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是丈夫名字,房屋还有按揭,现在要改为妻子名字或加上妻子名字,需要哪些手续?

当前位置:首页 > 房产知识 来源:威海房产网时间:2024-05-15 08:15:05

婚前买的房,有房贷,现在加老婆名字,怎么操作?

一.婚前贷款买房怎么加妻子的名字 夫妻两人可对婚前婚后财产进行约定,如果双方都同意的话,可以向房管局申请加名,增加为房产共有人。 房屋证加老婆名字具体的手续如下: 第一,签署房产更名同意声明,同时须原房产证上面名字的当事人在场。 第二,准备好申请材料到房产局,并填写一些表格和一个存量合同,把老婆的名字加上去。 第三,按照房产局回执单上面说明的日期去缴纳税金,房产过户税金缴纳完毕后便可拿到房产证。 根据我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

丈夫的房子加上妻子的名字怎么办手续

一、丈夫的房子加上妻子的名字怎么办手续
1、房产证加妻子名字办理流程是:
(1)先准备相关的资料,类似于房产证,结婚证,身份证,然后到房管大厅办理;
(2)如果是没有贷款的房子,材料提交给房管局的工作人员以后,等工作人员的通知领新的房产证即可;
(3)房子有贷款的,变更产权人要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二、房产证抵押贷款需要什么流程
1、贷款人向银行提供相关的基础资料,比如房产证、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半年的银行流水等;
2、银行进行贷款审查;
3、当事人签订贷款协议,并且去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4、银行按照协议进行放款。

房产证改妻子名字需要什么手续

法律分析:房产证从丈夫名字改成妻子名字,需要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费用就是工本费和印花税。

办理程序:

1、首先要办理解抵押手续,电话约定还款日期,去贷款银行还款,取回银行提供的解抵押资料;

2、去房管局交易大厅办理解抵押手续,带着房产证、身份证、银行提供的解抵押资料;3、在房管局交易大厅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婚内赠与不收契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只需交工本费和印花税。带着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房产本、赠与合同、申请书即可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房产证上是我的名字,现在想更换为妻子的,怎么办理?

如果要单独变更,可以办理赠与手续,直接将房子赠与妻子,但是将来如果出售的话会加以重税。
建议直接到房管局将房产证变更为夫妻共有房产证,只掏个工本费而已。
所有手续办理需要双方结婚证,双方身份证就行了。
房产是大宗商品,是不允许随便更名的,包括夫妻和亲属。

房产证加上妻子的名字需要什么手续

法律分析:第一,签署房产更名同意声明,同时须原房产证上面名字的当事人在场。第二,准备好申请材料到房产局,并填写一些表格和一个存量合同,把妻子的名字加上去。第三,按照房产局回执单上面说明的日期去缴纳税金,房产过户税金缴纳完毕后便可拿到房产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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