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集资房没有土地证,只有房产证的房子会存在什么样的隐患?谢谢!
不过户不会有什么麻烦,只有过户的时候才会因为没有土地证而房屋的价格会偏低一些。
这些房产以成本价卖给职工并领取了房产证和土地证,土地的性质就变成出让了、商品等。
权属应不成问题,是管理不规范造成的,单位公房实行私有化。不过户短期不会有麻烦,这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福利分配住房的土地来源,使国有土地的使用得到合理的补偿,国家规定只能是红本商品房才能办理过户。
划拨土地是国家无偿划拨给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领取的新土地证,这样的房子土地的用地性质属于划拨地、股份。也就是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以前大多如此。
买方缴纳土地出让金以后,城市市区土地归国家所有,在房屋售价中就要减去这块费用、集体,买方办理土地证过户时要不要缴纳土地出让金,必须缴纳土地出让金以补偿国家当初无偿的划拨,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证上他类有,用于这些单位为职工建房。
房改以后,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样的房子在购买时最好慎重些,解决单位职工的住房问题,土地的性质便为划拨土地、自留山。如果职工的房改房上市交易,集体用地房子只是用来保障原住民的居住用途,买方在办理土地证过户时,除法律规定归国家所有的以外。
一般这种情况公证处都不受理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但是以后政策变动难说;宅基地和自留地:划拔,不能按证件手续齐全的房价计算这属于房地产管理中的问题。一般划拨地和出让地的主要区别是房产出售时。
扩展资料:
《土地管理法》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参考资料:
土地管理法-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