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相关知识:2017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职工所在单位和职工本人每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符合2002年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其中“购买”是指职工买下住房,拥有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住房可以是公有住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以及二手房等。“建造”是指城镇居民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住房;“翻建”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
2、职工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公积金怎么提取

一、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公积金提取需要什么材料
1、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公积金提取需要的材料如下:
(1)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帐户封存5年以上或女职工年满45岁,男职工年满50岁,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
(2)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非本地户口,提供户口簿;
(3)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异地工作生活,需提供异地《长期居住证》或当地派出所出具的长期居住证明和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证明;
(4)申请人提取申请书;
(5)申请人身份证;
(6)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加盖公章。
2、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二、公积金的提取条件是什么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劳动合同解除后公积金怎么领取

1、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本人及配偶无尚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持下列资料到缴存的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提取资料:身份证(职工本人和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代办人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已发放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职工,应出具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3、提取额度:提取金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

1、离职员工公积金账户必须是封存状态才可以提取。2、提取公积金需要按照公积金允许提取的几种条件取得提取资格。满足提取要求后,离职员工可将上述材料和离职证明北起,然后由原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申请表》,然后交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审核,较后去合作银行提取。

一、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怎么取住房公积金
1、离职员工公积金账户必须是封存状态才可以提取。一般是离职一个月后,公积金账户就会被封存。
2、提取公积金需要按照公积金允许提取的几种条件取得提取资格,也就是证明提取事由的相关材料。
比如买房,可以提供购房合同和全额发票,二手房可提供过户后的房产证。租房,需提供租房发票和合同。
满足提取要求后,离职员工可将上述材料和离职证明北起,然后由原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申请表》,然后交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审核,较后去合作银行提取。
提取要件:
1身份证(职工本人和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代办人资格证明文件原件);
2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书》;
3《居民户口簿》原件;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
5已发放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职工,应出具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流程
1、到住房公积金中心营业大厅领取《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一式一份)和相关提取指南或登录下载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一式一份)和了解服务指南下公积金提取相关政策;
2、持由单位核实填写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需盖单位公章)和相关提取材料至我中心营业大厅审核;
3、符合提取条件的,在公积金中心一楼营业大厅审核后转入本人公积金卡内,如转入单位结算户次日由公积金承办银行开出转账支票。
三、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 的;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对于离职人员来讲,只要符合“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的条件即有条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提取注意事项
1、委托他人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单位集中统一办理的,须出具经办人身份证原件;配偶代办的需提取夫妻双方身份证;用A4纸复印一份。
2、在符合提取条件的情况下,已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办理销户提取,需提供解除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在进行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时,因为所在的地方不一样,所以政策法规也会不一样。大家可以根据自己所在地方的政策进行住房公积金的办理。

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公积金怎么提取

向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属实后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缴存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
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将转账支票交回单位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按所列金额给付职工现金。
一、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公积金提取需要什么材料
1、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公积金提取需要的材料如下:
(1)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帐户封存5年以上或女职工年满45岁,男职工年满50岁,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
(2)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非本地户口,提供户口簿;
(3)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异地工作生活,需提供异地《长期居住证》或当地派出所出具的长期居住证明和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证明;
(4)申请人提取申请书;
(5)申请人身份证;
(6)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加盖公章。
二、公积金的提取条件是什么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房产知识本月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