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干部多占住房包括商品房吗?政策怎么规定的呢?

当前位置:首页 > 房产知识 来源:威海房产网时间:2024-07-23 08:15:17

领导干部周转房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调动干部一般只能按照房改政策承租或购买一地的公有住房。夫妻两地分居且在本规定印发前已经在两地承租公有住房的,可以在分居期间分别承租两地的公有住房,但只能购买其中一地的现居住公有住房。购买现居住公有住房执行住房所在地的房改政策,购房面积标准执行调动干部新任职务标准。

调动干部购房时,可以根据下列情况,向调入单位申请领取购房补贴,调入单位应当优先发放。(一)在原工作地无房干部的购房补贴。调动干部在原工作地没有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以及按照规定退出原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房的,可以按照新工作地无房职工的有关规定,向调入单位申请领取购房补贴;在原工作地已经领取购房补贴的,自调动次月起,按照新工作地的购房补贴政策执行。(二)地区差额补贴。调动干部在原工作地已经领取购房补贴的,如原工作地购房补贴水平低于新工作地,可以向调入单位申请领取地区差额补贴,补贴额按照两地补贴水平的差额计算。调动干部在原工作地已经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的,在新工作地购房时,也可以向调入单位申请领取地区差额补贴,但只限于夫妻一方,补贴额按照原职级住房面积标准和两地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差额计算。调动干部升职的,按照新工作地规定由调入单位发放级差补贴。(三)面积差额补贴。调动干部按照新工作地相应职务住房面积标准,原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房没有达标且未在原工作地领取面积差额补贴的,自调动次月起,可以向调入单位申请领取差额补贴;原住房已经达标的,调入单位不再发放差额补贴。

法律依据:《建设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 调动干部如有瞒报家庭住房情况,或违反规定多占住房、骗取购房补贴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收回多占的住房或骗取的购房补贴,同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违规多占政策性住房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住房改造管理信息系统、全区干部职工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市场运作方式建房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整合,并新增了公有住房管理子系统和政策法规子系统,以此来消除以往单个系统的数据孤岛,实现统一登录管理、数据共享功能。新系统最大的亮点是能实现全区范围内政策性住房供应资格快捷、准确审核。可实现售建房单位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的业务审批、经济适用房申请及销售管理的业务审批、城镇职工住房补贴业务的管理、城镇职工参加集资建房的业务审批、危旧房住房改造信息备案、信息确认的业务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

第三十九条 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第四十二条 未取得资格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其所购买或集资建设的住房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国家部级.省级,司级,厅级,处级干部们的住房是怎么解决的啊?

一般都是福利分房后房改,厅级以下干部在有些地区是按照住房货币补贴政策由其自行解决购置

转业干部如果违规多占的住房已上市交易的,怎样清退

取消交易,退款。 一、在地方已分配了公房或按房改政策购买了住房(包括集资建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或享受购房补贴)的军转干部及有关人员,所租住军队住房应及时退还军队。面积未达标的,退出军队住房后,由所在单位按地方房改政策(浙房改字办[2002]19号)给予住房补贴。不准将军队住房转给父母、子女、夫妇离异一方及其他人员住用,已住用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将住房退给军队。 二、在地方已分配了公房或按房改政策购买了住房(包括集资建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或享受购房补贴)并且面积已达到本人职级标准的军转干部及有关人员,应将已购买的军队住房按规定退还军队。退出军队住房时,个人支付军队的购房款和集资建房款由军队按规定

《廉政准则》对禁止党员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有哪些规定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房产知识本月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