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抵押出去之后再办遗失,是否违法?
首先需要明确,单独“抵押房产证”而不办理抵押登记是无法产生物权效力的,只有债权效力。根据房屋买卖中心和银行的规定,无论是拿去卖还是拿去抵押贷款都必须本人在场或有公证过的委托合同,因此不是本人,房产证就是废纸一张。所有权人可以丢失为借口补办,这是当然的权利,并不直接违法,但是构成违约,同时涉嫌诈骗。
法律分析
除了自然力和国家强制力以外,一般情况下所有权人都可以自由决定其名下财产权的归属,包括设定抵押,但如果以不动产作为抵押的,因为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采“合意+登记”生效主义,因此持有对方的房产证顶多只能说明存在合意,但却不符合“登记”这一权力外观需求。
从事实层面上说,无论是去贷款,还是直接试图售卖,都属于“无权处分”的情形,只有在第三人“善意”的情况下才构成善意取得,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效果,而无论是贷款还是卖房,而在没有本人出面的情况下第三方主张其“善意”都很难得到支持。从行政管理的角度上来说,无论是银行还是房产交易中心,都必须要求持证人是本人或经过公证的受托人,并且要求户口本原件、身份证等证件才能够办理相关的手续。
因此,“房产证抵押出去”和“把一张相片抵押出去”是没有太大区别的,只能证明存在借贷关系,但不能产生相应的作用,但“借钱不还”则是违约行为,可能被起诉到法院强制执行,也可能被对方报案,以诈骗罪进行调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房产证抵押在私人手上,在去补房产证违法吗?追究法律责任吗
违法,给私人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更严重的就是诈骗犯罪,要被公诉的房产证抵押在私人手上,在去补房产证违法吗?追究法律责任吗
去补办,但补办需要登报声明等手续,还要房产证上所有权利人到房产交易中心去签名;
房产证抵押在私人手上,估计有私人借贷,应该有借款协议,补办房产证不违法,可能会违约;
房产证抵押在私人手上,而没有办理他项权利,估计对方不懂房产政策,是外行;
房产证,房产抵押登记丢失如何处理
可以登报遗失声明。
房屋权利人应持身份证到市房管局,填写房产证遗失声明;
到房产档案馆查档并出具房产权属证明(房产档案馆收取查档费用);
在报上刊登权属证书遗失声明;
6个月后,房管部门发布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公告;
房屋权利人持刊登遗失声明和作废公告的原版报纸、身份证及复印件等资料到市房产交易管理处办理遗失登记发证手续。
收费标准是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10元/本,印花税5元/本。
扩展资料:
房产证遗失补证登记
房产证是购房者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
房屋所有者凭证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如果房产证遗失了怎么呢?房产证遗失需要进行补办并登记,具体房产证遗失补证登记的程序如下:
一、房产证遗失补证申请登记程序:
档案馆查询、出具证明-遗失启示登报-配图—提交资料—交费领证。
二、房产证遗失补证登记提交资料:
1、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非转移类);
2、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
3、申请补办报告;
4、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查验原件);
5、遗失启示(整张报纸);
6、档案馆出具的挂失证明;
7、委托书(申请人不能亲自办理时出具,须经过公证);
8、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查验原件);
9、法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查验原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房产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