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落户政策怎么样?就读什么**的?

当前位置:首页 > 房产知识 来源:威海房产网时间:2023-05-20 11:25:09

上海应届生落户政策

应届毕业生落户上海政策和条件发布时间:
许多应届毕业生会在毕业后选择北上广深等大城市发展自己的事业,那么就上海而言,应届毕业生想要长期在上海工作并落户,需要满足什么落户条件呢**教育今日发布了应届生上海落户政策,明确了应届毕业生落户上海的条件和所需评分。
将在下文为您详细介绍相关落户政策。应届毕业生上海落户条件应届毕业生要落户上海,必须要有一个工作单位,此外,自己和单位都需要满足上海的落户条件,具体的落户条件为:
一、应届毕业生上海落户条件
1.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
2.列入普通高校国家统一招生计划,全日制且不属于定向和委托培养,完成学业并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3.在校期间未与任何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人事聘用关系,未缴纳社会保险(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在校期间或休学期间自主创业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本人申请办理本市户籍,并由该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不受该条件限制);4.与符合提出办理本市户籍申请条件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期为一年及以上的就业协议,中介机构的派遣人员不予受理。
二、用人单位所需条件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
2.在本市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3.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信誉良好、注册资金达到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且在2018年5月31日前注册登记(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在校期间或休学期间自主创业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本人申请办理本市户籍的,不受上述注册资金和注册登记时间限制);
4.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用人单位如确需引进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的,须在2018年5月25日前由其政府主管部门、所在区政府或市级以上开发园区主管机构的人力资源工作部门,以正式**形式向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教委)提出申请。
应届毕业生上海落户评分标准应届毕业生上海落户所需总的评分为72分,具体哪些项目可加分呢见下:
一、毕业生要素分
(一)基本要素
1.最高学位、学历博士、研究生27分硕士、研究生24分学士、本科生21分
2.毕业学校“985工程”建设高校、在沪“211工程”建设高校、中科院在沪各研究所等研究生培养单位15分其它“211工程”建设高校、中央直属研究生培养单位、上海各高校及研究生培养单位12分其他高校及研究生培养单位8分
3.学习成绩一级(成绩综合排名前25%)8分二级(成绩综合排名26%-50%)6分三级(成绩综合排名51%-75%)4分四级(成绩综合排名76%-100%)2分
4.外语水平CET-6级证书或成绩达到425分(含)以上、专业英语八级8分CET-4级证书或成绩达到425分(含)以上、专业英语四级7分外语类、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外语课程合格7分
5.计算机水平毕业研究生7分理科类计算机高级水平或免予此项要求的专业7分文科类专业计算机中级或省级二级水平7分理科类专业计算机中级或省级二级水平6分文科类专业计算机初级或省级一级水平6分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相关课程合格6分
(二)导向要素
1.荣誉称号经认定的国家级10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级5分学校级(每次1分,不超过2分)2分
2.学术、文体竞赛获奖
⑴上述全国性比赛奖项:一等奖10分二等奖8分三等奖6分
⑵上述全国性比赛地方赛区奖项:一等奖5分二等奖3分三等奖1分
3.科研创新最高学历就读期间参加学校科学研究活动并获得相应的发明专利5分
4.国家就业项目服务期满上海高校毕业生参加西部计划服务期满5分二、用人单位要素分
(一)基本要素用人单位招聘高校毕业生行为诚信规范,并与毕业生直接签订录用协议5分
(二)导向要素
1.引进重点领域人才用人单位录用上海市重点发展领域所需学科(专业)毕业生3分用人单位录用上海市重点发展领域所需学科中的教育部、上海市、上海市教委重点学科毕业研究生3分
2.承担重大项目用人单位承担国家和上海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项目且录用的毕业生专业与行业相匹配3分用人单位为远郊地区教育、卫生、农业等社会公益事业单位3分
3.自主创业(创业企业注册资金须到账(不含受让股份)且经营状况良好)
⑴创办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资助的科技企业获得科技创业基金资助企业的法定代表人5分
⑵创办其他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5分以上是应届毕业生落户上海的标准分,共72分。各项要素累积分值不低于标准分的,可办理上海市户籍;低于标准分的,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并获得相应的积分。

请问上海落户政策是什么样的呢?

第一类:外地人考入上海公务员、事业编制、国企等且满足用人单位落户条件的可直接落户。

第二类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人可落户。

1、居住证满7年

2、积分120分+

3、买房

4、社保职称缴纳满7年,可以累积

5、符合上海人才引进条件

6、无违法生育

7、无犯罪记录

8、税单必须满7年

9、拥有有上海认可的中级职称、或者等同于这样的资格证社保缴纳基数连续3年是上海平均的2倍。

1居住证满7年,既然是居住证满7年,首先得办一个居住证。

而办理居住证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上海市合法稳定居住;

二、在上海市合法稳定就业,参加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或者因投靠具有上海市户籍亲属、就读、进修等需要在上海市居住6个月以上。

三、申请人应当根据申办条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申办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积分120分+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具体详情参考网站http://www.360doc.com/content/17/1007/10/48135803_692794971.shtml或者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的人才引进落户政策具体是怎么样的?

苏州目前的人才引进落户政策要求资质如下: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一级或者硕士研究生以上学位的人员;

  2、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二级或者本科学历,且年龄男性40周岁、女性35周岁(紧缺专业、急需的年龄可放宽至男性45周岁、女性40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3、具有职业技能等级三级或者大专学历,且年龄在30周岁(紧缺专业、急需的年龄可放宽至35周岁)以下,被市区单位合法聘用,连续工作满2年以上,同时段参加社会保险,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其中大学毕业生落户政策如下:

应届毕业生落户

  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的毕业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及苏州市生源的中专毕业生。

  具体包括:

  1、就读时将户口迁到外地学校,毕业后拟将户口从学校集体户迁回的。

  2、就读时将户口迁入学校、毕业后拟将户口从学校集体户迁到苏州市区的。

  3、就读时未将户口迁入学校、毕业后拟从原籍地迁到苏州市区的。

  苏州毕业生就业政策(落户)是什么?

