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们家的情况可以申请北京的经济适用房或产权置换房吗?

当前位置:首页 > 房产知识 来源:威海房产网时间:2023-10-07 17:14:42

我的条件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吗?(北京)

可以 你需要把户口调出来 旧好了 还有就是要出具你们的收入证明.工作证明.这些东西一切从简.不需要附加或者是强求多少。 国家要求你的资料真实就好。 还有你需要尽快的去住房保障中心去申请,或者是当地的住房部门.还有就是居卫会.会告诉你怎么办的.

北京经济适用房如何申请

一、2022北京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是什么
1、2022北京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是:
(1)申请人户籍登记在本区,取得本市户籍满5年。其中,家庭为单人的申请人,应当符合晚婚年龄。离异的,应当满3年;
(2)1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2270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24万元及以下。2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3630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27万元及以下。
2、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二、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流程是什么
1、提出申请。持如《住房保障对象资格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用工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街道办初审。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对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对经初审符合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在社区进行公示,录入、扫描资料进住房保障系统;
3、区级审核。区房产管理部门通过住房保障系统,对申请家庭申报的租住公房情况进行审核。民政部门对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审核;
4、市级审核。市房产管理部门通过住房保障系统,对申请家庭自有产权住房情况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
5、资格确认。经各部门审核符合保障条件,且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最终确认申请家庭申购资格,出具资格认定通知单。

北京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有哪些

一、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各地的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都会有所差异,以北京为例,申请人必须拥有3年以上的北京户籍,且家庭收入和资产都必须符合相关规定。除此以外,还有申请人的年龄限制,如果是2人以上的家庭,申请人必须满18周岁,如果是单身家庭,申请人的年龄必须满30周岁才行。 二、经济适用房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1、到有关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领取经济适用房申请表,然后将跟人情况填写表格。 2、在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时候,一般是以家庭为单位的,申请人需要需要携带个人及家人的身份证原件以及户口本原件到有关部门办理。 3、如果是已婚的家庭,还需要携带相关的结婚证明,或者已经离婚的单身家庭,需要携带离婚的相关证件,包括

北京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2022

2022年北京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如下:
1、北京3人户家庭申请经济适用房,家庭年收入须不超45300元,同时人均住房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在36万元以下;
2、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且年满18周岁;
3、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申请经济适用房需要购房资格登记,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购房资格登记;已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登记的申请人在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了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销售公告后,应持身份证明、《经济适用住房准予资格登记通知书》到规定地点办理购房申请登记;确定入围名单,照住房困难程度进行排序,并将排序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以公开摇号方式分别确定正式入围家庭和候补入围家庭的选房顺序号;正式入围申请人放弃选择的房源,由候补入围申请人按顺序递补选房。市住房保障机构对已选定住房的申请人出具准予购买证明,申请人据此办理购房手续。
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

什么条件才可以申请北京经济适用房?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 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和配售管理工作,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京发[2007]22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7]2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及房屋配售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以及申请家庭的备案工作。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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