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出让金,中央和地方怎样分配呢? 是地方60%,中央40% ???
地方70%,中央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扩展资料
《土地出让金问题须从根上治》
全国首次针对土地出让金展开大范围审计之际,土地出让金管理再度引发关注。国土资源部数据显示,全国土地出让价从2001年的1296亿元,到去年首次超过4万亿元,13年间增长超30倍,总额累计19.4万多亿元。
然而,这近20万亿元的巨额资金,多数处于“封闭运行”,导致违规不断、腐败滋生。这也可以从2008年和2010年对部分地区土地出让金的审计报告中得到证实。
土地出让金管理中的问题,不是缺乏制度的结果,而是制度得不到遵守的结果。土地出让金的管理和使用,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法规,均对其作了规范,其中,“收支两条线”、强化与公共财政预算的协调和衔接,是基本要求。
然而,制度再“丰满”也抵不过现实运作中的“骨感”:做假账减少固定支出者有之,不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者有之,侵吞挪用者有之,且绝非个别现象。
不遵守制度,诚然有制度纰漏和不法者借机寻租的因素,但更根本的原因,在于土地出让金这本账上,在记录地方预算外主要收入的同时,还“记录”了沉重的地方利益诉求,以及多年形成的地方治理惯性。既要发展经济又要发展公共服务,是地方治理的两大要务。
而经济增长模式单一导致地方财政来源单一,限制了地方的治理空间。面对越来越繁杂的地方事务和刚性公共支出,依靠土地差价补充地方财政收入,充分利用地方债务平台,成为不少地方的共同选择。无论是地方治理义务还是履行还债义务,客观上对土地出让金的管理构成了挑战。
而在主观层面,不少地方预算管理水平仍然较低,对本应纳入基金预算的土地出让金更是缺乏科学管理的认识,加之地方用钱决策尚未与人大等机构形成机制化的协调模式,因此土地出让金常常游离于监管之外。
可以说,土地出让金乱象集中显现了地方财权事权不统一、预算管理滞后、决策机制不科学等弊端。因此,从根上革除弊端,才能让土地出让金变成明白账。
首先,要把治理土地出让金问题与正在深入推进的财税体制改革结合起来。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其着重点就是对央地关系的适度调整,尽可能实现地方财权和事权的相对统一。一旦地方能够获得长期稳定、与其管理事务相当的财政收入,那么对于土地财政的依赖度就会减轻,土地出让金专款专用、阳光化使用的环境就可形成。
土地出让金问题还反映出加快修订预算法的现实需要。提高预算编制和实施的科学性,是预算法修法的核心,地方基金预算如何实现与财政预算的协调,能否让人大对基金预算实施全程监督,土地出让金将是一个重要考核标准。
土地出让金存在的问题也呼唤着地方治理的优化。在地方获得更多财权的前景下,怎样让权力得到规范,怎样提高地方花钱的决策水平是一个重大课题。明确事权,同样是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
治理土地出让金问题,不仅要解一时之弊,更需要着眼于长远。针对土地出让金展开大范围审计,是创造改革环境的先手,而在相关领域的持续改革,则是胜负手。把改革进行下去,土地出让金积弊自可迎刃而解。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人民网-土地出让金问题须从根上治
全国50城卖地收入涨34%,地方政府卖地收入跟中央怎么分配?
