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没预售证怎么办

当前位置:首页 > 房产知识 来源:威海房产网时间:2024-09-20 08:15:35

购买的商品房没有预售证怎么办

购买的商品房没有预售证,购房者可以请求宣告合同效力为无效。但如果房地产开发商在与购房者签订合同时已将还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据实告知,则购房者对其购买行为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 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 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 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购买的商品房没有预售证怎么办

购买的 商品房 没有预售证, 购房 者可以请求宣告合同效力为无效。但如果房地产开发商在与购房者签订合同时已将还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据实告知,则购房者对其购买行为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即在请求 合同无效 的同时,只能要求房地产开发商返还购房款以及利息,无权要求损失赔偿;而如果是房地产开放商隐瞒了该事实,那购买者除了可要求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和利息外,还可以主张双倍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 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购买了无预售证的商品房怎么办

法律分析:开发商售卖商品房,首先要向相关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没有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是不能预售的。如果开发商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就将商品房进行买卖,则开发商与买房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该是无效的,买房人可以要求宣告合同无效。若开发商在与买房人签订合同时本已告知还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事实,则买房人对购买行为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在要求合同无效的同时,只能要求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及利息,无权要求损失赔偿;而如果开放商没有告知,隐瞒了该事实,那么买房人除了可要求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和利息外,还可主张双倍赔偿。

法律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买了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子怎么办

1、根据最高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如果合同效力被认定为无效,那么这个无效从法律而言是至始无效,即从签订的那一刻它就是无效的。
2、那么如果购买了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合同签了首付款也交了,怎么办呢,我们来了解一下最高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如果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3、那么根据这条的规定,开发商有没有故意隐瞒或是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将是主张赔偿的关键问题,如果能举证证明开发商未向您提供预售许可证就签订了预售合同的这一事实,就可以要求开发商支付已付购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款。

买了没有预售许可证的房子怎么办

法律分析:可以退房。房屋开发商预售期房是需要取得相关证件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就是其中必须具备的。虽然签了购房合同,但是开发商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违背了法律强制性条款,合同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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