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遭亲姐姐设套,险失房产继承权,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此案件?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来源:威海房产网时间:2025-01-02 17:14:45

父亲去世,房产证没更名,妈妈健在,姐姐跟妈妈要房子,妈妈说姐姐这20年没管过她们,不给她,合法吗?

一般情况下,父母的房子属于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先分出来一人一半儿,父亲去世后,他的那一半儿属于遗产,由妻子、子女、有父母的话,还包括父母,都是继承人,所有继承人共同参与分割。所以姐姐没有权利单独取得房屋,而且如果未对父母尽赡养义务,或者赡养较少的,可以少分遗产。

药家鑫事件中,从公众舆论来看,你觉得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

谈“药家鑫事件”反思的启示
首先,简要说下这次事件。药家鑫是西安音乐学院大三的学生,2010年年10月20日,其所驾驶的车辆系其私家车。在西安大学城学府大道上,26岁的女服务员张萌(化名)下班途中,被一辆需弗兰克鲁兹小轿车撞倒。肇事车逃逸后,警方勘查现场意外发现在受害人张萌的身上,除撞伤外还有8处刀伤。而肇事者嫌疑人药家鑫,驾车逃逸至郭杜十字时再次撞伤行人,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警方确认后被抓获的肇事逃逸者就是撞伤张萌又持刀行凶者。
新闻中说,他家境殷实,所驾车辆为私家车。他在朋友眼中是个柔顺却又倔强的年轻人。他喜欢弹钢琴,很在意自己的外表,想要去整容。他在同学的眼里是个“乖同学”,学习优秀,内向,还带了几份钢琴家教。他是一个不带任何标签的普通人,他身上令人胆寒的狼性和反人性行为只是一个特例,所引发的恐慌也就不会扩大化。但很不幸,愤怒之余,人们还是看到了他的身份——大学生,而这个群体中的很多人,无论良善、丑恶,也因此注定再一次成为人们批判和攻击的对象。
不管药家鑫是不是人们所说的“富二代”,似乎“富二代”给大家打印象总是“飞扬跋扈”、“惨无人道”。前段时间,李启铭肇事之后撂出的“我爸是李刚”,这句极端嚣张之言,曾激起公众舆论的喧嚣。大家似乎又见到了导致人性极度扭曲的权钱附体或护佑。也许我们都有这样的疑问,是什么让一个象牙塔里的天之骄子,对鲜活的生命如此漠然?又是什么让一个心智健全的成人,丧失了起码的道德水准和对法律的敬畏感?难道仅仅是“财富”和“权力”吗?当然远不止这些。
他就在这个社会中
社会上的权钱崇拜与无视法律的尊严的思潮是否要承担一些责任呢?一定意义上讲,恰恰是社会上的一些不良风气助长了如此“富二代”或“官二代”,同时也为他们提供了适宜其生长的土壤。“用钱摆平”和“用权摆平”的事件也是你方唱罢我方登场。可糟糕的是,众人不仅是审丑疲劳、见怪不怪,甚至也在向“丑”靠近,期冀靠“钱”与“权”拥有法外特权。不得不承认,一种社会心理真正相信什么,崇尚什么,一个拥有了“流行因素”的个体就会应验什么。
而我们的执法者,面对权贵阶层与生俱来的优越感,也常显得底气不足。回首以往诸多公共事件,真正激怒众人的,也许并非是顾名思义的案件本身,也不一定是当事人悲惨的命运。而是一个权贵人员凭借金钱或权力为所欲为,凌驾于法律与规则之上,敢想也敢做,东窗事发后竟能冠冕堂皇地使出若干招数,或“出钱私了”、或“声明道歉”,来逃避或减轻法律制裁,而且最终成功了。
“药家鑫事件”结果如何,我们还不得而知,但可以预见,财富和权力人人畸形追逐、公众看不清定刑依据与量刑标准、司法常对权贵法外开恩的最终指向,是一个社会规则、道德及人心的溃疡。而我们的困境则在于:面对一再被洞穿的底线,面对无力收拾的野性,面对天天呼号的法律平等,我们如何修复,又拿什么修复?
他有这样的传统家庭教育
家庭教育的缺失难道不是他出现问题的重要原因吗?人前温顺如羊,内在粗野癫狂;表面顺从乖巧,内心愤怒如海。心理咨询师说,药家鑫“性格偏得太厉害了”。
心理学认为,心理性软暴力通常是被压抑情绪的极端释放,比如药家鑫“常常会在背后骂父亲”,父亲小时候对心他太过严格,打他,把他关在地下室里,还讽刺他:“你那么丑,没有人会喜欢你。”太多的负面情绪没有及时疏导和释放,重压下,他“想把家里的钱都花光”,“恨死了自己的父母”,以至于通过“杀人”发泄达到了临界点的极端愤怒,“农村人麻烦”也就成了“杀人幌子”。
“心理学文盲”是很多中国家长的通病。对孩子提出过高要求,软硬兼施、威逼利诱,而孩子受到的委屈、愤怒等负面能量,很少得到正面回应和积极认同。久而久之,孩子人格扭曲,就容易成为“心理伪君子”。药家鑫曾对朋友感叹,“也许我心理有点扭曲了”。这时候的小药,如果能进行相关的心理咨询和心理自救,也许能避免悲剧的发生。遗憾的是,教育从未教导孩子如何进行心理自救,多是将问题掩盖下来,让他们不知所措,这才加剧了悲剧发生的可能性。
他是在当下运动教育下的大学生
大学到底要培养什么样的人才?要怎么培养教育,培养什么能力?.....
