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为什么不能随便提取?
住房公积金为什么不能随便提取?
一直以来,部分职工对公积金的支取政策不解,甚至有职工发出这样的疑问:为什么住房公积金不能像个人存款一样,想取就取呢?对此,我整理了详细内容,供大家参考。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创举。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目的,是为城市政府筹集一笔长期的、稳定的政策性住房资金,促进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的建立和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市政府的住房保障能力和城镇职工的居住水平。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强制性。缴存分为单位缴存与个人缴存两部分,其中单位缴存加重了财政负担,增加了企业和单位的成本,而个人缴存部分通过减免个人所得税,强制性地来为职工提高购房支付能力。既然国家为职工的利益作出了这种让利行为,也相应地要求职工暂时让渡住房公积金的自由使用权。具体表现为:
1.住房公积金在未被提取前,职工并不能实际占有,而是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设立的专户内统一管理。
2.住房公积金专项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不能挪作他用,只有在规定的条件出现时才允许提取。
3.住房公积金不能随职工个人的意愿决定保值方法和收益率,而是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统一进行保值。
4.住房公积金是个人的专项资金,没有可转让性,在未被所有人以现金形式提取以前,所有人除可用于住房支出外,没有其他处理权。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支取住房公积金?
该负责人指出,根据我市有关政策,职工存在以下行为的可申请部分提取:
1.购买商品房。
2.购买二手房。
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4.购买棚户区改造或拆迁安置房、城中村改造房。
5.购买经济适用房。
6.在本行政区以外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及二手房。
7.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
8.支付物业费。
9.支付房屋维修基金。
10.支付房租。
1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12.本人或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的。
此外,出现下列情况,如职工离、退休的;职工死亡或被宣布死亡的;完全丧失劳动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一年的;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非本市户籍或本市农村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调离本行政区域或到外地上学,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可以申请销户提取,全额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有住房公积金担保行为和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未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只允许做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取。
住房公积金为什么不能提取
如果住房公积金提取不了,很可能是以下几点原因导致的:
一、不符合提取条件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般需要符合以下几种情形之一才行: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公有住房、集资建房,以及危改、拆迁、征收回迁房等均可用住房公积金购买。
2、无房户租房。支出的房租费用已经超出了家庭收入规定比例
3、偿还住房贷款本息。可以在申请房贷的同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办理公积金对冲还贷业务的申请,也可以等房贷批下来后再办理。
4、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可以申请提取(注意离职后一个月住房公积金账户将会被封存)。
5、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可以申请提取。
6、家庭生活困难。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遇到不可预见的事故/灾难。
7、因婚姻关系提取。共享配偶提取、离婚分割提取。
8、户口迁出。一般指迁出本省行政区域。
9、出境定居。包括国外及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
10、离休、退休。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性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11、在职期间被判刑。判处死刑或者判处无期徒刑,亦或者判处有期徒刑、刑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12、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由职工的法定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取。
二、提取金额或次数超出限制
申请住房公积金的情形不同,相关次数和金额限制也会不一样,比如:
1、购房
①使用房贷的情况:每个月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购房支出总费用。
②一次性付款的情况:职工及其配偶每季度可以全额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一年最多可以提取四次。
2、建房、翻建、大修。支持一次性提取,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支出。
3、租房。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全额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年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年房租总额。
4、还房贷。有月冲和年冲两种方式:①月冲。每月可以从住房公积金账户里提取当月应还款额对应的金额来抵偿应还本息。②年冲。每年可以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账户余额冲抵应还本金。
5、家庭经济困难。支持全额提取补贴家用。
三、提供的资料不全或有误
一般需要准备身份证、公积金卡和提取用途相关证明文件。而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用途不同,相关证明文件也不同:
1、购房。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2、建房/翻建/大修。房屋所在地的规划国土部门批准自建、翻建、大修的文件或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文件、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或分摊到个人的费用发票。
3、租房。房屋租赁合同、房租支付记录、家庭收入证明。
4、还房贷。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贷款合同和银行开具的还款证明。
4、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非本市户籍证明(若是外籍、港澳台同胞需提供护照原件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
6、丧失劳动能力。劳动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报告原件、失业证明。
7、家庭享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8、治疗重大疾病。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住院费用清单。
9、遇不可预见的事故或灾难。有关机构出具的事故处理意见书、财产损失认定报告。
10、因婚姻关系提取。共享配偶提取需提供结婚证,离婚分割提取的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11、户口迁出本市。户籍迁移证明。
12、出境定居。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证明。
13、离休、退休。本人离、退休证明。
14、在职期间被判刑。人民法院判决书原件。
15、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公积金不能提取是为什么
法律分析: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法规政策对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只有符合下述条件,才能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我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4.离休、退休的;
5.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6.因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入校学习、被判刑、出境定居、工作调动、单位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职工患有重大疾病、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原因:
1、材料不全,提取租房公积金是需要相关材料的,主要有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身份证等材料,不同目的提取公积金所需材料也不同,若准备不全,或材料不真实的话,就会提取不通过;
2、不符合提取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要符合相关条件才能成功提取,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未终止劳动关系的话,就会提取不通过。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公积金里的钱属不属于我自己?为什么不让提取
住房公积金是个人和单位共同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归职工个人所有,但只能用于住房消费。实际上住房公积金行使个人所有权是限制性所有权,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时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具体而言,住房公积金在未被提取前,职工并不能实际占有,而由所在单位缴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设立的专户内统一管理,住房公积金应当专项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不能挪作他用,因此只有在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情况下才允许提取。因而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具有专用性。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才可以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具体表现为:1.住房公积金在未被提取前,职工并不能实际占有,而是由职工所在单位缴住房公积金为什么不能提取
法律分析:可以提取,满足《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就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