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买了一套二手房,房产证当时过户,土地证没过户,现在原房主不肯协助办理土地使用证,有合同,怎么办啊?

当前位置:首页 > 房产知识 来源:威海房产网时间:2024-12-16 11:24:39

我买的二手房房产证已经过户,土地证没过户。怎么办

方法如下:

如果办理时原房主可以配合买主过户,请原房主携带身份证一起办理过户手续,如无法配合,可以通过免费公告15个工作日的方式,满15个工作日后,即可直接办理过户手续。或携带身份证、房产证至房屋所在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不动产证。

土地权属清楚,持有房屋产权证、分摊土地使用证)的。申请人可凭分摊土地使用证向市政府服务中心国土局业务窗口申请办理划拨地补办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税金。完成划拨地出让手续后由申请人凭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批准文件等向市政府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土地权属清楚,持有房屋产权证、但未进行土地分摊的。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市政府服务中心设置咨询窗口专项办理土地分摊。申请人持原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分摊的书面意见向咨询窗口申请办理土地分摊,咨询窗口对土地进行分摊,出具土地分摊告知书。

扩展资料:

登记机构在办理地下建(构)筑物办理产权的首次、转移登记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确的地下建(构)筑物的水平投影最大占地范围和起止深度(标高)进行记载,并记载其具体坐标位置;在权利证书中注明“地下空间使用权”字样;属多层的按层单独登记。

在海口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或办法实施前已对地下空间使用权及建(构)筑物办理产权登记的,登记有效;未办理登记且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以予以登记,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在补全相应手续材料符合条件后进行登记。

参考资料来源:胶东在线-二手房房产证已经过户 土地证没过户怎么办 聚焦民声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二手房过户没土地证怎么办?海口出台办法分类解决

我买的二手房房产证过户了土地证没有过户现在以前的房主去世 了怎么办

房产证已经过户,土地证过户不会收到任何影响,哪怕原业主已经去世。 新业主准备好身份证、结婚证、新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房管局出具的买卖合同;原业主需要准备好原身份证、结婚证、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死亡证明,其配偶配合,即可在国土局窗口直接办理。 土地证5个工作日可以办理出来。

我买的二手房房产证已经过户,土地证没过户。怎么办

方法如下:

如果办理时原房主可以配合买主过户,请原房主携带身份证一起办理过户手续,如无法配合,可以通过免费公告15个工作日的方式,满15个工作日后,即可直接办理过户手续。或携带身份证、房产证至房屋所在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不动产证。

土地权属清楚,持有房屋产权证、分摊土地使用证)的。申请人可凭分摊土地使用证向市政府服务中心国土局业务窗口申请办理划拨地补办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税金。完成划拨地出让手续后由申请人凭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批准文件等向市政府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土地权属清楚,持有房屋产权证、但未进行土地分摊的。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市政府服务中心设置咨询窗口专项办理土地分摊。申请人持原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分摊的书面意见向咨询窗口申请办理土地分摊,咨询窗口对土地进行分摊,出具土地分摊告知书。

扩展资料:

登记机构在办理地下建(构)筑物办理产权的首次、转移登记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确的地下建(构)筑物的水平投影最大占地范围和起止深度(标高)进行记载,并记载其具体坐标位置;在权利证书中注明“地下空间使用权”字样;属多层的按层单独登记。

在海口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或办法实施前已对地下空间使用权及建(构)筑物办理产权登记的,登记有效;未办理登记且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以予以登记,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在补全相应手续材料符合条件后进行登记。

参考资料来源:胶东在线-二手房房产证已经过户 土地证没过户怎么办 聚焦民声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二手房过户没土地证怎么办?海口出台办法分类解决

二手房房产证已过户,但土地证仍在原房主那,要紧吗?

你好,房产证已过户,土地证没有过户的话是有风险的,现在房产证和土地证两证合一,变成不动产权证书了,如果只是房产证过户,而土地证没有过户,将来你在交易房子的话就很麻烦,办不了过户。

买房子房产证过户了土地证没过户怎么办

法律分析:房产证过户土地证没过户需要携带已过户的房产证以及没有过户的土地证去所属地区的土地局进行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将被收走,并重新办理生成新的《不动产权证》。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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