缺乏对生命最基本的敬畏。就药家鑫的杀人动机和犯罪时的心理活动,公安长安分局一名警察说,药家鑫供述称,怕自己车号被受害者记住而遇到麻烦,还说“当时慌乱,没有考虑到后果……”“怕撞到农村的人,特别难缠。”因为怕难缠就去灭口,至于对方性命,在他眼里只是“麻烦”而已。想想我们除了学习自己的专业知识。在课本上何曾读到关于“敬畏生命”的文字。
对于法律意识的普及是否真的做到了成效?如果说听几节法律知识的视频就能把这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识融入大学生的内心,那也许就不用开这个法律课堂了。我觉得对于做些关于法律方面的社会实践是很有必要的。也许只有切实的去感受才能警惕你不去跨越这条线。
我们的大学在培养大学生应对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是否也有所缺失?药家鑫在大学里拿奖学金、钢琴也弹得好,但这些仅能说明他是个好学生,而他处理应急事件、突发事件的能力却并不成熟。所以大学生在学习的同时也要学会生活,学会处理复杂的事情,这恐怕比大学文凭更重要。
他需要更加完善自我
大学生要注重情商能力的培养,学会冷静、稳妥地处理事情,学会处理人际关系以及对他人情绪的识别能力。这些能力我们的大学课堂永远不会给我们。需要我们自己去完善,我们真的应该多读些心理学、社会学、法律方面的书籍,弥补这方面的不足。
我们也应该时常关心像药家鑫那样的内向的朋友。生活中他缺失了太多的爱,更需要朋友的理解和关心,如果每个群体对他多一份关爱,也许不会出现这样的结果。试着去关心自己和身边的人吧,改变要从自身开始。
针对这次事件,我们学校也做了很多工作,当然这是好的,“杀一儆百”也许效果不错,但是这“罪过”的帽子准是扣到大学生的头上了。“90后你们到底怎么了”----老师的说法我觉得不妥当。药家鑫的行为仅仅代表他个人,这样的标题,显然在质疑所有的大学生,而这个群体中的很多人,无论良善、丑恶,都成为批判和攻击的对象。这样说对很多人是不公平的。
《论语.学而》中曾子曾说:“吾日三省吾身”,每天反省自己这是对的,我们应该从中得到一些经验。但是最根本的根源是什么?真正该反省的是什么人,这种结果是社会本身、教育本身的结果。这也不公平。
最重要的的是,没有出现问题的时候,没有人反思,一旦出现问题,上级一声令下,全体动员,文件犹如倾盆大雨般的下来,开会动员,注重总结,像件反射一样,等这股“热情”一过,我们的反思也就消失的无影无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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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简介
肇事者药家鑫家境殷实,所驾车辆为私家车。其母亲系西安北方华山机械有限公司职工(西安北方华山机电公司系中国兵器北方公司下设一军工厂,母亲系该厂物资公司库管员,已退休),父亲系总后西安军事代表局驻该厂军代表(军方派驻军工企业负责监督、验收工作的人),家住新城区20街坊(华山厂家属院)军代表楼。
犯罪事件
案发详情
2010年10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药家鑫驾驶红色雪佛兰小轿车从西安外国语学院长安校区返回西安,当行驶至西北大学长安校区西围墙外时,撞上前方同向骑电动车的张妙,后药家鑫下车查看,发现张妙倒地呻吟,因怕张妙看到其车牌号,以后找麻烦,便产生杀人灭口之恶念,遂从随身背包中取出一把尖刀,上前对倒地的被害人张妙连捅数刀,致张妙当场死亡。杀人后,被告人药家鑫驾车逃离现场,当车行至翰林路郭南村口时再次将两行人撞伤,后交警大队郭杜中队将肇事车辆暂扣待处理。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鉴定:死者张妙系胸部锐器刺创致主动脉、上腔静脉破裂大出血而死亡。
案发现场地图
本数据来源于百度地图,最终结果以百度地图数据为准。
死者张妙26岁,初中毕业后就一直待在家中,四年前出嫁到同乡宫子村,两年半前,张妙生下一个儿子,如今已经两岁半。
据张平选回忆,2010年10月21日凌晨3 时许, 他听见大门外有人敲了好长时间的门,黑暗里听见是堂侄张凯的声音。打开门,堂侄张凯告诉他, 一块去大学城附近一条马路上。等赶到现场,张平选发现,几十个人将马路中央团团围住,现场有一大摊血,血泊中,张平选老远看见了女儿躺在地上。民警表示:人已经不在了,只不过不是被撞死的,因为在死者身上,法医发现了多处刀伤,死者是被刀子捅死的。
29岁的男子王辉系张妙之夫。据王辉讲这段时间,他几乎什么心思都没有,每天就是辗转于派出所和长安分局等各部门。“我只想着尽快为死去的妻子讨个说法,至于以后的日子,我想都不敢想, 两岁半的娃丢给我,咋办呀” 。让王辉觉得纠结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妻子遭遇车祸之后,为何又被人捅了8刀。二是,从事发至今已经一个多月了,妻子仍旧躺在太平间,无法下葬。经王辉打听得知,妻子左手上有三道划痕,前胸有一道刺穿伤,后背中四刀。案件已经到了检察院,警方告诉王辉嫌疑人已被批捕,家属也可将受害者下葬了。将来待法院开庭审理,家属可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诉求。