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网站日前发布的由国家发改委发展规划司司长徐林等人撰写的课题报告《土地制度改革与新型城镇化》(以下简称《报告》)称,应 大幅扩大城镇建设用地规划,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市政债,改革建设用地供地方式,地方政府卖地收入归中央。
这份《报告》是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内部重大课题《深 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领域一揽子方案》之子课题,对土地制度改革与新型城镇化提出八条建议。课题组成员包括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等重要决策部门的官员和 国内知名经济学家。
报告认为,在当前建设用地供给模式下,政府直接参与征地、卖地,一方面导致土地价格高企,房地产价格上涨;另一方面政府财政过度依赖土地收入,政府行为被土地“绑架”。审计署的调查显示,2010年底政府性债务大概有40%左右是要靠土地收益来偿还的。
改革土地招投标拍卖制度为零地价或低成本价供地,购房者购房时支付的房价不含地价或仅含低成本地价,但持有后每年需按房产市场价格的一 定比例缴纳房产税。报告指出,零地价供地并不意味着土地无偿使用,而是将过去一次性收取改为未来长期逐年收取。报告根据2008年全国35个大中城市房地 产开发成本的测算,假设住宅用地成本(包括征地成本)占土地价格75%,成本地价降低土地价格25%,可降低房价7.5%-12.5%。
是地方政府的卖地收入归中央。在具体操作上可采取逐步过渡的方式,初期按一定比例上缴,分成比例也可以考虑城市类型差别。用中央分成的土 地出让金建立城市土地平衡基金,基金用于鼓励城市发展保障房以及多层次房屋市场。这个方案对现行征地制度变动较小,但土地价格不一定能够下降,而且会增加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协调成本,地方政府事权和财权不匹配的问题会加剧。
总结:根据这项研究测算,2020年,城镇工矿用地总量将突破11万平方公里,大大突破了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2020年城镇工矿用地达到10 .65万平方公里的控制目标。未来城镇化道路必须寻找土地制度改革的新思路。
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收入是如何划分?
我国的税收收入分为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 一、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消费税(含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部分)、车辆购置税、关税、船舶吨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等。 二、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烟叶税,环境保护税,水资源税。 三、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主要包括: (一)增值税:国内增值税中央政府分享50%,地方政府分享50%。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和铁路建设基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为中央收入。 (二)企业所得税: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中央与地方税收分配
一、2021年中央与地方税收分配情况是怎样的?
我国的税收收入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具体情况如下:
1、中央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地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环境保护税和烟叶税。
3、中央地方共享税:
(1)增值税(不含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的部分):
中央政府分享50%,地方政府分享50%。
(2)企业所得税:中国铁路总公司(原铁道部) 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中央与地方政府按60%与40%的比例分享。相关文件:国发〔2003〕26号 国务院关于明确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
(3)个人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政府按60%与40%的比例分享。
(4)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 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5)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国铁路总公司、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6)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归中央政府,其他印花税收入归地方政府。
二、中央税和地方税
中央税是地方税的对称。由一国中央政府征收、管理和支配的一类税收。又称国家税。是根据税收的征收管理权及收入支配权进行的分类。 在实行中央与地方分税制的国家,通常是将一些收入充足和稳定的税种作为中央税。由于各国税收管理体制不同,中央税的划分和规模各有不同的特点。 一些国家如美国和日本,中央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60%以上。有些财权更为集中的国家如英国和法国,中央税高达80%左右。
地方税是“中央税”的对称。由地方政府征收的税。它属于地方财政的固定预算收入。按照1988年财政管理体制的划分,属于地方税的税种主要有:屠宰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契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筵席税等。我国地方税的基本管理权仍属于中央,地方可以在中央确定的税种范围内,决定开征停征,核定本地区适用税率,并制定具体征收管理办法。
湖南省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
