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是什么天津限价房申请条件是什么有什么规定
天津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是什么天津限价房申请条件是什么天津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是什么在此为大家整理了在本市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须同时符合四大条件,内容如下:申请人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及滨海新区范围内非农业户籍;家庭上年人均收入低于3万元;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家庭人口原则上在2人(含)以上。对于不能以家庭为单位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的购房者,也可以单人申请,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即男超过25岁、女超过23岁的未婚人员或离异、丧偶人员,如果符合申请须具备的户籍、收入和住房条件的,也可作为单人户申请限价商品住房。另外,申请人配偶或子女为本市以外户籍或农业户籍的,也可作为其家庭成员共同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的区房管局提出申请。申请人需携带四大证明材料: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家庭成员户口簿、家庭住房有关证明材料、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材料。有特殊情况的,需按受理申请部门要求,提供其它相关证明材料。集体户口的因就业在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滨海新区范围内的单位落户的城镇户籍集体户口可以申请,不包括因上学、服兵役在津落户的集体户口。此外,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申请限价商品住房购房证满一年,未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不可延期也不可重新申请限价商品住房购房证,主管部门提醒应慎重选择申请时间。
2021-2022年天津保障房申请条件、流程
保障房是当地政府出资修建的住房,申请人达到一定条件后即可申请保障房。2017年天津保障房申请条件有哪些?其流程是怎样的?申请人是天津常住城镇居民或拥有当地户籍,年收入及个人使用面积符合当地最低标准,即可申请天津保障房。下文将为大家详细介绍天津保障房申请条件及流程。
2017年天津保障房申请条件
一、天津公共租赁保障房申请条件
1、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非农业户籍,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条件且尚未租赁住房的家庭。
2、已领取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或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且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未到期的家庭不得申请。
3、上年人均年收入3万元(含)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含)以下且尚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包括年满18周岁以上单人户)。
4、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类型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外地来津工作的无房人员。
二、天津限价商品保障房申请条件
1、限价商品住房申请人家庭人均年收入线标准为2.5万元。
2、具有本市中心城区(外环线以内)非农业户籍3年以上且家庭人口在2人(含)以上。
三、天津廉租保障房申请条件
1、申请人为取得市区常住户口的城镇居民(不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2015年度家庭人均收入在我市城镇居民低收入标准线16560元以下;
3、家庭成员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均无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商品房、自建房和营业房等私有房产,且均未转让过自有房产;
4、在市区内租赁住房且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
2017年天津保障房申请流程
第1步:申请
第2步:初审
第3步:收入核查
第4步:审核
第5步:公示
第6步:发证
第7步:购房
2017年天津保障房申请材料
一、天津公共租赁保障房申请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须为《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或《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注明的申请人,申请时须携带以下要件到发放资格证明的区房管局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2、《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或《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原件);
3、本人、配偶或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的,还需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开具的连续缴存证明(原件)。
二、天津限价商品保障房申请材料
1、申请人与配偶未在同一户口簿。
2、申请人与未成年子女或计算家庭人口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未在同一户口簿的,需提供未成年子女或孙子女或外孙子女户口簿。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具有本市中心城区(外环线以内)非农业户籍在3年以上,但由于户籍迁移而在新落户地落户不足3年的,须提供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三、天津廉租保障房申请材料
1、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及复印件或《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证》及复印件;
2、申请人和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
3、结婚(离婚)证及复印件;
4、租赁房屋房产证复印件。
天津公租房申请条件2022年
2022年天津公租房申请条件如下:
1、属于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籍5年以上;
(2)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标准;
(3)申请家庭在市区无房。
2、属于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
(1)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籍,或持有市区居住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居住证;
(2)申请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7年;
3、申请人在市区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6个月以上,或持有市区营业执照和1年以上完税证明;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区无房;
5、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标准的金额;
6、申请人直系亲属在本市区无住房资助能力。
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天津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
法律分析: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进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非农业户籍,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条件且尚未租赁住房的家庭。2、已领取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或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且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未到期的家庭不得申请。3、上年人均年收入3万元(含)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含)以下且尚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包括年满18周岁以上单人户)。4、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类型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外地来津工作的无房人员。
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天津申请公租房条件和要求
1、申请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有工作单位或稳定收入且具有租金支付能力(在沈连续缴纳社会养老统筹保险满一年以上);
3、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低于3000元、单身家庭可支配月收入低于3900元。(单身家庭申请人须年满28周岁)。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条件,按照当地政府制定标准执行;
4、申请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住房面积指家庭成员在本市已有的房屋面积、承租公有住房的面积,非本市房产不计入面积);
5、不能拥有车辆、工商登记;
6、申请家庭成员不可以有作为股东向某公司出资的情况;7、不可以正在享受房产局其它住房保障;8、单身申请并高于法定劳动年龄人员无退休金(包括只有遗属费的),无工作的、现是低保户家庭,不可以申请。
一、经济适用房申请所需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承诺书;
3、身份证(二代),户口本(主页和本人页)
4、婚姻状况证明(单身:民政部开的单身证明;未婚:未婚证明)
5、工作、收入、社保证明打工人员还需提供:劳动合同,单位开的收入证明,社保缴费证明。灵活就业人员还需提供:社保证明;居住地社区开的就业和收入证明。个体商户还需提供:营业执照、税收缴纳证明。退休人员还需提供:社保局开的按月领取养老金证明/原单位开的退休情况证明国家机关人员还需提供:事业在编人员:单位出收入证明。
6、住房情况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户口本登记地址、身份证地址、居住地地址、有迁入情况的迁入前地址)
二、经济适用房申请流程:
1、申请人持第三条所列材料,是职工的到本人单位申请;是城镇居民的到所在地社区申请;改制企业的职工到原主管部门业务划转的现单位申请。
2、申请人单位或社区受理后应认真审查,仔细核对,准确无误后,进行入户调查,组织评议,然后在本单位或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周。
3、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市直单位和区直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查;社区报所在街道办事处审查。
4、市、区直部门、街道办事处将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分别报市、区房改办,不符合条件的退回部门或社区并说明原由。
5、市、区房改办受理后,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查阅房产档案或房改档案对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审查确认,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信息录入经济适用住房信息管理系统。
6、市直单位职工(含市直市区改制企业职工)申请购买市房改办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区直单位职工和城镇居民购买区房改办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