肇事司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他不及时救人不说,反而持刀相向,太恶劣了。可能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死刑。
我们强烈要求将犯罪嫌疑人严肃处理。虽然警察已通知我们,可以将人下葬了,但是我们还是不放心,我妻子死得太冤了,我们要讨个说法。
[死者的孩子]
死者的孩子
王辉从警方处得知,2010年10月20日晚事发时, 妻子张萌骑着电动自行车回家, 被一辆雪佛兰科鲁兹轿车撞倒在地,当时妻子的眼睛还睁着,只是左腿骨折、后脑磕伤,充其量是个轻伤,有绝对的时间进行抢救。但是肇事男子下车后,发现张妙睁着眼,看见了自己。张萌试图去看车辆后牌号,招致该男子持刀杀害。
正在长安分局刑警大队全力侦破此案时,2010年10 月20 日晚11 时至2010年10月21 日凌晨零时许,长安分局交警大队郭杜中队民警接警,郭杜十字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雪佛兰科鲁兹轿车撞倒一位行人,肇事者欲驾车逃离现场时,被周围群众围堵起来。肇事者遂被警方控制。
经警方突审,驾车男子承认在郭杜十字肇事后,准备逃逸。并承认其曾于2010年20日晚10时40分,撞倒骑着电动自行车的张妙,后发现被撞者在记他的车号,他便掏出刀子,下了毒手。
依法被捕
专案组调查,驾车的小伙名叫药家鑫,现年21岁,家住西安市新城区公园南路二十街坊,系西安某高校大三学生,而该车行驶证显示,该车车主也正是药家鑫。
10月22日,专案组将犯罪嫌疑人药家鑫抓获。专案组民警透露,经审讯,药家鑫起初没有供述自己撞伤人持刀杀人的犯罪事实。直到10月23日,当其父母再次带他到专案组后,经进一步审查,药家鑫这才交待了自己于10月20日晚将受害人张萌撞倒后又杀害的犯罪事实。
据疑犯药家鑫供述:案发当晚11时许,自己驾驶枣红色自家的雪佛兰科鲁兹轿车前往事发地附近的某高校看望女友。在自己返回途中,到翰林路中段时将正在骑电动车同向行驶的女子撞倒。“我担心受害人记住我的车牌号码。”药家鑫向警方称,自己遂下车用携带的一把水果刀又连捅受害人8刀致其死亡,后驾车逃跑。
11月23日晚,疑犯药家鑫被长安警方依法刑事拘留。11月25日,经长安检察机关批准,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疑犯药家鑫被依法逮捕[1]。
案件性质
警方定性此案性质恶劣极其罕见。2010年11月29日晚9时,西安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新闻中心主任郑朝刚就此案赶到公安长安分局。之后,警方向媒体通报了相关案情。“有一个女的浑身是血,倒在马路边,现在生死不明,”2010年 10月20日晚11时许,过路司机和群众向警方报称,“在西北大学长安校区西围墙外的翰林路中段靠近马路东道沿边,旁边还有一辆被撞坏的电动自行车……”
接警后,公安长安分局郭杜派出所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当时,受害女子倒在马路上,距路边道沿有一两米。”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的民警说,一辆电动自行车被撞坏,倒在道沿上。现场有汽车的刹车痕迹。
民警初步判定,这是一起交通事故。此后,公安长安分局交警大队民警迅速来到现场。经进一步勘查,死亡女子身上有多处锐器伤,系被撞伤后遭毒手。
公安长安分局局长周荣生立即会同值班的副局长韩和平、主管刑侦的副局长赵新茂等人带领刑侦大队刑侦技术人员急赴现场。警方当晚确定,这是一起极其罕见的性质恶劣的杀人案。长安警方当即抽调刑侦大队、郭杜派出所、交警大队数十民警组成专案组,全力侦破此案。
10月21日凌晨3时,经受害者家属辨认,警方确定遇害者身份。26岁的妇女张萌,系长安区兴隆街办宫子村人,受害人家庭和睦,社会关系简单,生前未和任何人结怨。
勘查发现肇事车车头凹陷牵出凶徒
10月22日下午,在郭杜派出所里,公安长安分局召集刑侦、交警以及韦曲、郭杜、兴隆、细柳派出所等单位召开案情分析通报会。专案组通报案情和前期侦查情况。
警方摸排走访群众580余人次,汽车修理厂40余家,车辆500余台次。调查中,交警大队民警提供了一个可疑的交通肇事逃逸案的重要线索。
原来,在案发当晚,在翰林路上发生此案时间段内,在距现场不远的郭杜南村村口,还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一小伙驾驶一辆枣红色的雪佛兰科鲁兹小轿车将一男一女两人撞伤后逃逸,被周围群众发现堵截并报警。
交警仔细勘查发现,郭杜南村村口受伤的两人伤势不重,但肇事车车头右前方却明显有半个篮球大的凹陷进去的坑,证明此前曾和其他物品撞击过。
通过郭杜车祸现场痕迹鉴定和“10·20”杀人案现场遗留的被撞电动车比对,警方认定,郭杜南村村口的此辆肇事车和杀人案现场车辆相符,而雪佛兰科鲁兹车主有重大作案嫌疑[1]。
案件评论
前段时间,李启铭肇事之后撂出的“我爸是李刚”,这句极端嚣张之言,曾激起公众舆论的喧嚣;而今,西安音乐学院学生药家鑫撞伤女服务员,过度荒诞的“撞人补8刀”的恶劣行径,则超越了公众容忍的底线,“飞扬跋扈”、“惨无人道”,每一顶帽子扣在这位大三学生身上,都
