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批地基盖房子条件有那些呢?

当前位置:首页 > 房产知识 来源:威海房产网时间:2023-04-16 11:24:39

农村批地基盖房子条件是什么

在农村大部分都是自建房,而自建房在建造之前是需要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才能开始动工的,要通过审批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行。那么农村批地基盖房子条件是什么呢?下面就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下吧! 农村批地基盖房子条件是什么? 1、农村居民因子女等原因需分户,但缺少宅基地;2、外来人口在农村落户,成为该集体组织成员,但没有宅基地的;3、因发生自燃灾害或集镇规划、公益事业建设需搬迁的。 农村建房批地基流程是什么? 1、向村民委员会或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用到申请。 2、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提出用地申请进行讨论。 3、村民委员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议通过后,由村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报乡镇人民政府

农村建房审批条件

农村建房审批条件如下:
1、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建房户在醒目的地方进行张榜公示15个工作日以上;
2、国土资源管理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进行初审;
3、公布期满无异议后,将符合“一户一基”条件的用地户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农用地的按规定报市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4、宅基地批准后,国土资源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批放宅基地,并发放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一书两证”;
5、村民住宅建成后,国土资源所到实地检查是否按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一地,对符合要求的建房户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6、村民凭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农村宅基地建房标准

农村宅基地建房标准如下:
1.农村新建、扩建或改建房,每户宅基地的标准面积为80-120平方米,各村委会应根据村庄规划和本村的实际用地情况统一确定本村的宅基地面积标准。
2.农村独立住宅不得超过三层,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60平方米;
联排住宅不得超过四层,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450平方米。
各村应根据本村的风俗、民情研究确定固定的一种住宅建筑方案,形成统一风格,采用坡屋顶建筑形式。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在地类管理上属于(集体)建设用地。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建造并保有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如下特性。
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原则上限于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界定为“宅基地使用权人”。在现行规则之下,宅基地使用权人是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具有特定性,限于集体所有土地。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界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排除了在国有土地上设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可能性;
3、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具有特定性,仅限于依法建造并保有个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界定为占有和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农村村民所建住房以及与居住生活有关的其他建筑物和设施,如住房、车库、厕所、沼气池、牛棚、猪圈等;
4、宅基地使用权的初始取得具有无偿性。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权利,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偿取得、无偿使用;
5、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期限限制。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期限进行限制性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因期限届满而消灭。因此,宅基地使用权是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用益物权。
法律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农村批宅基地的条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与宅基地相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农户超出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闲地等土地。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使用宅基地:(1)因成年、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原有宅基地不能安置的;(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内没有宅基地,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程序同意的;(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安置的;(4)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怎样申请农村宅基地建房

申请农村宅基地建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

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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