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经济适用房, 房产证如何办理, 购买经济适用房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经济适用房 上市销售后, 办理房产证 程序与普通商品房一致,其前提条件是:开发商必须提供的资料: 1、项目五证齐全(正式发售之前必须具备); 2、竣工之后顺利通过测绘部门的审查(工程竣工之后); 3、未抵押证明(办理房产证时必须出具); 4、未司法限制证明(办理房产证时必须出具)。购房者必须提供的资料: 1、购房合同(买卖过程中必须签订); 2、购房发票(收房时,房屋测绘部门测出实际测量面积之后,开发商必须出具); 3、买受人身份证明; 4、完税凭证(已交契税凭证)(办理房产证时交纳); 5、物业维修基金缴交凭证(办理入住手续时交纳); 6、其他所需证件。以上条件缺一无不办理房产证。您要确定项目是否证件齐全,以及符合上述的这些条件。如果是由业主自己办理房产证,也需得到开发商的配合,其 房产证办理 程序如下: 1、企业持应提交的证件,向房管所提出申领房产证的申请; 2、初审:办证员对申请和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马上受理并开具收件回执,约定现场查丈时间; 3、查丈:办证员在预定的时间内到现场实地查丈,确定房屋的位置、结构、面积,绘制平面简图并注明尺寸和四邻墙界; 4、审批:依据申请资料和查丈结果,对符合政策规定的给予审批,确定房屋产权; 5、交费:申领房产证的产权人按规定交纳办证费; 6、发证:房管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房屋产权人到房管所领取 房屋所有权证 。
申请经济适用房需要哪些材料?
1、 按要求填写完整的《市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x0d\x0a2、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x0d\x0a3、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簿或户籍卡复印件(验原件),持户籍卡的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应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x0d\x0a4、 未成年人的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证复印件(验原件);\x0d\x0a5、 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离异带子女的,提供离婚证复印件(验原件)、法院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复印件(验原件)或离婚协议档案及未再婚证明。丧偶带子女的,提供丧偶的死亡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及本人未再婚证明。未婚、离异未带子女或丧偶未带子女的视为单身,提供未婚证明;\x0d\x0a6、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工作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由工作单位出具证明,无工作单位及工作单位无独立法人资格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x0d\x0a7、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证明(现住房证明:工作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由工作单位出具证明,无工作单位及工作单位无独立法人资格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身份证及户口本地址证明:需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x0d\x0a8、 特殊情况需另外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申请经济适用房需要什么条件和资料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当地城镇户口;2、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3、无房或现有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经济适用房相对于商品房具有3个显著特征:经济性、保障性、实用性。
经济适用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经济适用房申请资料:
1、按要求填写完整的《市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簿或户籍卡复印件(验原件),持户籍卡的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应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
4、未成年人的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证复印件(验原件);
5、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离异带子女的,提供离婚证复印件(验原件)、法院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复印件(验原件)或离婚协议档案及未再婚证明。丧偶带子女的,提供丧偶的死亡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及本人未再婚证明。未婚、离异未带子女或丧偶未带子女的视为单身,提供未婚证明;
6、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7、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证明;
8、特殊情况需另外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申请经济适用房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1.申请经济适用房必须同时具备4个条件:
(1)申请城区正式户口;
(2)家庭年收入在规定的中等偏低收入线(家庭年收入3.8万元)以下的;
(3)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
(4)未租购公有住房或者其他政策性住房(包括解困房、安居房、广厦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等)。
2.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凭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 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的证明文件、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卡、居民身份证,到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
扩展资料:
(1)申请人持以下3种证件(夫妇双方的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证件;夫妇双方身份证及婚姻证明材料;现住房权属证书或租赁合同)到居住地所在的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登记并领取购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经审核(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单位审核,无工作单位的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审核)、签署意见后再递交到居住地所在的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3)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对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核实并组织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签署公示意见;
(4)申请人向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递交区房委办签署公示意见后的申请表;
(5)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核准,并确认限购面积,然后向申请人开具《成都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通知》;
(6)申请人持《成都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通知》选择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
参考资料:中国网-经济适用房申请须具备4大条件
经济适用房需要的手续
法律分析:首先,申请人需要持有夫妇双方的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证件、夫妇双方的身份证以及婚姻的证明材料、现住房权属的证书或租赁合同到居住地所在的区住房委员会的办公室登记并领取购房申请表。其次,申请人应申请人如实填写《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然后,申请人向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递交区房委办签署公示意见后的申请表,市房管局按照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和评分后,在相关网站上公示15天。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度和申请人的评分情况,按批次批准购房申请。最后,申请人持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和选房顺序号,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办理选房和购房手续。按得分确定批准顺序,对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市房管局按照申请人家庭的现住房面积、落户时间以及困难情况等进行评分。
法律依据:《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以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为供应对象,并按国家住宅建设标准(不含别墅、高级公寓、外销住宅)建设的普通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