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子可以办房产证吗?
法律分析:小产权房不可以办理房产证。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小产权房的流通转让存在很多的限制,因为小产权房只具备了普通商品房的使用性质,但不具备普通商品房的法律性质,其实并不是商品房,更不会有房产证。
法律依据:《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第二条 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小产权房能办房产证吗?
小产权房不能办房产证。如果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小产权房的,属于违法用地,房屋登记机关不能为其进行登记和发证。其签署的 房屋买卖协议 也是无效的的,买方可以要求卖方给予相应的赔偿。《关于 农村集体土地 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规定,对于借户籍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 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 非农业建设 、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对于借户籍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
小产权能办房产证吗
小产权房 不可以 办理房产证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 集体土地 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 土地出让金 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小产权的房子是集体产权,土地性质是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 宅基地 ,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小产房产可以办房产证吗?
不可以。
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快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1、对依法可以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依法依规办理房地合一的不动产权证书;
2、对需要补充相关手续的,按照规定尽力完善手续;
3、对小产权房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也只是享有使用权,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能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因此,小产权房是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的,只能在集体成员内部转让、置换。
扩展资料:
买小产权房风险
1、产权无保障
小产权房,没有国家颁发的房产证或不动产证,不能像大产权房一样具有房屋所有、转让、处分、收益等权利,而且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2、有拆迁风险
如果购房者购买了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小产权房项目,一旦遇到国家征地或拆迁的情形,将面临房屋被依法拆除而又无法要回房款的双重困境。
3、购房合同不受保护
小产权房的买卖交易中,由于双方签署的购房合同不是法律认可的正式购房合同,因此,如果买卖交易中出现违约或者纠纷,将会缺少法律的支持。
参考资料:人民网-新政:小产权房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
小产权房是否能办房产证
法律分析:小产权房不可以办理房产证。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小产权房的流通转让存在很多的限制,因为小产权房只具备了普通商品房的使用性质,但不具备普通商品房的法律性质,并不是商品房,更不会有房产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