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立土地出让金收支专户、土地出让金全额进入地方预算、土地出让金分配方式等,其中国有土地出让收益的分配和管理机制是其中的核心问题。土地出让金纳入地方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一直以来,土地出让金有中央和地方管理两种思路。其中,国土资源部的意见就是成立国家土地专项基金,由中央政府部门统一管理土地出让金。此次土地出让金改革是建立土地出让金专用账户,取消预算外的收支专户,将土地出让总收益全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同时彻底将征收和支出两条线进行了分离。财政把地方财政纳入预算,将加大财政部门在土地管理中的话语权。专家表示,在土地使用、整体规划、土地整理、补偿等问题上,国土资源部仍将起到重要作用。有别于国土资源部将土地出让金统一上收、建立基金专户、由中央统一调配的思路,财政部当时提出的方案核心,是由地方自行安排土地出让金的使用,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但规定其中用于“三农”及社会保障的资金比例,并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内管理,监督其使用。由于土地出让金收入存在较大的波动性,财政部方案还规定,在当年度的土地出让金收益中40%纳入次年财政预算,并规定地方政府不得用于当期收入安排使用,剩余部分则由地方政府在相关领域内自行支配。在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体制上,管理办法明确了仍由地方政府管理、中央政府监督的原则。不同的是,以前只是笼统地说,土地出让金由地方政府负责,现在已经明确了由省、区、市政府一把手负责。专家称,土地出让金的一部分统一由中央调配的做法可能会抑制地方政府的批地冲动。据悉,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各城市须在当年度的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一部分纳入次年的财政预算,地方政府不得用于当期收入安排使用,剩余部分则由地方政府在相关领域内按规定支配。将土地出让收益纳入次年预算将进一步增加透明度,业内专家认为,这有助于防止地方政府“坐支”,使地方政府从以地生财的短期利益中转移出来,着眼于长期收益。建立专用账户在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此之前,土地出让以协议出让为主,交易双方协商价格,出让后直接用于市政建设,不少地方的发改委和财政局都无从过问出让价格和用处。上世纪90年代中期,被查出有100亿元土地出让金收入用于违规性城市建设,包括建招待所等,中央开始重视土地出让金的使用问题。专家表示,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规定土地出让金属于财政性资金,应该由财政专户管理。但是地方在将这笔资金交到财政专户前有个过渡户,是由国土部门直接支配,用于支付土地开发公司的土地整理及农民补偿款。进入专户前,财政对这笔资金的具体收支还是不知情。规定了土地出让金财政专用账户后,所有的土地出让金都要进入这个账户,比如说,如果一块地以1000万元成交,这1000万元必须进入财政账户,由财政部门掌控,至于后期的利益分配,都由财政部门来执行,这样既保障了财政的完整性,又体现了国家土地财政的特征。支持农村建设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今后的土地出让总收益的分配情况为:50%-60%被用于拆迁补偿和土地一级开发,15%用于农村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5%用于廉租房建设,其余的才能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土地开发。有些省、市已经先行一步。从5月1日起,重庆市就规定,土地出让金收益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比例由按国家核定的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调整为20%。“以前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各地土地出让金收入用于失地农民补偿、农业土地开发、廉租房建设等公共事业的比例偏低,大部分被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土地开发,这成为中央政府不得不重视的问题。”专家表示,“这样硬性规定主要是为了支持新农村建设。”我国的土地管理体系随着新规定的出台和相关法规的逐步完善将逐步呈现出“体系健全、分工明确、多部门协调”的格局。地方政府在土地领域的“自由空间”将会变窄,这将有利于遏制土地违法、违规问题。出让金的性质土地出让金,实际上就是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若干年限的地租之总和。现行的土地出让金的实质,可概括为它是一个既有累计若干年的地租性质,又有一次性收取的似税非税性质的矛盾复合体。土地出让金具有地租而非税性质。税收是国家作为管理者对纳税人为国家缴纳的经济义务,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土地出让金,将累计若干年地租总和,采取一次性收取,则又似有税收的非租性质。土地出让金自身就是这样一个内在矛盾的复合体。也就是说,土地出让金,是租非租,似税非税。土地出让金已成为地方政府预算外收入的主要来源。土地出让金准确地说,是土地使用权的交易价格;也可简单地理解为地价,其价格高低取决于土地市场的供求关系。《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出让金的使用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土地出让收入主要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和城市建设支出等。在土地国有的情况下,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国土部要求开发商必须在1年或2年内开发,如囤积土地要罚款或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地方政府多数不执行多数袒护开发商,导致房源紧张房价暴涨),土地使用者一次性或分次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款称为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的高低与土地的用途、位置和土地出让年限紧密相关。土地出让金一般一次性支付。但有的土地的出让金金额巨大、办理出让手续所需的时间较长,所以也有多次支付的形式。可见这种多次支付和现在时兴的“年租制”还是有所不同的。