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没变,有协议的话,房屋归谁所有?

当前位置:首页 > 房产知识 来源:威海房产网时间:2023-07-18 11:25:20

没有房产证的房子只有买卖合同,房子算谁的

无房产证的房子买卖合同不一定无效。不动产权证是拥有房屋所有权的证明,没有产权即意味着对房屋不享有物权,但是物权效力并不影响债权的效力,也就是说,卖方在尚未拿到不动产权证情况下与买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买方仅是尚不能取得房屋的物权而已。没有房产证是没有产权,如果签订协议是债权关系,产权是受物权法保护,物权大于债权。所以就算该协议属于法律保护,没有房产证的情况下也不能算是真正的产权人。所以只有合同的话房子仍然属于原房屋所有人。

只签协议没过户房屋买卖归谁

只签协议没过户房屋买卖归原所有人所有。合同的生效与所有权的转让之间是有本质区别的。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买卖没过户公证了有法律效应吗
房子公证了没过户没有法律效应,公证只是对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原因如下:
1、为了想要逃避营业税,暂不过户。这样的房子虽然有了产权,看上去很保险,但仍存在着交易不成功的风险。由于房屋整体出于增值趋势,卖房者可能因房屋增值大而要求取消交易。虽然签订了合同,也进行了公证,但法院就此类纠纷判决时,不一定会判房子属于购房者。
2、房屋权利受到限制。比如,房屋产权所有人由于民事诉讼、刑事惩罚等,使房子被查封、抵押,卖方权利就不能全面行使。如果购房者购买了这样的房子,将承担很大风险,房子可能被没收、拍卖,购房者只能向卖房者要求返还本息。即便与卖房者进行了房屋交易公证,也属于无效。
3、房屋共有人不同意卖房。房屋共有人通常指房主的妻子或丈夫,购房者在买房时要房主与共有人都同意才行。
4、卖房者对房屋没有产权,只有使用权。比如一些单位分房后,房子就由职工一直居住,但是单位并没有将房子产权转给职工个人,此时居住者对房子只有使用的权利,而没有买卖的权利。这样的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公证处不予公证,即使公证了也不具法律效力。
5、联建房、小产权房拿不到产权证。购房者在购买这类房屋后,是无法取得合法房产证的,如不符合城市规划,政府可以对这类房屋进行无偿拆除,所有损失只能购房者自己承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法律根据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只签协议没过户房屋买卖有效吗 房子归谁

只签协议没过户房屋买卖是有效,房子没过户还是属于原房主。签订协议是有效的,可以要求原房主进行过户。只有过户才能真正变更房屋所有人,如果原房主返回,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强制变更房屋所有人。
法律分析
协议书是社会生活中,协作的双方或数方,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双方或数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的书面材料。协议书是契约文书的一种。是当事人双方或多方为了解决或预防纠纷,或确立某种法律关系,实现一定的共同利益、愿望,经过协商而达成一致后,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记录性应用文。订立协议书,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从制度上乃至法律上,把双方协议所承担的责任固定下来。作为一种能够明确彼此权利与义务、具有约束力的凭证性文书,协议书对当事人双方(或多方)都具有制约性,它能监督双方信守诺言、约束轻率反悔行为,作用与合同基本相同。口头协议一律无效,书面协议有三种形式,即合同中的条款、独立的协议书及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其他书面形式。所以,签订房产分割协议就相当于订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买房子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只是双方签了个协议,对方把房产证给了我们。那房子应该归谁所有啊?

房子仍是原产权人的,因为房产的所有权以产权证上登记的人为准。如果不过户,虽然拥有产权证,但是原房主完全可以到房管部门办理挂失手续要求重新补办产权证。一旦发生纠纷,产权仍是卖方的,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判原房主返还支付的购房款及利息。
法律分析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当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当事人持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就能够证明自己是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的物权的权利人。不动产权属证书尽管具有证明作用,但其证明力源于不动产登记簿的登记,而不是证书本身就是物权登记。因此,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的关系是:完成不动产物权公示的是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和内容以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为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只是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内容的外在表现形式。简言之,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权属的母本,不动产权属证书是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登记内容的证明书。故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如果出现记载不一致的情况,除有证据证明并且经过法定程序认定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物权的归属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在房产证得到之前,房屋的所有权属于谁?开发商还是业主?

房产证得到之前房屋产权属于开发商,办理房产证,房屋产权才是业主。

在业主取得产权之前,该房屋并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业主与开发商之间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而依据我国《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等需要登记的,在登记后生效。因此在本案中虽然房屋在建造过程中是事实上的物,但是在法律上其并不具有完整的物的属性。且在业主取得房产证前,该不动产并不存在权利人登记的情况,开发商亦未曾登记为所有权人,即房屋在业主取得所有权之前不存在所有权人。

而土地使用权在业主取得房屋产权之前属于开发商,在业主办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时,该开发商持有的土地使用权(整栋楼或小区,俗称大土地证)要进行分割到户,业主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同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扩展资料

涉及赠与以及附条件合同的问题。实践当中,有许多案例中宅基地使用权人往往通过赠与或者附条件合同的方式和第三人达成协议,进而约定在宅基地上修建房屋后与出资人实现共用或者分割房屋的情形。表面上,这种方式既符合“意思自治”的民法精神,又有法律规定为依据。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28明确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也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宅基地使用权人与第三人不管是通过赠与的方式还是通过拟定附条件合同实现各自目的的方式均与特别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基本法律原则以及现行土地政策的规定相悖,如果发生争议,都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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