[死者的丈夫和孩子]
死者的丈夫和孩子
恰如其分。眼下的众人,不单是义愤填膺,而是恨不能“群起而攻之”了。
我们似乎又见到了导致人性极度扭曲的权钱附体或护佑。肇事者所驾驶的车辆系其私家车,其家境殷实。是什么让一个象牙塔里的天之骄子,对鲜活的生命如此漠然?又是什么让一个心智健全的成人,丧失了起码的道德水准和对法律的敬畏感?难道仅仅是“财富”和“权力”吗?当然不是。甚嚣尘上的权钱崇拜与无视法律的尊严难逃干系。
一定意义上讲,恰恰是社会上的一些不良风气助长了如此“富二代”或“官二代”,同时也为他们提供了适宜其生长的土壤。比如,是银行VIP,就可以插队没商量;是官员子女,招聘条件就可能“看人下菜碟儿”……“用钱摆平”和“用权摆平”的事件你方唱罢我登场。可糟糕的是,众人不仅是审丑疲劳、见怪不怪,甚至也在向“丑”靠近,期冀靠“钱”与“权”拥有法外特权。不得不承认,一种社会心理真正相信什么,崇尚什么,一个拥有了“流行因素”的个体就会应验什么。“撞人补8刀”案中的肇事者,正是如此。
而我们的执法者,面对权贵阶层与生俱来的优越感,也常显得底气不足。回首以往诸多公共事件,真正激怒众人的,也许并非是顾名思义的案件本身,也不一定是当事人悲惨的命运。而是一个权贵人员凭借金钱或权力为所欲为,凌驾于法律与规则之上,敢想也敢做,东窗事发后竟能冠冕堂皇地使出若干招数,或“出钱私了”、或“声明道歉”,来逃避或减轻法律制裁,而且最终成功了。
西安大学生“撞人补8刀”案结果如何,我们还不得而知,但可以想见,财富和权力人人畸形追逐、公众看不清定刑依据与量刑标准、司法常对权贵法外开恩的最终指向,是一个社会规则、道德及人心的溃疡。而我们的困境则在于:面对一再被洞穿的底线,面对无力收拾的野性,面对天天呼号的法律平等,我们如何修复,又拿什么修复?
出事车辆编号:陕A419N0
案件开审
案情回顾
[2]备受关注的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开车撞伤人后又连刺数刀致对方死亡一案,于2011年3月23日上午9点45分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包括受害人张妙丈夫王辉在内的近30位亲属到庭旁听,中央电视台等数十家中省媒体及400余名在校大学生到场旁听。
药家鑫案庭审(4张)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起公诉,药家鑫在讯问中说,自己于2010年7月拿到的驾照,轿车属于他名下,2010年6月购买。他承认在案发时内心非常害怕,杀人只是一念之差,而作案的凶器是一把长二三十公分的单刃切肉刀,是他在案发当天在超市买的。
他说,他装着刀的包就放在副驾驶位置上,下车查看时,他随身带着包下去的。因为他父母叮嘱他,贵重物品要随身携带。在下车查看时发现张妙躺着有呻吟声。他没有询问伤情,也没有与伤者说话,考虑到对方撞伤后会找他不断索赔,隔了两三秒的时间,就拿刀开始刺被害人。究竟刺了多少刀,刺到什么部位已经记不住了。
据悉,目前被害人家属只拿了15000元的丧葬费,拒绝了药家鑫父母给的另一笔30000元的赔偿。
律师辩护
药家鑫表示后悔,其律师许涛辩称为激情杀人。他的律师辩护说,这是一起交通肇事转型的故意杀人案件,药家鑫是一念之差,属于激情杀人。他的成长道路没有污点,学习优秀、得过各种奖励,且有自首情节。希望法庭从宽量刑,给他一条改过自新的路。药家鑫案受害人张妙家人的代理律师许涛表示,关于民事赔偿,两家仍未达成协议,庭审中,本案原告当庭向法官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许涛也曾表示,张妙家人不在乎赔偿数额,但是认为对方的态度不积极,很难接受。
同学请愿
庭审现场辩护人律师向法庭提交3份证据,包括报纸对药家鑫主动递交悔过书的报道,上学期间的13份奖励,被告人校友、同学、邻居的4份请愿书,请求法庭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证据提交后,民事原告人张妙的丈夫当庭说:我不看那个,那都是垃圾!
什么是激情杀人
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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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一、年逾70岁的张某,一纸诉状将自己的四个有赡养能力的子女告上法院,请求法官判决两个儿子和两个女儿承担自己的赡养费。经查:张某生育了两个女儿和一个儿子(即大儿子)。小女儿在其3岁时,被张某和前妻共同送给邻居王某夫妇收养;小儿子是张某与李某再婚时,李某带来的孩子(当时3岁),随母亲李某与张某共同生活在一起。
法庭审理时,大儿子拿出5年前自己与张某达成的协议:自己放弃继承张某的房屋,同时,不承担赡养张某的义务。因此,大儿子表示不愿意赡养父亲。小儿子认为自己是继子,与张某没有血缘关系,况且自己的生母早已去世,自己没有义务赡养继父。大女儿认为:自己已出嫁外村,也没有义务赡养父亲。小女儿更认为自己没有义务赡养生父张某。
问:针对四个子女的辩解,如果你是本案法官,如何判决?理由及依据是什么?
