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有啥区别呢?

当前位置:首页 > 房产知识 来源:威海房产网时间:2023-09-26 08:15:16

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有什么区别?

廉租房是指租房行为,经济适用房是指买房行为。如果你的收入确实很低,连生活开销都很困难,我建议你去申请廉租房。如果你的收入在维持基本的生活开销的前提下还有些存款,那就申请经济适用房。他们的本质区别就是,廉租房没有产权,房子不属于自己的。而经济适用房是可以办产权的,办了产权,在法律上就认可了这个房子属于自己的了,经济适用房在办理了产权以后,还可以卖掉。不过不推荐,我想如果你卖掉了,下次可能申请不到了,千万别落个没家的结果啊我还是推荐申请经济适用房,这样安稳一些,廉租房毕竟房子还不属于自己的,因为现在物价涨的厉害,建材材料也会涨,高价的商品房因为利润大所以会降,但是经济适用房听说只收建材成本的钱,但是成本在涨,所以经济适用房会涨。早买经济适用房比晚买更有利

经济适用房与廉租房的区别

1.本质上的区别:廉租房没有产权。而经济适用房是可以办产权的。2.申请原则的区别:经济适用房是面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廉租房是向符合城镇居民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住房。3.表现形式的差异:廉租房是出租给住房困难户。经济适用房是发放租金补贴给住房困难户,由他们租赁社会房屋居住。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有什么区别?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经济适用房相对于商品房具有3个显著特征:经济性、保障性、适用性。它有以下一些作用:1.解决了(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促进了社会的稳定;2.优化了房地产市场供应结构,平抑了商品房价格不合理上涨;3.经济适用房边缘集聚有利于城市中心空间布局优化;4.改善了城市环境,带动了城郊结合部的发展。
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房的价格相对同期市场价格来说是适中的,适合中等及低收入家庭的负担能力。适用性,是指在房屋的建筑标准上不能削减和降低,要达到一定的使用效果。

廉租房与经适房有何区别?

廉租房与的另一项住房保障经济适用房相比,在经营方式、目标对象、房源等方面有以下不同:
经济适用房房源为新建住房,而廉租房房源多样化,包括新建住房、空置楼盘、改造危房、老旧公房等。廉租房只租不售,而经济适用房用于出售。廉租房面向城市特困人口出租,只收取象征性的房租;而经济适用房通过土地、税收政策扶持、控制建筑标准、限制利润等手段降低建筑成本,面向买不起商品房的城市居民低于市场价格销售。

公租房、廉租房、经适房有什么区别

法律分析:一、廉租房和公租房的区别:1、性质不同:公租房是由政府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而廉租房则为解决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问题所提供的政策性住房。2、表现形式有差异。廉租房一般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由政府出资建好后,低租金给住房困难户;二是由政府发放租金补贴给住房困难户,由他们租赁社会房屋居住。公租房一般是政府出资建房,低租金租给租户。3、缴纳租金不同。一般情况下,廉租房要比公租房的租金要低上很多。不同城市公租房和廉租房租金缴纳金额不同,具体依据本地政策执行。4、租赁期限不同:公租房租赁总年限不超过5年,廉租房租赁总年限则没有明确标准。二、廉租房与经济适用房的区别:在经营方式、目标对象、房源等方面不同: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房源为新建住房,而廉租房房源多样化,包括新建住房、空置楼盘、改造危房、老旧公房等。廉租房只租不售,而经济适用房用于出售。廉租房面向城市特困人口出租,只收取象征性的房租;而经济适用房通过土地、税收政策扶持、控制建筑标准、限制利润等手段降低建筑成本,面向买不起商品房的城市居民低于市场价格销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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