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权房子与产权房有什么区别
法律分析:使用权房子和产权房的区别是:使用产权房是一种具有福利性质的房屋类型,房屋占用的土地是通过无偿的方式获取的,而产权房则是通过缴纳土地出让金获取的。使用产权房也叫公房,自己只有出租、居住以及使用的权利,而产权房子是自己的,自己具有,自己占有,收益,使用以及处分的权利。
法律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它用地五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使用权房和产权房的区别
一、什么是使用权房?是计划经济和住房分配体制下的产物,俗称公房。该房屋的产权属于国家或集体,不过,这项使用权是从所有权分离出来的一项独立的财产权,允许使用权人(公房承租人)在一定范围内通过一定方式转让或交换房屋使用权,所获收益扣除应缴税费后归使用权人所有。二、什么是产权房?产权房是指产权人对房屋(指建筑物)拥有所有权,对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拥有使用权,产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种权利是绝对的、排他的,不受其他任何人的干涉和影响,产权人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典当等方式合法处置自己的房地产权利。三、使用权房和产权房的区别。产权房是指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的房屋。业主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权利,并且,业主还可以将该房屋进行抵押贷款。在房地产登记机关,业主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人。业主的房屋可以自行出租、出售,也可以继承、赠与。使用权的房屋是指公房的承租人使用的房屋,使用权人就是承租人。承租人不得擅自转让承租权,也不得拖欠租金,也不得出租、出售房屋。但是,国家为了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房屋拆迁,则业主应当合理安置承租人,给予承租人安置同样面积的房屋承租。当然,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给予相应的货币补偿。一种是单位的福利房,这样的房屋的产权是单位的,个人只有居住权,单位可以随时收回,还有就是小产权房,多数是由旧村改造或还建的,大产权是村子里的,个人手上只有使用权和居住权。
【法律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
第八十六条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使用 权房跟产权房有什么区别?
您好,非常荣幸可以回答您的问题。使用权房和产权房除了一个有本一个没本之外,大概还有以下区别: 使用权房的总价大约是产权房的六分之一到七分之一。比如广州番禺南村这个地方,红本住宅大概3.3W一平,算它30平的话差不多100万一套,而同样面积的使用权房只需要16万一套,两者相差84万。但是据我了解,红本住宅基本没有30平的产品,都奔着60-70平去了,总价没有200万下不来,光是首付就够买4-5套使用权房了。 (2)使用权房的投资回报率比产权房高。百度下还是以广州番禺南村这个地方举例,一套60平的红本住宅通过出租享受租金收益,200多万的总投入,一年收租3万块(未计算租金上涨),大概70年可以回本使用权跟产权有什么区别
法律分析:使用权和产权的区别在于:产权包含了所有权和权利人享有的其他不动产权利,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收益权,因此使用权是所有权的一部分,而所有权是产权的一部分。就房屋产权而言,房屋产权包括了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房屋所有权其实也涵盖了房屋的使用权。 房屋的产权人在法律意义上即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处分的权利。产权的合法凭证是不动产权证书。使用权仅是所有权包含的多种物权中的一项,是依法对房屋进行事实上利用的一种权利,如果仅有房屋的使用权,说明其不拥有房屋完整产权。 产权是一种绝对权利,房屋产权人有权自行对房屋进行出租、出售甚至赠与他人。使用权人则只有在房屋中居住和使用房屋的权利,使用权人无权出租、转让或将房屋赠与他人,否则房屋的真正产权人有权追究使用权人的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