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基金什么时候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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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购房都需要缴纳维修基金,主要用于后期楼房公共部位的修缮和改造,很多业主对这部分费用心存疑虑,比如在居住期间,并没有使用到这部分费用,最后应该如何处理,还能不能退还给小区业主。那么,到底维修基金什么时候退?缴纳房屋维修基金需要注意哪些方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简单的了解一下吧。
一、维修基金什么时候退
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业主遇到以下情况,可以主张退回房屋维修基金:1、房屋分户账中,结算后如果还有剩余的维修基金,应当返还给该小区业主;2、开发商交存的维修基金余额应当返还给开发商,但如果找不到开发商了,应当返还给该小区业主。
二、缴纳房屋维修基金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1、注意保留支付凭证
现在购买新的商品房时,都要按照规定支付房屋维修基金,具体费用是房屋成交价格的2%到3%,一般由开发商代为收取,然后转交给房管部门,在小区未成立业主大会以前,都由房管部门代为监管,业主在缴纳的时候,注意保留好支付凭证,后期卖方或者需要用到维修基金时,需要用到。
2、房屋维修金使用范围
房屋维修基金主要用于公共部位的修缮或改造,但如果这部分费用没有使用,所得利息应该划入维修基金账户中,任何人不得擅自挪用,否则将会被依法处罚,情节严重者,不仅需要归还相应的款项,而且还需要被刑事拘留。
编辑总结:以上关于维修基金什么时候退,以及缴纳房屋维修基金需要注意哪些方面就介绍到这里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想了解更多相关资讯,欢迎关注齐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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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满几年能退维修基金
房产购买无论满多少年,维修基金都是不可以退的。只有当房子因大地震、拆迁等原因损毁时,维修基金才可以退回。而且,当居民分户账目房子专用维修资金余额款小于第一期缴存额30%的,还要进行续缴。自然,因为维修基金是入住前一次性交了的,如果没有特殊的情况,不用再度缴纳。以上就是房子满几年能退维修基金的相关内容。房屋维修基金的介绍房屋维修基金是一种专用基金,用于物业公共设施的升级改造等项目维修,私人不得借用房屋维修基金。它实施行钱随房走的标准。买卖房屋时,账户中的余额也随着转移到房屋的新产权所有人。中国的房屋维修基金规章制度起源于1998年。2004年,房屋维修基金演变为申请房地产登记证时要支付的费用。其支付规范也从最初开始按购房费用的2%到3%缴纳,变成2008年的按每平方米住房建设工程造价5%到8%缴交。
大修基金可以退出来吗
法律分析:可以的。主要以下两种情况可以申请退还维修基金余额:
(1)购房人在购买商品住宅已缴存维修基金后,退、换已购商品住宅的;
(2)已缴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商品住宅,因拆迁等造成灭失的。
申请退还维修基金本金和利息,需要提交材料:
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退、换已购商品住宅的购房人申请退还维修基金。按照相关规定,退、换已购商品房退还维修基金应由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申请同时退还。开发建设单位或者购房人到市房屋维修基金管理中心领取《商品住宅维修基金退款审批表》后,应提交下列材料:退契税凭证、经合同备案管理部门和开发建设单位签署意见加盖专用章的《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退款审批表》、购房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分别持有的原《维修基金交款收据》(第二联)、开发建设单位开具的已收到退还维修基金的财政局统一收据和购房人身份证。
(2)被拆迁房屋权利人申请退还维修基金。需填写《灭失商品住宅房屋维修基金退款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核准注销通知书》、《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交款收据》和申请人身份证明。
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房子满几年能退维修基金
一般情况下,维修基金不可以退。只有住宅灭失情况下、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不得挪作他用、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改造,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维修基金是业主在正式入住前一次性缴纳的,入住之后没有特殊情况不需要再次缴纳。这笔费用由成立的业主委员会或者是社区所在地的房管局统一保管,但使用所有权在业主。只有在房屋的保修期满或者是社区房屋大修时才能使用,使用时,需要获得全体业主的投票决定才可。而物业费是业主入住社区之后按月或者是按季度缴纳的,这笔钱属于物业公司,是物业公司对社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等项目进行日常维护、修缮、整治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获得的报酬。
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大修基金退还政策
大修基金退还政策: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法律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第三十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下列情况: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