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房租多久合同自动解除
拖欠房租一个月房东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合同不会自动解除。租客不交房租的行为属于违约,出租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追讨拖欠租金,向承租人追究违约责任。
欠房租多久可以终止合同?
欠房租多久可以解除合同首先看合同中的条款是否有约定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如果有明确约定适用合同约定。如果合同中没有针对这个情形进行明确约定,那么适用法律规定。先向租赁房发个解除合同通知书,通知书在到达租赁人时生效。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租赁合同被解除后,租赁期间尚未届满的,合同终止履行,承租人应返还租赁物,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对出租人造成的损害,应当进行清算。合理期限应当根据到期租金的数额、承租人的支付能力以及出租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来确定。
所谓正当理由包括几种情况:
1、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已无法对租赁物使用、收益,承租人可以请求不支付租金。
2、因出租人没有履行义务,如交付的租赁物不符合约定的使用要求;在租赁期间租赁物出现质量问题,出租人不尽维修义务的。
3、因承租人本身发生一些意外事件致使其暂时无力支付租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拖欠租金多久算自动解除合同
拖欠房租致使租房合同自动解除,取决于房东下达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多久到达承租人手上,到达之时,立即生效。承租人在规定时间内向出租人支付房租,如果没有正当理由延期支付,属于承租人违约,出租人有权单方面解除租房合同。租房合同被解除后,即使租期未满,合同也将终止履行,承租人需要返还房屋,以及未交的租金,如果对出租人造成损害的话,也将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扩展资料
拖欠租金被起诉的,应该积极到法院应诉,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该如何处理:
1、如果拖欠租金属实的,应该尽量与原告协商,争取达成调解、和解协议,尽量减少损失。
2、如果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有过错的,可以进行抗辩或提起反诉要求原告承担责任。
3、另外的,还可以从租金的结算是否正确、拖欠租金的具体原因等方面进行答辩或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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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租金多久算自动解除合同
拖欠租金,一般并不会因此自动解除合同。超出出租人催告时给出的合理期限,未支付房租,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拖欠租金,一般并不会因此自动解除合同。超出出租人催告时给出的合理期限,未支付房租,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拖欠租金,一般并不会因此自动解除合同。超出出租人催告时给出的合理期限,未支付房租,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房租拖欠多久可以解除合同
拖欠房租6个月以上或者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订立租赁合同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自如多久不交房租属于解除合同
关键看之前的合同如何约定的,有无拖延租金,可解除合同的约定,如果有可按约定来,如果没有,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一般连续违约30天视为终止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九百二十九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九百三十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