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下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中的条件是什么?

当前位置:首页 > 房产知识 来源:威海房产网时间:2023-10-30 08:15:32

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经济适用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

经济适用房的土地是由国家划拨,销售对象主要是中低收入家庭,购买要符合三个条件:

一、具有当地常住户口五年;

二、年收入6万以下;

三、购买人名下无房产。

经济适用房在房产再交易、出租、抵押时会受到限制,变成商品房要补交10%综合地价款。

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房买卖最新政策有哪些

1、经济适用房规定未满5年不得正式上市交易;2、政策规定满5年后,补交土地出让金把经适房转为商品房后就可以合法销售;3、目前还未满5年情况下,签署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一、经济适用房买卖最新政策有哪些
1、经济适用房规定未满5年不得正式上市交易;
2、政策规定满5年后,补交土地出让金把经适房转为商品房后就可以合法销售;
3、目前还未满5年情况下,签署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4、如何出售已购买的经济适应房。
经适房政策二手经济适用房一般分两种情况处理: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另一种是尚未住满年的。“住满5年”是以购房家庭取得的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者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的。可由业主提供两个证件中的任一个来确定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的居住时间。
二、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有哪些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的;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以上条件所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都需要大家根据当地政府公布内容来查看自身是否符合条件。这些标准政府部门会由根据居民收入情况、人口结构、商品房价格等各方面因素进行综合来确定。具有时效性,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以上就是关于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有哪些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了,综上所述呢,我们可以了解到必须具有当地城镇户口,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并且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是什么

近几年来,我国房价不断上涨,很多购房者在房价面前停止了脚步,也有很多人把所有的积蓄都用来买房。房价不停上涨,于是房地产市场受到了政府调控。那么,下面小编为大家分享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是什么,以及申请经济适用房流程。 一、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是什么 1、政策规定满5年后,补交地皮出让金把经济适用房转为商品房后就可以正当贩卖。 2、未满5年,签订交易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3、出售方可按照市场代价出售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地价。 4、政策规定不允许按市场代价出售未住满5年的经济实用房,只能不高于购置时单价出售。 二、申请经济适用房流程 1、领表:申请人带上户口本、身份证像户籍

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规定是什么

经济适用房买卖 政策: 1、 经济适用房 规定未满5年不得正式上市交易; 2、政策规定满5年后,补交 土地出让金 把经适房转为 商品房 后就可以合法销售; 3、目前还未满5年情况下,签署的 买卖合同 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 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济适用房出售条件

法律分析:不同状况的经济适用房出售条件也是不同的。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的,另一种则是尚未住满5年的。具体时间以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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