二、原告:孙某,男,55岁,原住台湾省高雄市。现住广东佛山市。
被告:金某,女,31岁,广东佛山市个体户,现住佛山市某区。
原告孙某于1998年1月,从台湾回到广东探亲,3月15日在佛山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告金某,双方于3月31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告于登记结婚当天从银行取出自己的1.1万元美金交给被告,表示让她去购置一套住房用于新婚居住。不久,金某购得“富达花园”内一套两居室住房,房屋价值98098元。1998年9月,发放的产权证登记在孙某名下。另外,原告送给被告金项链一条,金耳环一副,金戒指3枚。婚后双方还共同购置了25寸彩电一台,组合柜一套。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在孙某生病期间,金某陪孙某去医院看病,照料孙某。孙某于同年5月底返回台湾。1998年11月中旬,孙某从台湾来佛山。几年共同生活期间,孙某发现金某由于做生意,常早出晚归,对自己冷淡,后发现金某已另有新欢,且与第三者多次通奸。2001年5月,金某与第三者通奸导致怀孕,且自行到医院做了人工流产。孙某得知,遂于2001年6月向佛山市某区法院起诉离婚,并且私下换了防盗门,不允许金某回家,要求金某对其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并且主张将两居室商品房、全部金首饰判归自己所有。
被告金某不同意离婚,认为原告起诉离婚,没有理由,自己在原告生病期间,曾对原告尽过做妻子的义务。而且表示,如果法院判决离婚,我主张“富达花园”商品房一套是孙某赠送给我的结婚纪念品,应当归我所有;金首饰是孙某婚前送给我的见面礼,也应当归我所有。同时,认为是由于孙某婚后劝自己辞去国家机关的工作,使自己没有住房,也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要求孙某对我进行经济补偿。
经法院查明,登记结婚后,孙某的确出资1.1万美金购买商品房,购房的目的用于婚后共同居住。于1998年6月,孙某劝金某辞去正式工作去做生意,8月中旬金某辞职去商场租柜台做成衣买卖。1999年12月,商场收回出租的铺面,金某失去了生活来源,住房也有困难,现住在其兄家中。有证据证明金某确有通奸行为。金首饰是孙某于婚前赠送给金某的。
问:
1、 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孙某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
2、 如果法院立案,是否应准予双方离婚?
3、 两居室的商品房应属于什么性质的财产?如果你是法官,对房屋将如何判决?
4、 金首饰应判归哪一方所有?
5、 被告是否应承担对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6.原告是否应支付被告的生活帮助费用?
三、王天宁(男)与孔筱菊(女)婚后育有五个孩子,1998年房改时,他们以1万元买下所居住的H市G区两居室房子。2001年1月孔筱菊去世。大儿子王学军不幸身患重病,于2001年4月病故。2001年5月,王天宁与江莎相识,同年10月登记结婚。居住于王天宁在H市G区的房子内。
对于父亲王天宁再婚之事,子女们非常不满。2001年底,王天宁的二儿子和女儿们以“王学军的12岁儿子没有父亲无人照顾、上学近”等理由将其送至祖父王天宁处生活。2002年春节,儿女们与父亲王天宁的矛盾激化。儿女们扬言要继承母亲的房产,双方时有口角。2002年5月,已经患癌症的王天宁,将王学军的儿子送至其外祖父母处,瞒着儿女与江莎卖了H市G区的房子(12万元),并另买J区住房居住(10万元)。2002年8月,4个儿女找到了父亲与继母的新住所。2002年9月,儿女们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母亲的遗产。
庭审中有以下的问题需要解决:
1、儿女们提出母亲的遗产就是房产,继承意味着可以进来居住。你认为上述说法是否正确?
2、母亲去世儿女是否可以马上要求继承?对分割遗产的时间有没有限制?
3、现在原房子已经被卖,如何确定母亲的遗产?
4、双方都认可王天宁除了J区房产外,没有其他财产的事实,儿女们如何得到遗产?
四、韩某无子女,但有相当丰厚的家业。1982年韩某收养了一个儿子,取名韩冬。1993年2月,韩冬到外地谋生,并成家立业,没有再返乡念头,也无接韩某同住之志,于是韩某在日觉体衰多病之时多次函请韩冬归家探父,但韩冬音信不回。韩某感到这养子难以依靠,与其指望他养老送终,还不如和邻人签个遗赠扶养协议有保证。1994年3月,在村委会有关领导的见证下,韩某与村民李大勇签定了合法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协议规定,李大勇负责韩某的生养死葬,在其离世后,其全部财产归李大勇所有。l995年7月,韩某病危,觉得自己那么岁财产都归了李大勇有点太亏,忽然想起昔日知己牛传山现在生活潦倒,极需帮助,临死之前,倒不如给他留些财产。韩某使自书遗嘱一份,将其所有财产的一半赠给牛传山。同年8月1日,韩某谢世,李大勇依约处理了韩某的丧事。时过半月,牛传山手持遗嘱找到李大勇,要求接受遗赠,此时,韩冬也闻讯火速赶来要求继承遗产。
问:该案应如何处理?
