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交付预售住宅商品房需要满足哪些法定条件?

当前位置:首页 > 房产知识 来源:威海房产网时间:2023-05-07 08:21:00

新房要具备什么条件才能交房

通常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预售住宅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法定条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2、约定条件:达到预售合同约定的其它交付条件。

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1、地面是否平整

地面平整度往往是容易被忽视的地方,别小看平整度的问题,同一个房间可能会有3厘米的高低差,如果是自己找平,得花费多少水泥、砂石,还要浪费房屋高度。

2、地漏排水是否通畅

建房的时候,许多水泥块、砂石容易掉入地漏排水管,造成严重的堵塞情况,等入住后发现就麻烦了。

3、卫生间下水管是否安装防火圈

防火圈是安装在下水管顶部的,楼下的邻居家发生火灾,火有可能会顺着下水管往上蔓延,这时候防火圈受热会自动膨胀将下水管挤压断裂,彻底封死火势蔓延的通道。

4、做好防水实验

一般开发商会做一次防水,我们要做的是检验开放商防水的质量。有经验的人会将卫生间的下水管堵住,然后放一定高度的水,封闭3天以上,通过水位是否下降来检验防水的质量。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交房

开发商交房需要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开发商交房需要满足的条件:房地产开发商持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具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房屋竣工验收合格;房屋的基础生活设施已经具备交付使用条件。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七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同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第二十七条 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

商品房预售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商品房预售需要符合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商品房预售需要符合哪些条件?没达到预售条件的期房不能买,购买这些房屋,购房者的利益会严重受损,商品房预售需要符合哪些条件?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 土地使用权 出让金,并 取得土地使用权 证书,土地使用权未经抵押;(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 地产开发商 如果违反城市规划自建商品房并将其预售,真正受到损失的将会是善意购买人;(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开发商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应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时间;(四)已经同金融机构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五)已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房产管理部门 办理预售登记,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明;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同时取得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二、签订商品预售合同时应注意什么问题?商品房预售 合同的内容 关系到购房者的切身利益,那么购房者签订商品预售合同时应注意什么问题呢?一般而言,购房者在签 商品房预售合同 时应注意以下问题:(一)确认开发商是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因此,购房人在签订预售合同前,应当首先查验开发商在售楼现场公示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确认自己拟购房屋在预售许可的范围内,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二)认真阅读开发商制定的格式条款。开发商提供的合同中具有格式条款,这些条款往往会给购房者的利益进行限制,因此,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预售时应该仔细阅读开发商制定的格式条款,对于不明白的地方可以要求开发商进行详细的解释。(三)注意 土地使用年限 。出让土地的年限是从开发商拿地时开始起算,只有剩余年限才对购房人有实际意义。有的开发项目的开发周期很长,可能导致商品房售出时的实际土地使用年限已经大幅缩水。有的具有居住功能的商品房,其对应的土地用途并不一定是居住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也大大短于一般住宅。购房人应注意甄别,以免签订合同后才后悔。(四)明确约定抵押权的处理方式。为筹集建设资金,开发商的预售商品房往往设定有 土地抵押权 或在建工程抵押权。因抵押权的权益具有法律上的优先性,若处理不当,会对购房人最终行使和享有预售合同的权利带来很大障碍和困扰。(六)明确约定房屋交付条件和迟延交房的违约责任。在房屋买卖的过程中,延迟交房的情况经常发生,对此,购房者应该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开发商约定延迟交房应承担的责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商品房预售应具备哪些条件?

期房,又称预售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兴建但尚未竣工的商品住宅,与购房者约定,由购房者交付定金或预付款,而在未来某一时期拥有所购房屋的一种房产交易行为。由于购房人购买的是尚未竣工的商品房,所以具有一定的风险。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预售人已经交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2.预售人已经取得了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预售人投入建设的资金,按照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已经达到了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且已经确定了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4.预售人已经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决定购房前,建议你先考察一下开发商的资质,内容包括:开发商是否具有合法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该商品房是否属于共同开发的房地产,如属合作开发则售楼合同应经共有人同意开发商是否具备了法律规定的预售商品房的主体资格要仔细验证“五证”,即开发商出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计方案与施工许可证、房地产预售许可证。为防“移花接木”,开发商出示的证件都应当是原件,特别应仔细查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两个重要文件,它们表明所售房屋是合法项目。此外,还应注意《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有无抵押记录,如购买有抵押记录的商品房,购房者要承担的风险会很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每个栏目和内容都要确实无误,与所售房屋相一致。

商品房预售的条件

一、开发商进行 商品房 预售,应当符合下列的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 土地使用权 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可见,只有符合上面四个条件的开发商才能够进行商品房预售。随着现在房地产市场越来越大,开发商也越来越多,所以 购房 人选择的余地也越来多, 预购人应选择资质可靠,口碑较好的开发商所开发的楼盘,不要盲目听信广告,也不要因为卖房人员说不买就要涨价这种话就匆忙签合同, 遭受欺骗。 二、商品房预售的程序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八条,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许可。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四)公示。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此外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在这里还要提醒大家要注意审查开发商的相关证件,避免自己购买的房子因为缺乏手续不能开工,除对有关证件进行查验外, 还应到开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查阅预购商品房所在土地的权属登记状况, 以防止该土地上已被 抵押 ,致使自己的权利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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