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房屋过户流程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继承房屋过户流程是这样的:1、继承人需要先去房屋所在地的公证机关办理继承公证,拿到房屋继承公证书;2、当事人需要拿着房屋继承公证书,还有房屋的其他材料,去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过户登记;3、不动产登记机关在审查相关材料后,并且当事人缴纳了相关的税费,登记机关应当办理过户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房产继承过户流程是什么
房产继承过户流程 1、需要找房屋评估部门对房屋评估 继承人要自己找相应的有权威的房屋评估部门对要继承的房屋进行市值评估,评估主要从房屋的房龄、楼层、地段等进行。 评估之前,要先说明是进行继承产权的评估,这样评估价会比市值少25%左右。若自己不找评估部门进行评估,接下来的公证部门自己会按照市场价进行评估,反而不划算。 2、到公证处做继承公证 房屋评估后,带着评估报告去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 办理继承公证 ,同时继承人需要随身携带上以下资料: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书、被继承人的遗嘱原件、合法机关出具的 合法继承人 名单。 在生活中,办理继承公证是最容易让一家人出现分歧的地方,尤其是继承人不止一个的时候。 3、进行房屋测绘 通常被继承的房屋的原房产证有房屋测绘平面图,就不需要重新请测绘公司测绘了。 如果房产证为老旧的房产证,上面的测绘图为钢笔印记,房管局无法提取图片,就需要重新测量。另外,如果房屋面积存在争议,也需要重新测绘,以便进行房屋登记。 4、到房管局办理继承登记手续 携带继承证明文书、房产证、房屋测绘图等资料,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局,向工作人员领取一份《房地产产权 登记申请书 》,并将资料提交。 随后办理人员进行受理,核对并发送回执。等所有材料都审核完成之后,就会向继承者发放,已经更改过权属人的房产证明
继承的房产如何过户
法律分析:继承的房产过户遵循以下流程:1、房产评估;2、继承公证;3、房屋测绘;4、继承登记;5、领取证书
到被继承房产所在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时,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的死亡通知书、骨灰证、火化证明等)、身份证、户口簿(注销户口)等;
(2)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如果遗产在香港的,须提供香港遗产税署出具的遗产清单;
(3)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4)亲属关系证明;
(5)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房产继承过户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房屋继承过户的流程如下:申请过户人应先拿到房产继承公证书或者法院关于被继承房产的生效法律文书,持登记申请书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即可。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办理继承房产过户手续的流程
法律分析:办理继承房产过户的,有4个步骤。如下:1、注销被继承人的户籍,并办理死亡证明;2、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3、继承人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过户登记;4、被继承人具有其他法定的继承人时,申请房屋过户的继承人要事先取得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书面文件。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过登记后,就会发生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