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需要哪些资料

当前位置:首页 > 房产知识 来源:威海房产网时间:2024-10-15 11:25:10

房屋过户需要哪些手续资料

房子过户需要什么手续哪些证件

(一)售房一方:

1、男、女方(职工、家属)近期身份证明。

2、男、女方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及复印件。

3、结婚证及复印件。

4、内部购房发票或二手房购房相关税费票据。

5、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复印件、房屋使用状况证明。

6、同户籍居住成年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7、水电费结清证明或结清单。

8、采暖费等物业费结清证明或结清单。

9、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及复印件。

10、赠与合同公证书及复印件。

11、油田内有无其他住房证明。

12、房屋买卖协议(合同)书。

13、代理公证书、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14、其他签名盖章的材料、证件。

(二)购房一方:

1、男、女方(职工、家属)近期身份证明。

2、男、女方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及复印件。

3、结婚证及复印件。

4、已购住房情况证明。

5、油田内有无其他住房证明。

6、代理公证书、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7、其他签名盖章的材料、证件。

办理房产过户需要带什么材料

法律分析:办理房屋过户需要准备的材料有:

1、若买方单身,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房屋买卖交易的契税完税证明。

2、若买方已婚,需要携带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家庭户口本、二手房买卖交易的契税完税证明。

3、若买方离异,需要提供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和房屋买卖交易的契税完税证明、离婚证、离婚协议,如果购房者携带未成年人,需要携带孩子所在的户口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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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过户需要什么材料

房产过户需要的材料如下:
1、过户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3、房屋的产权证明;
4、土地使用权证;
5、登记原因证明文件,比如房屋买卖合同;
6、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的其它材料。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
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房子过户需要什么资料

房子过户一般需要的材料如下:

1、过户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材料;

3、房屋的产权证;

4、登记原因证明材料,如因买卖而过户,为买卖合同;

5、需要的其它材料。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办理房产买卖过户需要带哪些材料

办理房屋过户需要的材料有: 一、转让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1.出让方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经公证部门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2.属房改房上市转让的,需提供户口簿复印件(校验原件),配偶及同住成年人需一并前往办理,不能到场办理的必须出具同意上市转让的公证文书原件;
3.房屋所有权证注明为共有产的,共有权人需一并前往办理,不能到场的,需出具经公证部门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二、受让方是单位的需提供法人资格证书(法人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校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三、受让方是个人委托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1.出让方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2.产权登记申请表、房地产转让合同;
3.其它必要材料。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九条 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第三十八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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