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租房公积金提取要什么要求

当前位置:首页 > 房产知识 来源:威海房产网时间:2023-08-22 08:14:53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离休、退休的;出境定居的;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扬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之一的,可申请提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七)房租超出家庭收入20%以上比例的
(八)职工下岗或者失业,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
(九)职工户口迁出扬州的
(十)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非扬州户口职工离开扬州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二)其他相关文件明确规定的。
职工购买、自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而未办理住房贷款的,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符合本条第(一)、(五)、(七)项规定的,如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可提取同室居住的家庭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但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发生此项住房消费行所支付的总价款或贷款本息余额。
二、扬州公积金提取流程
第七条职工持提取所需材料到所在单位申请提取,单位予以初审。单位初审内容包括:是否职工本人、是否符合提取条件、公积金存储余额是否正确。初审无误后,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对不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单位不得开具《申请书》。
第八条 职工持规定的证明材料和《申请书》到管理中心、分支机构、业务经办网点提窗口申请办理。取窗口件人对职工提供的《申请书》和各类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提取条件的签署意见并本人签名。
审核内容包括:
(一)所提供资料是否真实、完整、有效,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
(二)是否符合提取条件
(三)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是否正确
(四)核实申请人身份。代他人提取的,登记代取人身份证号码。
第九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自开出提取申请书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提取手续,逾期不予办理。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提取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提取后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一般应保留百元以下余额。提取额不得超过提取证明材料载明的购房款或贷款本息余额。
销户提取时,职工可以全额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本息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二、扬州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材料
1、退休的
提供退休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的退休手续。
2、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
提供《借款合同》和即时还款余额清单,每年提取一次。
3、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应与贷款银行签订委托还贷协议,采取每年两次批扣或按月划扣还贷的形式直接划账还贷。当职工贷款本息余额小于等于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时,可办理一次性提取结清还贷。
4、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
需提供有继承权、受遗赠权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职工死亡证明、提取人身份证。
5、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
需提供租房协议和租金发票。一年最多办理两次,每次可提取不超过半年租金额度的住房公积金。
6、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提供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2)其他相应材料:县级以上劳动鉴定职能部门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或残疾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或外地身份证;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
7、本人或家庭直系亲属患有医保规定范围的特殊病种的
应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
8、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特困职工的
应提供有效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特困职工证》。
职工一次性付款购买商品房,提供房产证和全额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或购房合同等材料以后,符合提取的规定的,公积金管理部门就会依法为大家提取。公积金提取的制度是非常严格的,任何不符合规定的提取行为都将是无效的。

扬州已婚职工提取租房公积金

日前,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2022年公积金租房提取指南”。根据提取要求,个人公积金账户已连续足额缴存满3个月且开户满92天,且个人、夫妻名下均无住房(无公积金贷款、为他人担保或账户冻结等其他情况)。
提取时间:1月1日-12月31日。线上任何时间都可提取,系统升级维护等特殊情况除外;线下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工作日,周六上午半天及法定假日增时服务半天。一年只可提取一次,线上线下同时计算次数。单身职工线上提取无需材料,单身职工线下提取、已婚职工线上、线下提取均需提供租房资料。
依照扬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从2022年6月1日到2022年12月31日,职工家庭租房提取限额由原来的1500元/月调整为2000元/月。个人、夫妻双方全年提取总额不超过21500元。
在阶段性政策出台前,今年1月1日-5月31日,已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办理过一次租房提取的缴存职工,对于提取金额不足的部分,可在今年6月1日-12月31日,通过线下渠道申请一次租房补取。
补取仅限一次,补取金额以窗口核算为准,详情可在办理具体业务时咨询窗口工作人员。补取资料需提供:个人、夫妻双方无房证明、身份证、结婚证、银行卡(备注:需提供近期出具的无房证明,银行卡为借记卡I类卡,其他材料均为原件)。

租房取公积金需要带什么证件

租房取公积金证件,具体如下:
1、房屋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2、房租完税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3、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职工配偶公积金提取,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主租房人公积金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5、提供税务局网站查询发票真伪的复印件。
提取公积金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
2、在离休、退休或到达离休、退休年龄时;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
4、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时;
5、非本市籍职工调离本市时;
6、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抵冲;
7、在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扬州住房公积金在不买房子的情况下怎样提取现金

扬州住房公积金在不买房子的情况下,在缴纳房租或物业费等情况下都是可以提取的。

以缴纳房租为例,根据扬州住房公积金中心下发的《租房提取须知》第一条 办理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含原廉租住房)的,应提供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配租证明材料、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

3、通过市场租赁住房的,应提供当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单身职工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单身证明)无住房产权登记证明;市区(不含江都区)范围内的,需同时提供市房管部门和邗江区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产权登记证明;

4、租赁双方签订的租房协议(协议需注明出租人姓名、联系方式、房屋地址、租金价格、租赁期限);

5、租住房屋的产权证复印件;

6、签订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承诺书;

7、如提取人不是本人,代办人还需提供关系证明(配偶、直系亲属)。

扩展资料: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一)离休、退休的;

(二)出境定居的;

(三)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四)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在职期间被判刑的;

(八)账户封存十年以上的;

(九)下岗失业,且配偶未就业的。

第十八条职工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职工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职工本人、配偶或职工的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一般指医保规定范围的特殊病种,下同)治疗,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二)职工家庭遭遇火灾、地震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特困职工;

(四)国家或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扬州住房公积金中心——租房提取

租房公积金提取要什么材料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按以下要求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1、职工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身份证明;
2、职工配偶同时参与提取的,提供配偶的身份证明及其与职工的婚姻关系证明;
3、委托办理的,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证明及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4、无房且依法承租本市住房用于自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当符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条件,按以下情形提供材料:
(1)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等证明材料;
(2)承租本市其他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公有住房、售后公房、由单位提供的住房等)的,应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该无房产的证明信息可以通过授权委托方式由市公积金中心集中代为查询。
提取公积金的次数和额度的规定
1、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该所购住房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因交易可以提取一次,每户家庭提取总额不超过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发证当月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且不超过购房款金额;
2、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支付首付款的,每户家庭提取总额不超过首付款当月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且不超过首付款凭证或者贷前提取凭证金额;
3、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应当在审批文件批准之日起12个月以内申请,可提取一次,每户家庭提取总额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付款凭证金额;
4、偿还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可根据还款凭证多次提取,最小提取频次为每月提取一次,每户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支出。
法律依据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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