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定金合同需注意什么问题

当前位置:首页 > 房产知识 来源:威海房产网时间:2024-08-05 11:24:44

签定金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法律主观:

签定金合同需要注意:定金合同的成立时间是实际交付定金的时候;定金的数额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以及定金具有双倍返还的效力,在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时,需要返还双倍的定金给交付定金的一方。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签订金合同需要注意些什么

1、注意入“坑”。千万不要轻易相信中介或者售房者的口头承诺,定金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绝不能只是口头约定。2、注意定金的数额和文字问题。3、注意附加的条件。

一、签定金合同注意哪些事项
定金合同是指当事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可以广泛应用于多种合同,在买卖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等经济活动中。
为减少纠纷和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在签订定金合同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严格审查主合同效力。
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无效。
(二)书面形式签订。
如果订立定金合同未采取书面形式,而是采取的口头形式,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则不能确定定金合同的成立。
(三)定金的数额在合同标的额的20%以内。
《担保法》第二十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总额的20%。
(四)约定交付定金时间期限。
合同当事人应在定金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交付定金,交付定金的期限就是定金合同的履行期限,是定金合同的最基本条款,在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时,必须明确、具体。
(五)预付款、违约金与定金不能混淆。
二、定金合同的签订应注意什么
购房者在支付订金后,不购买预订房屋的,订金按协议约定的办法处理。但如有下列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全额返还购房者支付的订金: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签订书面协议收取订金的;
(二)签订的书面协议对订金的处理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三)双方对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的;
(四)广告、售楼书、样品房与实际状况不相符的。
究竟当事人签定金合同注意哪些事项呢?小编已经在上文中做出了介绍。而在实践中,时常会出现开发商违约,但购房者却要不回定金的情况。对于这种不合理,也不合法的情况,如果您不知道应该怎么处理,可以先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听听律师的意见,然后再做处理。

签订定金合同有哪些事情要注意的

签订定金合同要注意: 1、定金条款并不具有强制性,购房者可以依法自主决定是否订立定金条款。 2、交易双方在定金条款中注明不履行合同的具体情况。 3、虽然已订立了定金条款,但只有在交付了定金后,合同才会生效。 4、分清定金和订金的区别,不要错把订金当定金。 5、有的售房者会在定金条款中设下陷阱,故意让其违约,所以要仔细阅读定金条款。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

签订定金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法律分析:签订定金合同注意事项有:

1.审查主合同的效力,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无效2.签订时的主体应当与主合同的签订主体保持一致3.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4.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明确的交付期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签定金合同时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法律分析:定金是把双刃剑,在规范合同行为、制约合同双方的同时,会给合同双方带来相应的法律风险。定金具有法定的担保效力,当事人可约定一方向对方交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立约定金是一种特殊定金,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保证自己在约定的时间、地点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而交给对方一定金钱的担保方式。立约定金对合同双方有同等约束力。担保法解释中有着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签订立约定金合同,可以促进双方签订合同。但是,如果约定不当或者一方未能依诚信原则履行合同义务,可能会给双方带来法律风险。因此,在签订主合同之前订立立约定金合同时,应当慎之又慎,若要规避签订立定金合同的风险,一般应当把握如下事项:

1、立约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

2、立约定金合同应与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名称保持一致。

3、立约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4、合同中应当约定明确交付定金的期限和方式。

5、立约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6、款项的性质应当予以明确表述,最好写明“定金”字样。

7、如果写成订金、诚意金、预付款、认购金等字样,若合同条文又无明显约定表明其具有定金性质,则不具定金效力。

8、未能订立合同的过错方将承担定金罚则的风险。

9、主合同无效,则作为从合同的立约定金合同亦无效。若主合同的交易受法律禁止或者限制或者可能被确认无效,立约定金被确认无效的法律风险较高。

10、立约定金合同的未决事项(尤其主合同的主要事项)不得过多。

11、签订主合同后,立约定金合同自然失效。立约定金不能延续成违约定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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