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分割房产可行吗?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来源:威海房产网时间:2024-12-28 08:15:15

婚前买房,婚后加了配偶名字,离婚时房子真的能一人分一半吗?

小王在婚前全款买了一套房子,结婚时将妻子小李的名字加在了该套房的房本上,婚后二人经常发生争吵,小李起诉离婚,并要求对半分割房产;小王则认为因政策原因,才不得已加上小李的名字,实属婚前财产不应分割。该房产到底应该如何分割呢?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共有,并不是一人一半,而是两个人不分份额的共同共有。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不是一半,而是全部共有。只有在离婚、一方去世或者依法在婚内进行分割等情况下,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后,才打破共有状态,出现确定份额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为均等分割,但也要考虑财产及财产出资的来源、形成共有关系的原因、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离婚的过错情况等其他因素的具体情况进行分割。因此,对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绝不是简单地“一刀切两半”,而是要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情况和相关因素,作出的裁判才能更加公平、更加符合公众价值认知。
本案中,小李虽主张对半分,但无证据证明小王将房产一半份额赠与自己的明确意思表示,所以法院酌情判决小王分得80%的份额,小李分得20%的份额。
婚前父母出资买房,离婚时房产应如何分割呢?
(1)登记结婚前,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属于自己子女的个人财产,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2)登记结婚前,房屋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该房屋由双方协商处理,不能达成一致的,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登记结婚前,房屋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登记在双方子女或另一方子女名下,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可以推定“父母有赠与双方的意思”,应认定为共同共有。
(4)登记结婚前,双方父母全额出资购买房屋,无论所有权是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均应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不动产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5)登记结婚前,双方父母共同出资支付首付款,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无论所有权是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父母婚前出资的部分都应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对于该情形,由于既包含婚前“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部分,又包含婚后“夫妻共有”部分,因而法院在酌情确定夫妻各自享有的房屋份额时,理应考虑婚前父母出资的比例。

一处房子分割成两块办两个房产证,拆迁是有用吗?

异想天开,有难度,除非你是房管局局长的爹。

婚后房子加名字离婚时,一定是一人一半分割吗?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存在有些夫妻因为婚后性格等各方面原因而闹离婚的现象。财产分割成为离婚后的一些很棘手的问题。特别是房产。那么,婚后房子加名字离婚时,一定是一人一半分割吗?
网友咨询:婚后加名字离婚房子是一人一半吗?
山东丰弘律师事务所李新家主任律师解答:
如果有女方名字,女方对房产就有产权份额。但有名字分割时并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关于分割有协议从协议,没有协议还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对房产贡献等因素。另外,如果是婚前购房且没有共同还贷部分,那么离婚时,如果房产证只有男方名字,那么房产就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归产权方所有。
如婚前购房但共同还贷,房产证只有男方名字,根据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产权证上加名字性质上属于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予,因此婚前或婚后加从法律效力上并无区别。
如果贷款未还清,还要区别该房产本身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进行确定。如果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则未还贷部分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如果属于一方婚前购买,婚内还贷的,则未还清的贷款作为该产权人个人债务继续偿还,已经偿还的部分及其增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无论哪种方式,房屋产权均应以最后产权登记为准。因此婚前财产公证或者房产证加名字时最好各方能签署协议,对于产权份额及分割方式等进行明确,进而避免矛盾。
李新家主任律师解析:
我国新《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财产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以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有两点需要注意:
第一,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所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男女双方登记结婚之日起,至双方离婚或一方死亡之日止的期间。
第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取得是指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并不只是财物的实际得到。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和具体财产的取得有时是同步的,有时则是先后发生的。因此,划分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关键是取得该项财产所有权的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具体取得的财产,不一定就是共同财产,只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权利的,才属于共同财产。
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专业,主任律师二十多年一直专心专注专业从事相关法律实务,知识面广,经验丰富。在漫长的律师生涯中,始终秉持心怀善念,以德为源的原则和信念真诚为广大当事人提供精致的法律服务。

我结婚前购买了一套房拥有1/3的产权,现在我想将这部分产权赠送或出让给他人,需要另外2个产权人同意吗?

我在未结婚前出资2/3为父亲与继母买了一套房子,目前房产上有我们3个人的名字。现在由于房产限购,我必须去掉在这个房产上的名字。但是他们不愿意卖掉该房(一直收租中),而由于对继母不满,我也不愿意无偿放弃这部分权利。因此请问下该怎么处理?以下几个方案是可行:
1)将我这1/3的产权赠与我的婆婆,这个是否需要产权证上其他人员同意才能办理?大概什么手续?(我婆婆只有我老公一个孩子,这样至少将来这部分权益还是归我与我老公)
2)将我这1/3的产权赠与我的孩子,但是他未成年,产权转在他名下,是否还是等于在我名下,依旧被限购呢?
3)我将名字从产权证上去掉,但是公证我拥有1/3的权益,这个是否有法律效力?
4)是否还有其他方式可以将我的名字从产权证上去掉但是依旧能保护我的权利?
敬请专业人士指点,谢谢!问题补充:
如果我将这1/3的产权赠与我的婆婆,我的继母肯定不同意,不会将房产证拿出来让我办手续,是否有方法可以规避这一点吗?

只有一半的房屋所有权,能够出售自己那部分的吗?我现在有一半的房屋所有权,房子完全被对方占有

只有一半的房屋所有权是可以出售当事人那部分。对方完全占有房子是不合法的。如果该房产是按份共有的,其中当事人可以卖掉属于当事人份额的房产,不需要对方同意签字的,但是在同等价格的情况下,对方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如果该房产是共同共有的,则需要共同协商一致才能卖该房子的,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法律分析
房产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同一房产享有所有权,是一种普遍的所有权形式。共有在某种程度上足以反映所有权制度的变迁及社会经济的发展,从当前房产登记的状况来看,数人共有房产的情形越来越多。对于共同购买房屋的数人,确定其共有关系的程序应当按照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的原则。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必须遵从其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先确定是否存在家庭关系。家庭关系是指基于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而形成的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家庭关系依据主体可以分为夫妻关系、亲子关系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在现有登记条件下,如果仅凭登记机构的调查,要确定申请人之间是否为夫妻关系尚比较困难,更何况较为复杂的其他家庭关系。目前,除夫妻关系、亲子关系可以用婚姻关系证明、户籍证明等材料来证明外,对于其他家庭关系,申请人很难提供证明材料。因此,在确定申请人之间是否存在家庭关系时,登记机构要求申请人提供的书证,应当既要具有证明力又要便于申请人提供,具备一定的可操作性。可以证明申请人为家庭关系的材料除婚姻关系证明、户籍证明外,具有证明力又具备可操作性的基本上只有申请人本人的声明了。该种声明可以通过登记机构询问申请人的方式来取得。申请人不具有家庭关系的,登记为按份共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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