  对毕业离校未满两年且未办理就业派遣手续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含高职)及以上学历的非苏州籍毕业生,在苏就业(创业)的均可办理落户手续。


上海落户新政

目前,上海有五大新城落户新政策,包括人才引进方面、在居转户方面、在海归落户方面、在职称评审方面以及在居住证积分方面。
上海市一直对新城重点产业的用人单位,可由行业主管部门优先推荐纳 入人才引进重点机构,不断在市、区加大对新城特殊人才落户的支持力度,并且对新城紧缺急需的技能岗位核心业务骨干,探索经由行业代表性企业自主评定和推荐后,纳入技能人才引 进范围。还加大对新城教育、卫生等事业单位利用事业编制引进人才的支持力度。
扩展资料
《2020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本市户籍评分办法》已经正式发布,解决了关于这次上海应届生落户新政的问题。
这次的应届生落户新政,可以理解为符合上面学校和专业要求的毕业生,落户上海的门槛大大降低,一次性直接加满72分。
应届生要求
(一)应届博士:免打分可直接落户
(二)“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全国42所,另外加中科院各研究所、上科大、上纽大)”:应届硕士,任何专业,免打分可直接落户(其中上海4所985均可)
(三)“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全国95所)”:应届硕士,仅限就读于清单内专业,免打分可直接落户,一流学科大学95所,可以直接落户的只是这些大学里一流学科对应的专业的应届硕士,具体的专业可以查询教育部文件;
(四)北大、清华、同济、交大、复旦、华师大:应届本科,免打分可直接落户,目前本科可以直接落户的只限清华、北大和在沪一流大学(也就是复旦、上海交大、华东师大、同济),总共6个学校。

天津落户孩子上学政策

近日,天津市教委等五部门发布关于《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教育实施细则》的通知以及政策解读,《细则》中明确了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津接受义务教育、报考职业院校、普通高中和普通高等院校等相关政策。该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26年12月31日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46号)要求,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规〔2021〕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教育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随迁子女是指在本市申领取得天津市居住证(以下称居住证)的境内来津人员的随迁子女(以下称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以及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方式取得本市常住户口后,按照本市投靠落户政策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随迁子女(以下称投靠落户随迁子女)。
第三条 具备正常接受学校教育能力,按照本市有关规定,需要在本市接受教育的适龄随迁子女,可以按本细则规定申请在本市就学。
第二章 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第四条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为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随迁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相关申请要求由居住证载明的居住地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应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在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在本市合法居所的证明,包括居住证持有人自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居住证持有人与配偶、父母、子女共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居住证持有人在有效期内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务工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确立劳动关系存在的有效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五)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入学后应及时提交卫生部门签发的儿童预防接种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条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据本区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申请接受义务教育登记情况,及时调整配置教育资源,将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
第六条 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选择在本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按照本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 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转入本市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应按照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到居住证载明的居住地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登记,相关申请登记要求由居住证载明的居住地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章 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报考职业院校
第八条 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报考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含五年制高等职业院校)。报名条件、资格审查、考试安排和招生录取等,依照本市中考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执行,由就读学校所在区招生办公室审核。
第九条 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可以报名参加本市高职分类考试专科层次招生。报名条件、资格审查、考试安排和招生录取等,依照本市高职分类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投靠落户随迁子女报考普通高中和普通高等院校
第十条 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方式取得本市常住户口后,其随迁子女按照投靠落户政策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报名参加本市普通高中招生考试,其报名条件、资格审查、考试安排和招生录取等,依照本市中考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投靠落户随迁子女转入本市普通高中就读,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方式取得本市常住户口后,其随迁子女按照投靠落户政策取得本市常住户口,且满足本市高考报名政策要求的,可以报名参加本市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其报名条件、资格审查、考试安排和招生录取等,依照本市高考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 随迁子女教育工作实行属地安置、属地管理。各区人民政府应依据本区人口变化情况,科学规划学校布局,加强教育资源建设。
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学籍管理,将随迁子女学籍管理纳入本市学籍管理系统,实行全市统一管理的学籍档案制度,并加强核实检查。
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应制定考生报名资格审查规定,审核随迁子女升学考试资格。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提供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并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公安部门应协助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做好中考、高考报名考生的身份审查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规划资源部门应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合法居所相关证明的审核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26年12月31日废止。
政策解读
1.为什么修订《实施细则》?
2021年12月,市政府修订并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按照有关要求,市教委会同相关部门对2016年印发的《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教育实施细则》再次进行了修订。
2.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申请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应提交下列基本材料:一是在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二是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三是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在本市合法居所的证明,包括居住证持有人自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居住证持有人与配偶、父母、子女共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居住证持有人在有效期内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四是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务工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确立劳动关系存在的有效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五是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入学后应及时提交卫生部门签发的儿童预防接种证原件及复印件。
3.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如何办理转学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转入本市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到居住证载明的居住地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登记,相关申请登记要求由居住证载明的居住地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4.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能否报考职业院校?
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报考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含五年制高等职业院校)。报名条件、资格审查、考试安排和招生录取等,依照本市中考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执行,由就读学校所在区招生办公室审核。
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可以报名参加本市高职分类考试专科层次招生。报名条件、资格审查、考试安排和招生录取等,依照本市高职分类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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