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上夫妻二人名字去掉一个人
房产证上夫妻二人名字去掉一个人方式如下:
1、无贷款的房产证去名字:夫妻变更,只针对夫妻之间的份额转让;
2、买卖形式,即将房产证上要去掉名字一方的份额以买卖转让给房产证上其他产权人;
3、赠与形式。
有贷款的房产证去名字:需要先与贷款银行沟通,是否同意此次变更,变更转让的步骤和前面无贷款的形式一样。
无贷款的房产证去名字:
1、夫妻变更,只针对夫妻之间的份额转让,即将房产证上要去掉名字一方的份额全部转让给另一方;
2、买卖形式,即将房产证上要去掉名字一方的份额以买卖转让给房产证上其他产权人,走正常的买卖交易流程;
3、赠与形式,即将房产证上要去掉名字一方的份额以赠与转让给房产证上另一产权人。
有贷款的房产证去名字
1、需要先与贷款银行沟通,是否同意此次变更;
2、取到银行同意变更的材料;
3、变更转让的步骤和前面无贷款的形式一样。
注意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产证去名字,就是房产证上有其中一人去世,然后要去掉这个人的名字,即就是房产继承,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公证途径等获取继承文书,变更去掉被继承人的名字。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房产证上如何去掉名字?
房产证上去掉一个人的名字有两种方式解决,一种是采取过户赠与的方式,一种是采取过户买卖的方式。
过户赠与的方式要到公证处进行公证,过户买卖方式无需公证,两种方式都要缴纳一定的房产证登记费和房产过户手续费。
登记费都是80元,手续费赠与方式按2元每平方米计算,买卖方式是按6元每平方米计算。此外房屋买卖和房屋赠与都要缴纳税款。
一般情况下,过户办理需要携带的材料有双方身份证及复印件、初始办理房产证时的相关材料、出让人婚姻状况证明,无论是赠与还是买卖方式,双方必须在场或有委托人在场。
扩展资料:
房产过户注意事项
1、若单位购买私房,还需提交单位法人或其它组织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单位法定代表人办证委托书(收件窗口领取),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若非住宅转移,还需提交土地使用权证书;
3、若当事人不能亲自办理,需出具委托书或公证书,受委托人需出具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房屋若已出租,且承购人非承租人的,需提交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证明;
5、若有共有权人需出具共有权人同意出售证明和共有权证书;
6、若经法院判决的,需出具法院判决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房产证上怎么去掉名字
房产证 上去掉一个人的名字 1、带好三证( 结婚证 、 身份证 、房产证)正本及复印件。 2、去房屋所在地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先在预检窗口告知是来 办理房产证 减去配偶姓名事宜的,窗口工作人员会审核提交的材料,如果材料齐全就给你们一个号码,然后凭号码去相关窗口办理。 3、办理房产证上减名字所需费用:110元手续费,明细如下:80元工本费、25元地籍图费、5元贴花费,如顺利20天后可拿到新的房产证。 4、新房产证可以设定密码,房地产交易中心会告知你一个初始密码,之后可自行更改。 《 不动产登记 条例》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
房产证去名字需要哪些手续和费用
房产证加名一、房产证加名的流程和税费
1.加配偶名字
夫妻间加名字,只要有结婚证等相关证件,直接到房地产交易中心,产权变更窗口办理就可以了。办理流程及费用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有房无贷
办理流程及费用:
(1)带好三证(结婚证、身份证、房产证)正本及复印件。
(2)去房地产交易中心,先在预检窗口告知是来办理房产证增加配偶姓名事宜的,窗口工作人员会审核提交的材料,如果材料齐全就给你们一个号码,然后凭号码去相关窗口办理。
(3)办理房产证上加名字所需费用:110元手续费,明细如下:80元工本费、25元地籍图费、5元贴花费,如顺利20天后可拿到新的房产证。
(4)新房产证可以设定密码,房地产交易中心会告知你一个初始密码,之后可自行更改。
第二种情况:有房有贷
办理流程及费用:
(1)先去银行办理抵押变更手续(具体事宜请咨询各银行)。
(2)办理房产证上加名字所需费用:除支付上述110元手续费外,如贷款是纯公积金的,还需另外支付100元;如贷款是组合形式的(公积金+商业贷款),还需另外支付200元。
(3)其他步骤同“有房无贷”。
2.加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的名字
房产证上加直系亲属的名字即将房屋的部分产权(具体比例双方可约定)转移给直系亲属,双方可约定具体的转移方式:赠与或买卖。
1房屋赠与:直系亲属之间无偿赠与房产,免征营业税和个税,需交3%契税。
2房屋买卖:按照正常的房屋买卖税费标准。
注:房产证上加子女名字需要注意的事项
父母买房时在房产证上加上子女名字是可以的,如果把房子转给孩子可以省一笔费用,不需付过户费,不利的是,孩子作为房子共享分人之一,处理房子时要经孩子同意,小孩年满18周岁就可以自行处理。