五、1995年,王怀安夫妇与邻村的陈礼达夫妇达成书面收养协议,将儿子王小明(4岁)送给陈礼达夫妇收养。王小明被收养后,改名陈小明,受到养父母一家的宠爱,并与生父母时有来往。2003年,陈小明因为逃学,受到养父母责备,他不服气,与养父母争吵起来,陈礼达一气之下打了他一个耳光,陈小明赌气回到生父母家中。陈礼达几次到王家找陈小明,要他回家,陈小明坚决不回家,并提出要断绝与养父母的关系。两个月后,王怀安夫妇提出解除收养关系,遭到陈礼达夫妇反对。经邻居调解,陈礼达夫妇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但要求王怀安夫妇补偿他们8年间支付的抚育费共15000元。王怀安夫妇却认为解除收养是因为陈家有虐待陈小明的行为,因而不能付给他们抚育费。双方争持不下,诉至法院。
问:该收养关系能否解除?王怀安夫妇是否应补偿陈礼达夫妇抚育费?(回答问题时请简述理由)
六、胡卫与刘英于1997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现年6岁。胡卫夫妻性格爱好差距较大,加之胡卫在外边做生意,很少顾家,双方经常闹矛盾。胡卫在外面包了“二奶”,并向刘英施加压力,逼其同意离婚。刘英坚决不同意离婚。2004年1月胡卫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英离婚,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刘英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法院审理期间,刘英提出要求胡卫给予自己离婚损害赔偿。法院最终判决双方离婚,并将儿子判归刘英直接抚养,胡卫可以定期探望儿子。刘英为报复胡卫,拒绝胡卫探望儿子,并几次将儿子转移到朋友家里躲避胡卫探望。胡卫非常气愤。离婚后,刘英又发现,胡卫在离婚前将一部分夫妻共同存款转移到了“二奶”名下,刘英打算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如果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对刘英要求胡卫给予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法院应当如何处理?(2)刘英拒不履行胡卫探望儿子的判决,胡卫是否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应当怎样强制执行?(3)刘英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七、宁健与李菲系表兄妹,二人从小关系密切。长大后,更是情投意合。他们不顾双方父母的强烈反对,坚决要求结婚。2001年7月,宋健大学毕业后去南方某地工作,同年10月,李菲也去该地。他们向婚姻登记机关隐瞒了真实的亲属关系。领取了结婚证。2002年春节,二人向亲友宣布他们已登记结婚。双方父母认为后果严重,非常着急,遂找律师咨询。律师告诉他们可以依法申请宣告二人的婚姻无效。另外,宋健与李菲结婚后有存款2万元。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律师的说法是否正确?双方的父母可否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2)二万元存款如何分割?
八、小雅(女)的母亲于2001年12月病逝,留有遗产20万元。小雅因与其他继承人存在分歧,故遗产一直未分割。2002年8月小雅与赵伟登记结婚。赵伟在结婚登记前购买背投电视一台夫妻共同使用,2003年6月,小雅取得母亲遗产应继份额8万元。
2003年8月,小雅生育一女儿,赵伟十分不满,夫妻关系开始紧张,经常争吵。同年10月,赵伟与本单位女同事李华同居,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难以共同生活。2004年3月,小雅向法院起诉请离婚。赵伟同意离婚,但在财产分割上发生争执。
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法院应否判决两人离婚?
(2)如果双方离婚,女儿应由何方抚养?
(3)小雅继承的遗产8万元应如何分割?
(4)背投电视应如何分割?
九、崔晓生、刘莲夫妇为个体工商户,经常外出作买卖。1993年3月,崔晓生夫妇到广州进货,一去不回。无奈之下,崔的父母于1997年8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崔晓生、刘莲死亡。法院于1998年8月宣告二人死亡。崔晓生、刘莲的儿子崔京(7岁)随其祖父母生活。2000年崔京的祖父母年老无力抚养崔京,决定送养崔京。2000年底,崔京的祖父母于王玉山夫妇签订了收养协议,并办理了收养登记。2001年初,崔晓生夫妇突然出现,随后崔晓生以送养人不合格,崔京不符合收养条件为由,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万玉山夫妇与崔京的收养关系无效。
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崔京是否符合被收养人条件
(2)崔京祖父母是否符合送养人条件
(3)该收养关系是否有效
(4)该收养关系能否解除
十、李树纲以打渔为生,有两层楼房一幢,共12间房。其女李玲出嫁多年,常有来往。长子李全喜,用自己经商收入建房4间,自成家庭;李全喜前妻早丧,遗子李山;后妻任平,生子李林。李山是复员军人,为成立小家庭也用复员费购置新房2间,其妻何慧,生女李洁。李树纲的次子李全兴已病故,妻子王氏带儿子李明星另嫁。李树纲有一友宋建曾帮助过李树纲,李树纲想赠宋建一笔钱,但其未接受。李树纲即写下字据将自己房屋2间待自己死后赠给宋建的儿子宋明。今年初,李树纲、李全喜、李山三人出海打渔,遇台风船毁人亡,但各人死亡时间不能确定。丧事完毕,死者亲属们为房产分割发生纠纷。李玲认为,其兄已死,她是李树纲唯一子女,要求继承李树纲的房屋12间;任平认为李玲是出嫁的女,不能回娘家分房子,她系李树纲的丧偶儿媳,因此房屋应由她和李林继承;另外她还认为李山也系其子,她亦有权继承李山的房产。何慧不同意他们的意见,她及李洁均请求分割遗产,李明星也要求继承。宋明得知受遗赠后3个月来一直未表示态度。但在发生纠纷时也提出分割遗产要求。
问:(1)请指出本案的被继承人和遗产,并说明被继承人死亡的先后顺序及认定理由。
(2)本案当事人李玲、任平、李林、何慧、李洁、李明星、宋明星能否分割遗产,分别说明理由。
十一、被继承人刘惠良于1996年5月病故。其有三子一女,长子刘伯潇、次子刘仲湘、三子刘叔湖、幼女刘季南。刘伯潇在其父病故后因悲痛过度,于同年6月去世,有妻夏桂兰,子刘明川和刘明秀。刘仲湘与前妻有一子刘明月,与赵秀兰有一子刘明山;刘叔湖有妻任好君;刘季南于1994年8月去世,有丈夫马行空、女儿马玉花。
刘惠良于1993年10月立有一份书面遗嘱,言明:刘叔湖一向拒绝赡养自己,不能继承遗产;邻居张阳与自己很有感情,可分得遗产房屋1间,现金1万元;刘季南生活困难,可分得遗产房屋3间,现金3万元;另外,多年好友赵玉山一直在困难时候对自己多有照顾,现其家境不好,可分得遗产3万元。
另查明,刘惠良生前有房屋17间,现金11万;赵玉山于1996年初病故,有妻张桂花、子赵大海。刘惠良在得知赵玉山的死讯时,曾多次对周围的人表示,赵家对我有恩,我遗嘱中为其指定的财产就给赵玉山的妻儿。
问:1、本案当事人中哪些是继承人、受遗赠人?哪些当事人不是继承人?
