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土地证过户需要什么手续

当前位置:首页 > 房产知识 来源:威海房产网时间:2024-08-27 17:15:11

土地证过户需要什么资料

土地证是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有国有土地证和集体土地证,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土地也可以过户,那么土地证过户需要什么资料呢?
土地证过户需要的资料包括:土地申请表;新办好的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原先的土地证原件;买卖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正反复印;契税发票复印件。带着以上相关材料到土管部门受理窗口申请办理土地证过户手续即可。

二手房土地证过户流程1、签订土地合同:
买方办好房权证后,还要和原土地证使用者签订土地过户合同,之后带身份证、房产证(复印件)、原土地证、合同、房屋过户的契税发票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土管部门下设的测绘公司申请测绘;
2、测绘公司测绘:
测绘公司受理后,带着上述材料现场查勘,计算数据,出具新的测绘图,缴纳测绘费;评估公司评估带着上述材料到评估公司申请评估;评估公司受理后查勘现场,查勘所评估棕地的级别,所剩使用年限,出具评估报告,缴纳评估费;土管部门受理带着上述材料:土地过户合同、身份证、房产证(复印件)、原土地证、房屋过户的契税发票、测绘图、评估报告,到土管部门受理窗口申请过户;
3、缴纳税费后领取土地证:
土管部门工作人员受理后审批,符合规定者缴纳相关税费,出具新的土地证;因房屋过户时已经缴纳契税,土地过户时不重复收取,只缴纳工本费。
办理土地证的程序1、房屋转让连同土地使用权一同转移,需提交房屋买卖协议、房照、原土地使用证。
2、房屋连同土地使用权继承,赠与需提交房照、原土地使用证、公证书或使用权人亲笔签名协议与街道证明。
3、新建房屋土地登记需提交土地和规划部门建房批件。
4、土地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申请补发新证,在当地报纸上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无异议的,原发证机关注销原土地证书,补发新证书。
5、买卖分宗、继承、赠与分宗须双方共同到局办理。
6、委托代办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委托人签名盖章的委托书。

二手房过户土地证需要什么资料

二手房过户需要准备的资料如下:
1、买方:本人到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房屋买卖合同。
2、卖方:持有效身份证件及房屋所有权证到场办理。
3、该房产为夫妻共有时,则夫妻双方都应该同时到场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房屋共有权证及结婚证等其它相关证件。
4、如果该房产处于出租状态,卖方除提供上述证件外,还须提供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的书面材料。
5、买方本人或卖方如果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场办理过户手续时,可以委托他办理。受托的人必须带上公证委托书、本人有效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证处“该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章)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手续前去办理。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二手房土地使用证怎样过户

法律分析:二手房土地使用证过户的程序是:

1.买方办好不动产权证后,还要和原土地证使用者签订土地过户合同;

2.购房者在等候测绘公司受理后,还需要带着上述材料去现场进行查勘,并且计算数据以及出具新的测绘图;

3.带着材料到评估公司申请评估;

4.带着材料到土管部门受理窗口申请过户;

5.土管部门工作人员受理后审批,符合规定者缴纳相关税费,出具新的土地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第六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证如何过户,手续和材料分别有哪些?

房产证明、个人信息证明、房照、房子所有公证书土地证过户需要的材料、费用
办理者需携带现房主身份证、房产证、契税发票以上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如果你是二手房的原房主已办理土地证携带土地证原件,如原房主未办理土地证还需到房产交易中心的档案室调取原房主的房改价格审查表一份,按照契税发票上的计税金额的1%收取土地出让金。

二手房土地使用证怎么过户

买方办好房权证后,还要和原土地证使用者签订土地过户合同,之后带身份证、房产证(复印件)、原土地证、合同、房屋过户的契税发票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土管部门下设的测绘公司申请测绘;测绘公司受理后,带着上述材料现场查勘,计算数据,出具新的测绘图,缴纳测绘费;带着上述材料到评估公司申请评估;评估公司受理后查勘现场,查勘所评估棕地的级别,所剩使用年限,出具评估报告,缴纳评估费;带着上述材料:土地过户合同、身份证、房产证(复印件)、原土地证、房屋过户的契税发票、测绘图、评估报告,到土管部门受理窗口申请过户;缴纳税费后领取土地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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