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办房产证需要哪些材料
法律分析:经济适用房办房产证需要材料:1.房屋购销合同原件及补充合同原件。2.商品房销售统一发票原件。3.房屋的外业测绘调查表及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4.完税凭证。5.购房人已婚: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婚姻证明原件、复印件;双方任何一方不能到场办理,则需提供私章,若委托第三方代办则需同时提供夫妻双方私章。购房人单身: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复印件;单身声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购买经济适用房, 房产证如何办理, 购买经济适用房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经济适用房 上市销售后, 办理房产证 程序与普通商品房一致,其前提条件是:开发商必须提供的资料: 1、项目五证齐全(正式发售之前必须具备); 2、竣工之后顺利通过测绘部门的审查(工程竣工之后); 3、未抵押证明(办理房产证时必须出具); 4、未司法限制证明(办理房产证时必须出具)。购房者必须提供的资料: 1、购房合同(买卖过程中必须签订); 2、购房发票(收房时,房屋测绘部门测出实际测量面积之后,开发商必须出具); 3、买受人身份证明; 4、完税凭证(已交契税凭证)(办理房产证时交纳); 5、物业维修基金缴交凭证(办理入住手续时交纳); 6、其他所需证件。以上条件缺一无不办理房产证。您要确定项目是否证件齐全,以及符合上述的这些条件。如果是由业主自己办理房产证,也需得到开发商的配合,其 房产证办理 程序如下: 1、企业持应提交的证件,向房管所提出申领房产证的申请; 2、初审:办证员对申请和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马上受理并开具收件回执,约定现场查丈时间; 3、查丈:办证员在预定的时间内到现场实地查丈,确定房屋的位置、结构、面积,绘制平面简图并注明尺寸和四邻墙界; 4、审批:依据申请资料和查丈结果,对符合政策规定的给予审批,确定房屋产权; 5、交费:申领房产证的产权人按规定交纳办证费; 6、发证:房管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房屋产权人到房管所领取 房屋所有权证 。
如何办理经济适用房的产权证
经济适用房办理房产证需要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购房合同等资料到房产交易中心,按照房产局给予的回执单上说明的日期缴纳税金,税金缴纳完毕领取房产证。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经济适用房怎么办理房产证
法律分析:1、提交申请:向房管所提出申领房产证的申请并准备相关资料,资料包括,盖章的申请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和房价结算的确认书;测绘图、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两份;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购房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共有的提交共有协议;银行的提前还贷证明。2、初审:办证员对申请和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马上受理并开具收件回执,约定现场查丈时间。3、查丈:办证员在预定的时间内到现场实地查丈,确定房屋的位置、结构、面积,绘制平面简图并注明尺寸和四邻墙界;4、审批:依据申请资料和查丈结果,对符合政策规定的给予审批,确定房屋产权;5、交费:申领房产证的产权人按规定交纳办证费;6、发证:房管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房屋产权人到房管所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应当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用地证明等有关文件,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经济适用房产权证明如何办理
法律分析:提交申请。向房管所提出申领房产证的申请并准备相关资料,资料包括:盖章的申请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和房价结算的确认书;测绘图、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两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