2、本案各当事人应如何分割遗产?并请简要说明理由。
十二、刘季南与赵玉芬于1968年结婚,生有一子刘裕和一女刘兰兰。1980年5月刘季南因与赵玉芬发生争执而离家出走,一直未有音讯。1988年赵玉芬向当地法院申请宣告刘季南死亡,法院于1988年8月作出刘季南死亡的宣告。赵玉芬及其子女对刘季南的遗产进行了继承。1989年赵玉芬再婚。刘裕和于1987年7月结婚后生有一子刘明江。1989年6月刘裕和外出车祸死亡。1996年12赵玉芬接到某市公安局的通知,告知刘季南于1996年11因心脏病死于该市。经查,刘季南1980年离家出走后,一直给人打工,生活非常困难。1989年开始经商并获得成功,积聚了财产200万元。在经商期间,刘季南与胡柔相识,并于1991年元旦举办了婚礼(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1992年4月俩人生有一女刘冬冬。刘季南于1995年亲笔写了一份遗嘱,指明自己的财产在其死后由胡柔、刘冬冬、赵玉芬和刘裕和四人均分。
问:1.刘季南的死亡时间如何确定?为什么?
2.刘季南被宣告死亡后赵玉芬等对刘季南遗产的继承是否有效?为什么?
3.设刘季南1995年(即被宣告死亡后)所立的遗嘱在内容及形式上均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
4.刘季南1995年所立的遗嘱应如何执行?

我还有一个姐姐,父母自己写赠予书的将房子留给我,姐姐签字放弃继承房屋继承权,有法律效力吗?

你好。你父母写的是赠与协议,还是遗嘱?
如果是赠与协议,不需要你姐姐签字放弃继承房屋继承权的,因为在你父母还在世的情况下,不存在继承的法律事实发生。你父母把自己的财产赠与给任何人,都不需要经过他人同意。
如果你父母写的是遗嘱,一般也不需要你姐姐签字,因为遗嘱是处理自己死后的财产分配问题。你父母选择把房子给你,你姐姐写不写都一样。
只有在你父母死亡前没有留下任何书面文件的情况下,你和你姐姐要继承房屋的时候,你姐姐这个时候放弃继承才是有意义的。
总体上而言,对于赠与协议,如果想要他具有法律意义的效力,最好是做公证或律师见证。
纵横法律网-浙江光正大(上海)律师事务所-项天赐律师

为霸占母亲房产,女子提刀砍伤姐姐赶走母亲,女子:拆迁有钱赚,你怎么看?

2018年10月28日,遂宁的刘大姐和哥哥、母亲,正在家中闲聊,突然有人提着菜刀闯入家中。持刀者气焰嚣张,对着人就一顿乱砍,一家人吓坏了,纷纷躲进屋内。可是持刀者并没有就此罢休,继续砍人。刘大姐的手臂被砍伤,母亲被吓瘫在地,而砍人者竟是刘大姐的妹妹。刘大姐的母亲伤心欲绝,她怎么也想不到自己女儿会对自己下此毒手。
我们见到刘大姐,提起八个月前受伤的事,刘大姐依然心有余悸。刘大姐展示了当天的监控视频。当天,刘大姐和哥哥一起带着母亲陈婆婆上街赶集,早上9点51分回到家中,然而刚走进门情况就发生了变化。
监控中可以看出,一名红衣女子在门口谩骂,没有更进一步的动作,而当刘大姐的哥哥在门口晃悠了一圈后,红衣女子情绪突然就变得十分激动,不知从哪里拿出一把菜刀。在红衣女子谩骂了两分钟后,刘大姐的哥哥站在门口和持刀女子理论了几句,这时,持刀女子突然突然直接冲向刘大姐的哥哥一刀狠狠地砍下去。还好刘大姐的哥哥闪避及时,躲了过去。然而红衣女子接下来的行为更恶劣。

一分钟后,红衣女子拿着一把锄头,再次向门口的刘大姐和哥哥挥了过来。当时刘大姐的手臂被砍伤瘫坐在地上,86岁的陈婆婆用拐杖把门关上后也惊吓得瘫倒在地。陈婆婆说,这持刀砍人的不是别人,正是她的小女儿刘小凤。也就是说,小女儿是当着86岁老母亲的面砍伤自己的姐姐。

陈婆婆有五个子女,其中四儿子刘明建最让她操心。陈婆婆说,四儿子刘明建今年已经54岁却还没有成家,一直在外漂泊,至今已经有十年没有他的消息。为了让四儿子能够有个家,2012年她出资2万元给四儿子建了一个简易的平房,而现在的纷争就是因为这个房子。
陈婆婆说,她和四儿子以及小女儿的户口在一起,房子属于他们三人共同所有。那时,小女儿单身,四儿子又没有音讯,陈婆婆和小女儿就住在三女儿刘明秀的家中。2017年小女儿成家就搬进了这套房子里,并在原有的基础上加盖了一层,这时一家人相处也还算融洽,直到二哥刘明贵回家。

