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当前位置:首页 > 房产知识 来源:威海房产网时间:2024-02-17 11:24:35

办不动产证要哪些材料

办理不动产登记所需要的材料有:登记申请书,原件;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和复印件;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质检合格证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或质监部门出具的房屋已竣工的证明,个人自建房屋需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房屋竣工证明);房屋测绘报告,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还需提交房屋面积界定报告);房屋地址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民政部门出具的房屋地址证明);经适房、单位集资房、廉租房、公租房等房屋还需提交发改委或军区的立项计划和省或市或军区房改办的批文,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属合作修建(联建)建筑工程的,还需提交合作(联建)协议和产权分割清单,原件;建设单位申请业主共有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还需提交规划部门确认业主公有房的证明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书面约定,规划部门确认业主共有房屋的证明为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书面约定为原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建账证明,原件。

房屋不动产证办理流程如下:
1、办理初始登记:购房者需要在交房使用之日起的60天内,将其房屋产权等级资料报送房管部门,由房管部门办理初始登记;
2、填写《房屋权登记申请表》;
3、领取房屋测绘表;
4、在开发商处领取办证相关文件:相关文件主要包括购房合同、房屋结算单、大房产证复印件等;
5、交公共维修金、契税等费用;
6、提交申请材料;
7、领取房屋产权证。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办不动产证要哪些材料

大部分人对于不动产都不是很了解,事实上所谓的不动产指的就是房子、土地等,但属于个人的不动产是需要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登记的。那么,办不动产证要哪些材料呢?办理不动产登记要注意什么呢?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了解吧。 办不动产证要那些材料 办理不动产正需要的材料有: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土地权属证明、建设用地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审查不动产权结果、税费缴纳证明、房屋测绘报告、房屋地址证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证明、其他必要相关材料。 办理不动产登记要注意什么 1、旧版不动产证书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与新版证书一起并行使用。 2、政策不会强制性要求持有旧版

办不动产证要哪些材料

办理房产证一般需要房屋购销合同原件及补充合同原件、商品房销售统一发票原件、房屋的测绘调查表及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完税凭证、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复印件。
不动产登记怎么办理
第一、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第二、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不动产份额,应当与受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
第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第四、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五、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给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办不动产证要哪些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3、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办不动产权证需要哪些材料

一、办不动产权证需要哪些材料
1、办理不动产权证所需提供以下材料:
(1)盖章的申请表;
(2)房屋买卖合同;
(3)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和房价结算的确认书;
(4)测绘表、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两份;
(5)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6)契税完税或减凭证;
(7)购房者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8)房屋共有的提交共有协议;
(9)银行的提前还贷证明。
2、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八条
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二、不动产权证办理流程是什么
不动产权证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人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权籍调查;
2、递交申请材料;
3、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初审后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
4、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准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
5、申请人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窗口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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