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过户完。有几个证?
过户后只有不动产证。
其中比较重要的有以下五个步骤:
1、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房屋交易的第一步,也是完成房屋过户手续的重要一步。如果是二手房交易的话,除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还需拥有房屋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名称和编号,房权证的编号),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及年限,房地产的用途或使用性质,成交的价格及支付方式,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时间,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2、提出过户申请
房屋交易双方在签订购房合同之后,要尽快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过户申请。大家都知道过户这件事宜早不宜迟,政策的变化及资金的安全都在与时间做斗争,所以一般情况下要在自签订买卖合同起30日内共同提出申请,需要携带的证明有:当事人的合法身份和收入证明、转让合同等。
3、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房屋进行测绘和评估
房屋交易双方提出的房地产过户申请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审核下,会在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回复。如果通过了审核的话,便会有专业的人员根据需要对房屋进行测绘取证和房屋评估。这些勘察测绘和评估的结果会记录在案,以方便房屋登记备案,为房屋以后进行后续交易提供数据支持,也方便对房屋信息进行溯源追踪。
4、缴纳税费房屋交易无论是新房还是二手房,除了缴纳基本的房款之外,还要缴纳一定的税费,这是拿到不动产权证的前提。对于过户来说,也是必不可少的步骤。期房交易要缴纳契税和住房维修基金费用,二手房交易要缴纳契税,房屋非满五唯一的还要缴纳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具体收费细则可以咨询房地产管理部门。
5、核发过户单,领取不动产权证
房产过户本质上是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所以最终要以拿到房屋的不动产证为目的。当以上一切手续办完之后,房地产管理部门就可以核发过户单了,购房者也可以等待领取不动产权证了。领取不动产证需要携带的资料有:过户手续、买卖合同(原件)、双方当事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拥有权登记申请书(收件窗口领取)。
扩展资料
二手房过户费用
1、契税
契税是二手房产过户费中的一项内容。住宅类房屋按房价的3%或1.5%或1%交纳,每套房交纳的具体比例要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以及购房者的购房时间、单价、面积、是否第一次购买等因素来决定;非住宅类的房屋按房款的3%交纳。
2、增值税
房屋产权取得满两年的免征,未超过两年的按房价5.5%缴纳。(卖方承担)
3、个人所得税
二手房过户费中还包括个人所得税,此项费用一般由卖方承担。如果这是卖方的房子,且居住五年以上,则没有此税;若卖方居住此房五年,但这套房子并不是他的房产,那么此税就要交。
4、印花税
印花税也需要算在二手房产过户费中,此税价格是总房款的万分之五。
5、交易手续费
此费用也算在二手房产过户费中,计算方法:房屋的总平米数×3.
6、产权证工本费
全国各地价格基本都是80元。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不动产权证书
百度百科-二手房交易
二手房到手后一共几个证?
一些地区如重庆从起就将两证合二为一,称《房地产权证》,这些地区就只有一个证和一张完税证明。 《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房屋所有权证》也称房产证,是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又称国土证,是指经土地使用者申请,由城市各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该证主要载明土地使用者名称,土地坐落、用途,土地使用权面积、使用年限和四至范围购买二手房需要哪些证件
购买二手房需要的证件如下:
1、身份证,房主的身份证;
2、户口本、计生证、个人收入证明和银行近三月到半年的账单;
3、交定金的收据,交房款的发票和交纳契税的税票;
4、交纳登记费印花税等的票据;
5、买房协议和买房合同;
6、房产证。
二手房交易需要准备的手续如下:
1、交定金签定定房协议;
2、准备首付款,签定一式六份的商品房合同;
3、所在地房地产交易备案科备案;
4、如果是银行贷款的,需要到所属银行办理银行贷款;
5、贷款客户在办理贷款同时需要提前交纳契税、印花税、维修基金、气源费、产权工本费等办理产权证费用。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买二手房有哪些证件要拿到
法律分析:购买二手房需要房产证、土地证、出售方的身份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第六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