三女儿刘明秀说,之前二哥也是像四弟一样,多年来一直是杳无音信。2017年二哥突然带着五个孩子回到家中,这时,妹妹刘小凤就开始担心二哥会霸占她的房子。所以,监控视频里可以明显地看见,刘小凤在频繁的针对二哥刘明贵。
二哥刘明贵说,他虽然没有房子住,但是他不会去占妹妹的房子,而现在五妹这样闹是母亲咽不下这口气。陈婆婆说,她的小女儿现在想独占自己的房子,甚至还把她赶了出来。而且四儿子现在没有音信,二儿子又没钱,大儿子和三女儿现在身体又都有毛病,自己没有地方住。现在她要住回自己的房子,并让小女儿承担起她的赡养义务。
听到陈婆婆在说房子的事,小女儿刘小凤从屋内走了出来。小女儿刘小凤说,她根本没有想过要霸占母亲的房子,房子总占地80平方是三人共有,母亲的有26.6平方,更没有赶母亲出家门,一切都是母亲自导自演的苦肉计而已。

刘小凤说,当房屋准建证办好之后,四哥刘明建并不在家,所以建房这个事自然就落在她的身上。但是当时的她没有这个能力来建,于是就借了母亲2万块给她建起了房子,后来自己结婚后又加盖了一层。而不是像母亲说的那样,是母亲建的一楼。
而对于砍人的事情,刘小凤说,三姐的视频根本不完整。她承认是她先动手,冲突中的确也伤到了三姐,但是之后,三姐和二哥则将她按在地上殴打。刘小凤还说,她率先动手也是被逼的,其中另有隐情。
刘小凤说,去年四月份,自己人在浙江,而母亲却把整个房子写进了遗嘱里都归二哥和三姐所有。自己修建的房子,母亲却给了别人,没有自己的份,这让她非常生气,而且母亲也没有资格用遗嘱分配自己的房子。
而陈婆婆的遗嘱上写道:如果四儿子还在世,四儿子刘明建拥有该房屋第一层80平方米中的30平方米;第一层中的另外50平方在陈婆婆去世后由大儿子、二儿子和三女儿共同继承;小女儿已经占有了该房屋的部分权益,不再继承第一层的份额。也就是说,陈婆婆口中她所修建的第一层小女儿没有份。

刘小凤说,以前母亲对她也还算不错,但是直到消失多年的二哥突然回家后,母亲就发生了改变。因为二哥没有住房,还带着5个孩子,所以母亲将主意打在了她的头上,并且在没有跟自己打招呼的情况下把房子给分配出去,这是对自己的不尊重。现在母亲、二哥还有三姐自成一派,用借母亲2万元钱的事情,三个人一起给她施压。
但是,看房子的修建很简陋,为什么父母、姊妹会因为这所不值钱的房子不顾亲情大打出手呢?原来,刘小凤所处的村被纳入了开发区,在2017年当地政府挨家挨户量了房屋之后拆迁的事情就基本落实。原本不值钱的房子,现在摇身一变值钱了,这纷争就跟着来了。刘小凤说,大家都知道拆迁有钱赚,一平方要好几千元。

当地村干部表示,当时确实是批给了他们三个人的地。而对于那2万元钱的事情,刘家亲戚说,房子确实是刘小凤修建的,那时候陈婆婆借给她2万元钱的时候还跟她说过。
小女儿刘小凤说,早年她被四哥拐卖,生活凄苦,十多年前才千方百计的回到家。在家不但没有感受到家的温暖,反而母亲还为了房子这样对待自己,这样她觉得非常不公。刘小凤表示,要么,自己按照正规利息还母亲2万元钱,要么现在房子上下两层总共160平方,以后拆迁她分给哥哥和母亲每人26个占地平方,其他的归她所有。
但是陈婆婆却表示,一楼是自己修建的,就该归她和消失的四儿子所有。双方因此争执不休,谁都不肯让谁。听了小女儿的分配意见后,陈婆婆是气愤难耐,追着小女儿就想打她,三姐和二哥却在一旁旁观。见到小女儿不肯让步,陈婆婆最终离开了现场,陈婆婆决定要将小女儿告上法庭。
在社会生活中,拆迁、安置是为了让居民安居乐业。可刘家被拆的却不不是房子,被拆的是血脉亲情。现在刘家分成了两派,小女儿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动起了刀,陈婆婆和二儿子及三女儿对小女儿步步紧逼。在物欲横流的社会中,因为拆迁拆散了多少家庭,拆散了多少亲情,错误的金钱观念摧毁着社会价值观,对于我们而言,在社会生活中和家庭生活中应有正确的价值观念,只有这样,才能让能让社会更美好,家庭更幸福,而不要让金钱拆散了我们美好的家园。
那么,你认为房子到底应该属于小女儿还是属于母亲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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