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情形包括哪些方面

当前位置:首页 > 房产知识 来源:威海房产网时间:2023-07-21 11:25:05

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范围有哪些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免税范围包括国家行政单位用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事业单位用地,市政街闭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其他法定情形。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范围有哪些?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但如果是对外出租、经营用则还是要交土地使用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经营用地则不免。
(4)市政街闭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市政街闭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自2000年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
(8)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的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0)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房地产土地使用税减免的情形
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符合下列减免税条件,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酌情给予减免照顾。
(一)企业关闭、停产、撤销后停用的自用房产和土地。
(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恶化,严重亏损,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其自用的房产和土地。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纳税人遭受重大损失的房产和土地。
(四)因国家宏观经济和产业政策调整等原因,致使企业停用半年以上的闲置房产和土地。
(五)因其他特殊原因,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申请困难类减免税的,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应资料,报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免税和减税的性质当然是不一样的,免税就意味着我们用这块土地的时候根本就不需要交土地使用税,而盈利性质的法人机构或普通民众基本上没有无偿使用土地的这种可能性,大家会发现免税范围基本上都是针对国家用地的或者说该块土地的用途是服务于社会大众的。

可申请困难减免税!河南发布最新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以下简称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税: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主要包括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
较大损失是指净损失额超过遭受较大损失上月末资产总额20%的。净损失额为财产直接损失额扣除保险赔款、个人赔款、财政拨款等补偿和补助后的净损失。
(二)从事国家鼓励和支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
国家鼓励和支持产业是指国家及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扶持发展项目、主营业务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产业。主营业务是指纳税人主营业务收入超过收入总额的50%。
社会公益事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非营利的下列事项: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严重亏损是指纳税人申请的困难减免税所属年度的亏损额超过其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总额30%的。
(三)生产经营困难,连续三年发生亏损,年度内发放职工工资困难且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是指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统计部门发布的所属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对应职工平均工资。
亏损是指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年度会计报表中“利润总额”为负数。资产总额、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亏损额,均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会计报表数据为准。
二、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减免:
(一)从事《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国家限制类、淘汰类产业;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减免的情形。
三、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经有核准权的税务机关核准后执行。
(一)困难减免税申请报告;
(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三)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四)从事行业的具体情况说明及对应的目录摘录件;
(五)证明纳税人符合困难减免税情形的资料及说明。
1.第一条第一款:财产损失鉴定报告、保险公司理赔证明或其他受灾损失证明材料、遭受较大损失上月末资产负债表、净损失额计算表等;
2.第一条第二款:年度利润表;国家及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扶持发展项目,应提供国家或省级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建设或扶持发展的证明文件;从事公益事业的,应提供相应性质或资质证明;
3.第一条第三款:近三年年度利润表、年度内发放职工工资困难证明材料(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应付职工薪酬明细账、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纳记录、银行流水等)、工资水平低于当地对应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证明材料等。
四、困难减免税按年办理,税务机关在条件具备情况下,原则上当年9月30日前受理纳税人上一年度的减免税申请。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遭受较大损失的纳税人,可在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发生的当年按季度申请困难减免税。
五、困难减免税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核准权的税务机关核准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困难减免税。
六、困难减免税的核准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税服务厅受理传递税政部门审核后,由具有核准权的税务机关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七、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困难减免税的事后管理,强化对困难减免税对象的动态管理和跟踪评估。对纳税人采取隐瞒、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困难减免税的,应及时追缴税款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八、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前已办结的困难减免税不再调整。《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事项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2年9月30日
温馨提示:
◆了解开封最新疫情防控政策,
发送“疫情”到 开封发布 获得。
◆了解开封核酸检测点,
发送“核酸检测”到 开封发布 获得。
◆了解开封最新限行政策,
发送“限行”到 开封发布 获得。

国家免征土地使用税的情况有哪些

减免规定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 土地使用税 减免税优惠包括: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 耕地占用税 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 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现行税法还规定: (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 缴纳土地使用税 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年减免税额不足10万元的,经当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审核,报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批10万元以上的,经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核,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农业企业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应当照征土地使用税。

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是哪些情况?

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是政府部门用地、农业生产用地及企业兴办学校幼儿园用地等。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

一、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是哪些情况?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但如果是对外出租、经营用则还是要交土地使用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经营用地则不免。
4、市政街闭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1、凡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出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三、如何确定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市政建设情况和经济繁荣程度在规定税额幅度内,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综上所述,土地使用税是针对使用城镇国有土地行为征收的,根据目前的税收政策,一些土地可以免征使用税。像政府机构用地、市政设施及医院学校等,使用国有土地不用纳税。另外,企业存在经营困难,符合当地免税名单的,也可以申请在一定期限内免征。

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土地使用税 减免手续由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   减免土地使用税主要有以下政策规定:   ⑴科研机构转制后,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纳税人申请,经主管地税机关逐级审核上报贵州省地税局批准后可从1999年至2000年5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⑵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逐级上报贵州省地税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⑶ 企业搬迁 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申请逐级上报省局批准后,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⑷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未利用的,经企业申请,逐级上报贵州省地税局批准,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⑸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企业申请,主管区、县(市)地税机关审查上报 贵阳 市地税局审批后,可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年。   ⑹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因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间又没有经营收入的,为照顾其实际情况,纳税人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逐级上报贵州省地税局审批后,可给予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   ⑺因遭受自然灾害需要减免土地使用税的,经企业申请,逐级上报贵州省地税局批准。   符合土地使用税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税书面申请,经主管地税机关初审合格后书面上报贵阳市地税局,市局根据税收有关 法规 审核后上报贵州省地税局审批或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房产知识本月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