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住房公积金提取要准备哪些证明材料啊?父母退休了,想要把住房公积金取出来,说是要证明材料,不知道要哪些证明啊?

当前位置:首页 > 房产知识 来源:威海房产网时间:2023-12-02 11:24:36

东营市公积金提取材料需要哪些

东营市公积金提取材料是怎么样的?我们看看下面的资料,大家了解一下吧!

东营市公积金提取材料

东营公积金房屋类提取条件

1、购买自住住房的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3、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4、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东营市住房公积金非住房类提取条件

东营公积金提取常见问题解答

提取材料

东营市购买一手房提取公积金材料

1、《东营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凭证》

2、本人身份证

3、所在楼盘房屋所有权证

4、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5、销售不动产发票或专用收据

提取流程

1、申请人向单位提出支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

2、单位同意后,申请人可到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索取《东营市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书》,并按照规定填写,并在单位处领取《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3、申请人带起申请材料,到管理中心申请提取,管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住准予提取的,通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书面告知。

4、申请人收到准予提取通知后,持本人身份证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支付手续。

提取额度

部分提取

1、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金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取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3、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提取的总额不能超过建房、翻建、大修住房的实际支出。

4、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提取金额不能超过实际支付房租金额。

全额提取

东营市公积金销户全额提取条件

1.离休、退休的

2.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3.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或者出境定居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符合家庭生活困难职工规定提取条件的

提取时间

东营公积金购房提取时限

1、个人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期限为房产证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未取得房产证的提取期限为合同签定之日起一年内。

2、归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取期限为无贷款逾期记录,并正常还款12个月后办理。

东营公积金提取到账时间

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退休后领取公积金需要什么手续和证明

1、需要准备的证件有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原件,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当然如果大家是男性,年龄满60周岁,或者是女性年龄满55周岁的可不提供,不过必须年龄方面达到标准才可以,大家要注意一下。
2、如果大家本人无法办理的话,可以委托配偶办理,但是须提交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也可以委托其他人办理,这时候我们须提交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并同时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3、网上直接办理也是一个办法,也方便许多,如果我们是本人首次办理,那么前面我们须到住房公积金业务银行网点签订【住房公积金业务自助办理服务协议】,咨询一下那里的银行就可以办理。
4、我们办理银行的事情后,就可以凭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及密码登录网上办事大厅,选择个人提取业务中【退休销户提取】,根据界面显示,核对无误后点击提交,业务当场受理。
5、退休的公积金提取,目前也可以直接找自己的单位,因为现在单位会根据本企业的情况,集体进行退休公积金的办理,这样的话办理起来会比较方便,最主要的是自己不需要耽误时间。
拓展资料:只要符合提取公积金的条件,拿好相关的材料和证明,就可以到公积金中心正常办理了。当然了,建议大家去之前,还是上网查一下当地的相关政策。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退休后提取公积金需要哪些材料

法律分析:退休提取公积金材料需要个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单位的证明材料、满足提取公积金条件的证明材料等。退休提取公积金的证明材料就是申请人的退休证明和材料等。提取住房公积金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提取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3、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中的单位名称、职工姓名,提取金额暂不填写,每页都需加盖单位公章。其中购买的房屋为首套房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一年期内的首付款收据一份和一年期内的经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一份。

购买房屋为二套房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买房人在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屋登记部门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其复印件;房管部门代税务部门开具的契税完税凭证及房地产交易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如果购房时采用贷款方式,还需要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配偶因该项原因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要提供与购房人之间的婚姻关系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退休提取公积金需要带什么

退休人员带上本人身份证、户口本、退休证、银行卡前往住房公积金管理局领取即可。退休提取公积金需要的资料,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委托办理的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离退休的提供养老金发放证明,如养老金核定表或养老金发放卡或领取养老金的存折,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提供身份证,其他证明材料。提取人获取下列证明材料时,应向相关单位或部门提供上述身份证明材料和提取原因证明材料,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单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的提供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出具的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入管封存户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单。自愿缴存者提供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出具的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自愿缴存户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单。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住房公积金的特征
住房公积金的特征有:1、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不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2、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职、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退休后提取公积金都需要哪些材料

退休公积金提取需要的资料:
1、职工身份证;
2、住房公积金卡;
3、退休证/通过退休审批表/达到法定退休证明;
一、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租房、大修自住住房的;公积金提取流程图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的;
8、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的;
9、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10、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11、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福建省劳动社保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参照公积金中心网站的“部门文件”栏目),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二、提取时间:
公积金提取的时间为办理完手续后3-5个工作日转到个人账户。
三、提取公积金相应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协议或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
3、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支付费用凭证;
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
6、租赁自住住房的,提供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家庭收入证明;
7、离休、退休的,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8、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的证明;
9、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
10、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11、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明;
12、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和材料。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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