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土地管理有什么规定?有没有人知道的,求介绍,谢谢!

当前位置:首页 > 房产知识 来源:威海房产网时间:2023-03-14 17:15: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关系

在法律的关系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母法,具有指导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是子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地方具体情况制定的具体的实施衍生,其制定的内容不能有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一致或相违背的内容,如果发生相抵触的内容以上母法为准。

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4、农村土地承包法

5、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6、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7、退耕还林条例

8、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9、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10、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

11、土地登记办法

12、土地调查条例

13、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1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17、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18、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19、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

20、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扩展资料

(一)土地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规范。

(二)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关土地法律规范,对全社会成员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对违反土地法律规范的行为,必须依法处罚,以保证国家土地法律的贯彻实施。

(三)土地法调整的对象是人们在开发、利用、整治和保护土地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即土地关系,包括土地所有关系,使用关系、收益分配关系,权利义务关系等。

(四)广义上的土地法是调整土地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上的土地法是指某一个特定的土地法规,如土地管理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土地法

浙江省关于农村自留山补偿的一些问题!急需 给高分

农村土地被国家征用,伴随着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所带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等问题由此凸现,尤其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所涉问题表现尤为突出。此类纠纷背后往往交融着各种利益的冲突、观念的碰撞、法律的滞后与制度的羁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对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1�7�1�7�1�7题分作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进行规定,作为司法实践的法律依据。由于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问题具有其固有的特殊性和对象的广泛性,涉及到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村民自治决议效力、法律性质与适用等诸多问题,使的司法实务中的案件审理困

农村建房用地面积可以申请多少,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有什么区别?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安徽

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一)城郊、农村集镇和圩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二)淮北平原地区,每户不得超过220平方米;(三)山区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户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四川

根据《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其中,民族自治地方农村村民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可以适当增加,具体标准由民族自治州或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陕西

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城市郊区每户不超过一百三十三平方米(>分),川地、原地每户不超过二百平方米(三分);山地、丘陵地每户不超过二百六十七平方米(四分)。

浙江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的,最高不得超过一百二十五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最高不得超过一百四十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平方米。农村村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内蒙古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苏木、乡(镇)、嘎查(村)居民住宅用地(包括住房、杂屋、厕所、庭院)一户一处。城市郊区及苏木、乡(镇)所在地居民住宅面积每户二百五十平方米,最高不得超过三百平方米;农区、半农半牧区人均耕地面积不足二亩的村(屯)每户不得超过二百五十平方米,人均耕地三亩以下的村(屯)每户不得超过三百平方米,人均耕地五亩以下的村(屯)每户不得超过四百平方米;人均耕地五亩以上的村(屯)每户不得超过五百平方米;人均耕地较多,人口稀少的边远地区每户不得超过六百平方米。牧区居民宅基地面积,本着适用的原则,由旗县人民政府具体规定。 第二十五条规定:城镇非农业户建住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应从严管理,每户不得超过一百五十平方米,由旗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青海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加强农村牧区宅基地管理,农(牧)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用地标准为:(一)城市郊区及县辖镇郊区,每户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二)其他地区,水地不得超过二百五十平方米,旱地不得超过三百平方米;非耕地不得超过三百五十平方米;(三)牧区的固定居民点可以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平方米。宅基地申请条件和批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广西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旧村改造,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山坡荒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新批准宅基地的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一)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二)丘陵地区、山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北京

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四十条规定: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标准,近郊区以及远郊区人多地少的地区,每户不得超过0.25亩,其他地区每户不得超过0.3 亩。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原有宅基地超过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照乡(镇)村建设规划逐步调整。

综上,各地的宅基地面积标准是不同的,具体可查看当地的实施办法或咨询当地土地管理部门。

农村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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