如果父母离婚要分财产,孩子当然有产权,谁有孩子的监护权,谁就管理孩子的财产,就能拿到房子的三分之二。如果父母过世了,在遗产继承上也是孩子的,那么这套房子的所有权就归孩子所有,但是遗产继承书必须是在公证处公证过的。目前国内未征遗产税,但以后很难说。
3.加其他人名字
房产证上加其他人名字可以房产赠与和买卖过户两种方式进行。
1房屋赠与:非直系亲属直接赠与房产,契税为计税价格*3%,个税为计税价格*20%,营业税同买卖过户标准。
2房屋买卖:按照二手房买卖流程进行,并交纳相关的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和契税等。
4.房屋尚未办证,需要加名字如果有贷款,原理同上。如果没有贷款,购房者首先和开发商协商变更合同,开发商同意的情况下,买受人与开发商共同向市房产管理处住宅产业科申请变更合同备案手续,将配偶或直系亲属名字添加到买卖合同上,然后凭买卖合同、发票、税票等材料至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证即可。
二、房产证加名所需的证件材料和注意事项:
1、所需证件:房产证、户口本、身份证、婚姻证明(结婚证或单身证明),未成年子女需提供户口本或出生证明。除了带足证件,还需准备好各类证本的复印件。
2、注意事项:在到当地交易中心办理加名字时,房屋的产权人和加产权人都要到场。
房产证去名
房产证去名字,是转让其房地产份额并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的程序,会因转让方式的不同而产生不同的税负。如果选择买卖方式,应当按照现行有关房屋转让交易的税收政策依法缴纳交易税费,包括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契税等。
一、房产证去名的几种情况
1.房产证去除夫妻名字
如果是夫妻之间加名字或去名字,不收取契税,只要办理夫妻间房产更名即可。
办理流程:受理窗口交件——审核(内部)——缴费发证
需要的材料: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具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产测绘成果;双方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原件;原房屋权属证书;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或可以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复印件和原件;双方的约定协议。
2.房产证去除父母子女名字
父母子女之间去名字,可以按照份额赠与或者买卖来计税,其中,按照赠与方式交的税费较少,只需缴纳所占份额的契税,从1%~3%不等。
共分四种情况:
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宅:1%
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上普通住宅非首次购买普通住宅:3%
购买非普通住宅:3%
注:因为各地房产政策存在差异,本文仅为办理房产加名减名提供相应指引,具体税费以实际办理为准。
3.房产证去除非亲属名字:
(1)赠与方式
需办理公证,公证费用为赠与合同标的2%,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契税缴纳标准为总房价的3%。无偿赠与房产给他人,南京市目前执行的是免征营业税和个税。另外,通过赠与获得房产过户时还需要交相关登记费和手续费。
所需材料:双方户籍或者身份证;合同书;房产证;其他材料;不*代为办理。
(2)买卖方式
二手房一半产权买卖,若存在贷款购房情况,需要先到贷款银行出具相关证明,做贷款变更或结算证明。税费情况基本相同,上家缴纳个人所得税及营业税,下家缴纳契税。
所需材料:税单、发票、合同、产权证、户籍证明、贷款变更证明等。
二、房产证上去名字相关证件
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委托书
房地产权证原件
房屋平面图
地籍图
契税凭证原件
经公证的赠与书或赠与合同原件
三、房产证去名的相关费用
(一)交易手续费:
1.存量非住房按成交价的由受让人缴纳
2.新建非住房由转让双方各按成交价的缴纳
3.新建住房按每平方米3元,由转让方缴纳;存量住房按每平方米5元,由转让双方各缴纳50%
4.房屋交换按差额部分的由支付差额一方缴纳;继承、遗赠、公有住房出售不交手续
(二)登记费:
土地300元/件;住房80元/套;非住房550元/登记单元;车位80元/个,由权利人缴纳;
经济适用住房、配套商品房、公有住房出售减半收取登记费;
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不收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权属证书工本费10元/本由权利人缴纳;
(三)图纸费由房地产交易中心代收
(四)契税、印花税由相关部门征收或代收。
房产证上去掉一个人的名字需要什么手续
房产证上去掉一个人的名字手续:1、要先准备好相关证件。需要准备的证件一般包括:结婚证,身份证复印件。准备齐全后,可以到当地的房管局提交减名字申请;2、工作人员会对受到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准备齐全的,会分派序号,并且可以拿着序号到相关的窗口办理手续;3、办完后,可以在房产证上去掉其中一个人的名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登记办法》 第三十七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