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拆迁怎么补偿
如果要拆除国家公房,同普通住宅一样,需要给予权利人补偿。补偿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按照法定的程序,结合权利人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拆除国家直管公房,非住宅房屋实行拆一还一不结算差价;住宅房屋按户偿还,按户计算,每户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不结算差价,超面积部分按成本价结算。现实生活中,因公有租赁房屋拆迁产生的纠纷较多,但大多都是因为享有签约权利的承租人对被拆迁房屋获得的补偿后,私自处分或欲占为己有而引起的。公有房屋的租赁权其实是居住权利的体现,其可以转化为财产权利。享有对该房屋居住权利的人员,因对该房屋引起的财产权利,均享有一定份额。那种认为承租人就是房屋唯一权利人的观点是错误的,是对物权的误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也就是说拆迁公有租赁房屋的,拆迁人要和房屋的承租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该房屋内的其他居住人,虽然也享有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利益,但无权和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公租房拆迁补偿政策
公租房拆迁的补偿方式有:
1、公房提供单位为承租人另外安排房屋由承租人继续承租,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2、对公房承租人对房屋的使用权进行货币补偿,由承租人自行解决住房问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公租房拆迁承租人补偿标准
公租房拆迁承租人补偿标准:拆迁是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公租房进行拆计的,承租人可以获得的经济补偿是拆门安置补偿款,补偿的具体数额由承相人与拆迁部门协商。
公房承租人享有的权利包括:
1、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权利;
2、获得补偿安置的权利;
3、选择继续承租的权利;
4、申请行政裁决权、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拆迁国家直管公房,拆迁人应当与房产管理部门或房产经营管理部门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产管理部门或房产经营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直管公房承租人或使用人,原租赁合同停止执行,停收租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公房拆是如何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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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国家直管公房,拆迁人应当与房产管理部门或房产经营管理部门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产管理部门或房产经营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直管公房承租人或使用人,原租赁合同停止执行,停收租金。公房承租人享有的权利包括:1、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权利。2、获得补偿安置的权利。3、选择继续承租的权利。4、申请行政裁决权、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公租房拆迁继承最新政策
公产房的实际使用人即承租人不享有该公产房的物权,仅享有承租权,对于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人要变更承租人姓名延续承租的,经过住房部门同意是可以变更的。另外,继承的前提是被继承人生前有遗留的个人的合法财产,而公产房的产权人并非个人,所以公产房是不存在继团仿承问题的。公租房无权继承,只能在承租期内,继续承租。首先需要注意的是,公房的继承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继承,因为从法律上只有私产才有权利继承,公房不能继承,但对于公房,可以根据承租房管理办法,有近亲属继续承租公房,但具体哪些人可以有权利承租,需要根据是否是近亲属,是否共同居住,户口是否在承租房内,塌清纤是否照顾原承租人等综合条件有房管局决定。公房的承租权不能继承《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承租人死亡的,其继承人有权终止合同。公有住宅的承租人死亡时,与其同户籍同住二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履行合同的,可以继续承租。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有住房不属于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其中涉及的公有住房承租居住的权利,不同于普通的财产权利,公民仅有居住该房屋的权利但没有处分权。
什么是公产房?
所谓的公产住房,是相对于私有住房而言的,其主要特点在于公产住房的物权所有人是政府或是单位或是行政、事业部门。就本市来讲,直管公有房产范围包括由财政投资兴建的房屋、拆迁直管公有房产还迁的房屋;房屋自管产单位移交给房管部门的房屋;以其他方式移交房管部门管理的房屋。公产房的资产管理部门是房屋管理局,其实际使用人被称为承租人。
法律依据: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因此,公有房屋正州使用权不得随意处置,不能通过赠与、转让等协议方式进行处分,公有房屋使用权需要流转时,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在符合前提条件的情况下办理相关手续。由于公有房屋使用权不属于个人财产范围,因此如果使用权人去世,只能按照规定由符合条件的近亲属继续承租。
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规定确定新的承租人:
(一)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二)不能按第一条协商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在共同居住的中确定变更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