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赠予怎么操作

当前位置:首页 > 房产知识 来源:威海房产网时间:2023-05-12 17:22:26

房产赠与怎么办理

法律主观:

房产赠与 的办理流程: 1、赠予人与受赠人之间订立赠予书。 2、受赠人凭借原房屋的所有权证、赠予书原件,至税务交纳 契税 ,并领取契证。 3、办理相关的公证。 4、至房屋管理部门办理 房屋所有权 转移登记的手续,同时需携带以下证件:申请书、有关当事人的 身份证 件原件、赠与的原房地产产权证、赠予书、公证书、或者遗赠证明及赠予人的 死亡证明 、遗赠证明公证书、契税收据等资料。 5、赠与人将房屋交付给受赠人。

法律客观:

《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正的联合通知》第三条 接受赠与房产的受赠人,应当持房产所有人的“赠与公证书”和本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 赠与合同 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房产赠与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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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赠与是房产过户当中的一种方式,其实房产赠与就是将自己名下的房产没有条件的赠与另一方,当然对于被赠与的当事人也一定要是愿意接受的行为,那么,下面小编就来为大家介绍下房产赠与如何办理,以供大家参考!

一、房产赠与如何办理

1、办理房产赠与首先双方要前往公证处对赠与事实进行公证,双方签署赠与合同,公证处将会根据房产估价的2%收取公证费;2、向房管局申请估价,估价后向房屋所在地税局申请,另外由受赠方缴纳房屋估价3%的契税;3、需要凭各种证件和税费的收据向房管局递件,缴纳有关的交易费、登记费及印花本费用后,一至两天就能领到房产证。

二、房产赠与注意事项

1、赠与是无偿的法律行为,法律后果和有偿的买卖行为不一样。

2、赠与过户办理产权登记的税费标准与继承过户和买卖不一样。

3、如果实行赠与公证,赠与行为通常不可以取消。

4、在实行赠与过户的时候,应当有受赠人缴纳个人所得税1%(房屋满5年且是住房免征;近亲属和拥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人之间赠与房产,以及发生继承、遗赠取得房产未满5年也可免征)、契税3%、贴花5元/套、公证费、评估费。

5、因为地区不一样,规定不一样,因此各地的公证费的交付标准都不一样,正常情况下,公证费是房价的2%。个别地区在房产赠与过程当中需要实行房产评估,而房产评估所需要交付的评估费用收取比例在0.3%—1%之间。

总结:以上就是小编介绍的房产赠与如何办理的全部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想必大家看完之后也有所了解了吧!如果想要了解更多的相关信息,请多多关注齐家网,齐家网将给大家提供更全、更详细、更新的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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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房产赠与

法律分析
房产赠与具体办理的流程则包括:赠予双方到公证处办理赠予公证手续,领取赠予公证书、申请人到测绘所办理面积测绘或转绘,领取结果、申请人到征收契税窗口办理完税手续,领取完税证明、申请人备齐资料到收件窗口申请赠予登记、收件人员收件立案受理,缴交登记费,核发《房地产申请登记回执》、办案人员对资料进行审核,通知申请人到发件窗口领证、申请人凭登记回执到发件窗口领取《房地产权证》。(二)房产赠与是指房屋所有人将房屋所有权无偿赠给他人的行为。一般来说,房屋赠与手续有五个步骤: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按规定,房屋赠与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房屋赠与的当事人(受赠人)凭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合同,按规定缴纳有关。办理公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房产赠与怎样办理

法律分析:房屋赠与办理流程如下:1、签订房屋赠与合同;2、受赠人接受赠与,签署接受赠与确认书;3、评估赠与的房屋的价值;4、办理赠与房屋公证手续;5、缴纳相关税费;6、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房产赠与怎么办理

法律分析:房产的赠与可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1、签订赠与合同;

2、到公证机构办理赠与公证;

3、到房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过户登记;

4、提交申请书、身份证明、房产证、赠与合同等材料;

5、受理后进行审核;

6、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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