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的房子怎么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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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很多楼盘都是预售,购房者购买期房之后,其购房合同需要进行备案登记,有些购房者因为资金紧张等原因会想要将备案的房子的出售,那么备案的房子怎么出售呢?接下来小编就简单的给大家介绍一下。
1、 房子备案之后,需要等到办理好房产证之后才能出售。目前很多地区为了防止炒房,是禁止备案登记之后的房产更名的,因此我们想要和开发商协商,撤销购房合同备案,并和新的购房者签订合同重新备案,很有可能是行不通的。
2、 根据房地产管理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可以订立合同,但是不能办理过户转让手续;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果。通常情况下,想要出售方在出售备案的住宅时,会先将房产证办理到自己名下,再和第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等到免税期或限售期后再和第三方办理过户手续。
3、 不过通过这种方式出售住宅,对于买方来说存在很大的风险,因为房子过户期限过长,卖家有可能因为房价上涨而毁约等等;而且房子产权变更以不动产登记为主,未过户房子产权属于卖家,如果卖家因为经济纠纷导致房子被查封,买家的损失很大;未过户期限卖家如果去世,买家想要过户,需要继承人先办理房屋继承手续再进行产权交易,有可能会出现继承人不承认交易的情况。
小编总结:关于备案的房子怎么出售,小编就简单的给大家介绍到这里了。希望通过阅读本文之后,大家能够对此有所了解。购买备案的房子存在的风险比较大,大家想要购买这类住宅需要谨慎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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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房能卖吗?急需用钱
期房是可以转让的。
1、转让人和发展商签订书面《预售商品房预售契约》,而且应当于签约后的规定时间内到当地房屋土地管理机关办理预售契约的登记备案手续,交纳印花税,此时该预售契约方才正式生效。
2、转让人和受让人在已生效的预售契约背书栏内签字,并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此时转让人和受让人应按规定各自交纳有关的税费。
3、预售房再转让应按上述程序办理。
相比现房,期房转卖相对比较麻烦,但是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来实现:
一、订购单转让:
这种交易方式一般是上家用少量资金将一些有升值潜力的房子先行订购,然后将这些房子放在中介公司挂牌出售,将其订购该房屋的购买权转让给想要买房的人。
订购单的转让方式大多是买卖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好转让价及其他相关条件后,双方前往发展商处将订购单的购买方名字变换为下家,待发展商与下家签订预售合同后由中介公司将转让价款支付给上家。
二、办理期房的进退户手续:
这种方式是指上家先行支付一笔首付款,与发展商签订预售合同后,将房屋在中介公司挂牌。
双方签订转让房屋的协议书后,由上家与发展商签订解除合同的退户同意书,并前往交易中心办理相关退户手续,然后由下家与发展商签订新的预售合同,并将新的预售合同送往交易中心备案登记,至此下家可将其认可的转让金额交付给上家。
三、等产权证办下来之后进行交易:
一般来说,这种交易方式应该最简单,即上家与下家签订出售协议书,如可交房则先行交房,但不办理相关的手续。待上家的产权证办出以后双方再进行交易。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已备案未交房的房子可以卖吗
法律分析:如果房子已经办理了备案手续,房子就不能更名了,而期房还未交房,肯定是拿不到产权证的,一般拿产权证需要等到交房后一两年时间才能办理好。也就意味着期房是不能办理过户或者更名手续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备案房子可以买卖吗
法律分析:网签备案的房子可以交易,但是应该是有条件的。转让人必须持有经过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和转让合同才能成为转让人,未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不得转让。预售合同转让的标的物必须是尚未竣工的,正在建设中的预售商品房,如果转让的标的物已经竣工验收,预购方已经实际取得预售商品房产权后,将商品房再转让给他人,不是预售合同转让,应按商品房买卖关系处理,同时,预售合同转让行为必须是行为人真实意思表示,否则转让行为无效。预售合同必须合法有效,才允许预售合同转让,否则预售合同转让无效。预售合同转让必须签订转让合同,不必重新签订新预售合同。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