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在哪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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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现在房价普遍都很高,买房对大家来说就是一件大事,很多人可能要花一辈子的积蓄来购买一套房子,但是买了房子之后房产证才是最重要的,因为只有房子有了房产户主才 真正的拥有了这套房子。那么房产证在哪里办理呢?
一、房产证在哪里办理
在我国购买房屋之后办理房产证要到房产管理局和土地管理局:
1、我国有相关法律规定,房地产权的登记工作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2、房地产权登记手续由市、县人民政府的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办理。
3、如果所在地区实行了房产、土地统一由某个部门统一管理,那就要到这个统一管理的部门办理房地产权登记。
4、如果所在地区有分为房产、土地两个部门,那么就需要先到房产管理局办理登记,在拿着房产证到土地管理局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二、房产证如何办理
1、户主要注意查看开发商的证件手续都是否已经办理齐全,也就是大家常说的五证,户主和开发商进行房产交易之后一个月内,拿着房屋的买卖合同以及其他证件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买卖过户登记。办理登记的时候要带身份证。户口簿、商品房销售合同等材料。
2、在完成交易之后,户主需要在三个月之内在房屋所在地的土地管理局登记,并准备文件和资料,买方的《房屋建筑所有权权证》、《商品房销售合同》、商品房销售发票存、商品房销售发票存根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表》、《墙边界表》、《面积计算表》。当有关部门经过审查之后买方就可以领取房地产权证。
小编总结:以上就是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的文章,房产证在哪里办理以及房产证如何办理,希望小编分享的文章可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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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在哪个部门办理
办理房产证在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屋确权是保障房屋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唯一完全的物权。房产确权也是房地产权登记、权属变更、转让、评估、抵押、中介服务等的产权、产籍的管理的法定依据。房屋产权登记,是物权公示的一种形式。房屋权属证书只是一种权利的证明,而不是权利本身,登记行为并创设权利。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属进行登记发证,只是对权利内容的一种书面记载,产生公示和公信的效力。
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办房产证去哪里办
一、购房者办理房产证去哪里办? 1、买卖双方进行房产交易后一个月内持房屋买卖合同和其他证件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买卖过户登记。去办理登记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商品房销售合同》等证件和资料。 2、买卖双方接到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的通知后,应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图章等,在交纳了手续费、契税、印花税后就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交易所会给买方发放房产卖契,原则上房产证需买卖双方共同办理。买卖双方或一方因故不能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和产权登记的,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 3、办理完买卖过户手续后,买方应持房地产交易所发给的房产卖契,在三个月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区(县)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记申请。办理申请需要的证房产证是在哪个部门办的
房产证一般是在房产管理局和土地管理局进行办理的。
办理房产证需要的材料如下:
1、该房屋购销合同原件及补充合同原件;
2、该商品房销售统一发票原件;
3、该房屋的外业测绘调查表及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
4、购房完税凭证(契税缴款书);
5、根据是否结婚所需材料不同。若购房人已婚,需要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婚姻证明复印件;购房人单身需要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复印件、单身声明具结书购房者在本地则到民政局办理。
办理房产证流程如下:
1、买卖双方进行房产交易后一个月内持房屋买卖合同和其他证件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买卖过户登记;
2、买卖双方接到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的通知后,应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图章等,在交纳手续费、契税、印花税后就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交易所会给买方发放房产卖契,原则上房产证需买卖双方共同办理。买卖双方或一方因故不能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和产权登记的,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
3、办理完买卖过户手续后,买方应持房地产交易所发给的房产卖契,在三个月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区(县)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记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房产证去哪里办理
【法律分析】:房产证在地方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手续,即项目所在地直属管辖的房管局。我国对不动产的保护是通过登记进行的确认和保护,确认房屋的所有权人以及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拥有的使用权、支配权等。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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